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下)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下)

5  液压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5.1  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5.1.1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土建布置图;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3.  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及缓冲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一般项目

5.1.2  随机文件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装箱单;

    2.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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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液压系统原理图;

5.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5.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破坏。

5.2  土建交接检验

5.2.1  土建交接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5.3  液压系统

主控项目

5.3.1  液压泵站及液压顶升机构的安装必须按土建布置图进行。顶升机构必须安装牢固,缸体垂直度严禁大于0.4‰。

一般项目

5.3.2  液压管路应可靠联接,且无渗漏现象。

5.3.3  液压泵站油位显示应清晰、准确。

5.3.4  显示系统工作压力的压力表应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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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导   轨

5.4.1  导轨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规定。

5.5  门  系  统

5.5.1  门系统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

5.6  轿   厢

5.6.1  轿厢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6节的规定。

5.7 平 衡 重

5.7.1  如果有平衡重,应符合本规范第4.7节的规定。

5.8  安全部件

5.8.1  如果有限速器、安全钳或缓冲器,应符合本规范第4.8节的有关规定。

5.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

主控项目

5.9.1  如果有绳头组合,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9.1条的规定。

5.9.2  如果有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5.9.3  当轿厢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对具有两个或多个液压顶升机构的液压电梯,每一组悬挂钢丝绳均应符合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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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一般现象

5.9.5  如果有钢丝绳或链条,每根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5%。

5.9.6  随行电缆的安装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

    2.  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

5.10  电气装置

5.10.1  电气装置安装应符合本规范第4.10节的规定。

5.11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5.11.1  液压电梯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 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2) 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3) 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速度

        液压电梯必须装有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装置,且各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4) 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5) 上极限开关

        上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它必须在柱塞接触到其缓冲制停装置之前动作,且柱塞处于缓冲制停区时保持动作状态。

      6)  机房、滑轮间(如果有)、轿顶、底坑停止装置

         位于轿顶、机房、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装置的动作必须正常。

      7)  液压油温升保护装置

         当液压油达到产品设计温度时,温升保护装置必须动作,使液压电梯停止运行。

      8)  移动轿厢的装置

         在停电或电气系统发生故障时,移动轿厢的装置必须能移动轿厢上行或下行,且下行时还必须装设防止顶升机构与轿厢运动相脱离的装置。

    2.  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  限速器(如果有)张紧开关;

      2)  液压缓冲器(如果有)复位开关;

      3)  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4)  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5)  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关。

5.11.2  限速器(安全绳)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限速器(安全绳)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电梯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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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联动试验时轿厢载荷及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与轿厢最大有效面积符合表5.11.2的规定时,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量;当液压电梯额定载重小于表5.11.2规定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时,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的液压电梯额定载重,但该载荷不应超过表5.11.2  规定的轿厢最大有效面积对应的额定载重量;

        2) 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以额定速度下行;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以检修速度下行。

     3. 当装有限速器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的同时,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4. 当装有安全绳安全钳时,使下行阀保持开启状态(直到钢丝绳松弛为止)的同时,人为使安全绳机械动作,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5.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符合下列规定: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11.3条的规定。

5.11.4  超载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当轿厢载有120% 额定载荷时液压电梯严禁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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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5.11.5  液压电梯安装后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在额定载重量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液压电梯应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5.11.6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电梯的机房噪声不应大于85dB(A);

    2.  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不应大于55dB(A);

    3.  乘客液压电梯和病床液压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

5.11.7  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电梯平层准确度应在±15mm范围内。

5.11.8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空载轿厢上行速度与上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上行额定速度的8%;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下行速度与下行额定速度的差值不应大于下行额定速度的8%。

5.11.9  额定载重量沉降量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停靠在最高层站时,停梯10min,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但因油温变化而引起的油体积缩小所造成的沉降不包括在10mm内。

5.11.10  液压泵站溢流阀压力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压泵站上的溢流阀应设定在系统压力为满载压力的140%~170%时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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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1  超压静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将截止阀关闭,在轿内施加200%的额定载荷,持续5min后,液压系统应完好无损。

5.11.12  观感检查应符合本规范第4.11.10条的规定。

6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安装工作工程质量验收

6.1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6.1.1 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资料

1)梯级或踏板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或胶带的断裂强度证明文件复印件;

2)对公共交通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有扶手带的断裂强度证书复印件。

    2.随机文件

1)土建布置图;

2)产品出厂合格证。

一般项目

6.1.2 随机文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装箱单;

     2.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6.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6.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6.2 土建交接检验

主控项目

6.2.1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度严禁小于2.3m。

6.2.2 在安装之前,井道周围必须设有保证安全的栏杆或屏障,其高度严禁小于1.2m。

一般项目

6.2.3 土建工程应按照土建布置图进行施工,且其主要尺寸允许误差应为:

      提升高度-15~+15mm;跨度0~+15mm。

6.2.4 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应提供设备进场所需的通道和搬运空间。

6.2.5 在安装之前,土建施工单位应提供明显的水平基准线标识。

6.2.6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始终分开。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6.3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6.3.1 在下列情况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必须自动停止运行,且第4款至第11款情况下的开关断开的动作必须通过安全触点或安全电路来完成。

   1. 无控制电压;

   2. 电路接地的故障;

   3. 过载;

   4. 控制装置在超速和运行方向非操纵逆转下动作;

   5. 附加制动器(如果有)动作;

   6.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部件(如链条或齿条)断裂或过分伸长;

   7.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无意性)缩短;

   8. 梯级、踏板或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夹住,且产生损坏梯级、踏板或胶带支撑结构;

   9. 无中间出口的连接安装的多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中的一台停止运行;

   10. 扶手带稿保护装置动作;

   11. 梯级或踏板下陷。

6.3.2 应测量不同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电子元件应断开。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且其值必须大于:

   1.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6.3.3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本规范第4.10.1条的规定。

一般项目

6.3.4 整机安装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梯级、踏板、胶带的楞齿及梳齿板应完整、光滑;

   2.在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

   3.内盖板、外盖板、围裙板、扶手支架、扶手导轨、护壁板接缝应平整。接缝处的凸台不应大于0.5mm;

   4.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不应小于6mm;

   5.硫齿板硫齿与踏板面齿槽的间隙不应小于4mm;

   6.围裙板与梯级、踏板或胶带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两边的间隙之和不应大于7mm。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下端之间的垂直间隙不应大于4mm。当踏板或胶带有横向摆动时,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之间不得产生间隙。

   7.梯级间或踏板间的间隙在工作区段内的任何位置,从踏面测得的两个相邻梯级或两个相邻踏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6mm。在自动人行道过渡曲线区段,踏板的前缘和相邻踏板的后缘啮合,其间隙不应大于8mm;

   8.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

6.3.5 性能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的速度与额定速度之间的允许偏差为±5%;

   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为0~+2%。

6.3.6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制动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

   2.自动扶梯应进行载有制动载荷的制停距离试验(除非制停距离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检验),制动载荷应符合有6.3.6-2规定,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对自动人行道,制造商应提供按载有表6.3.6-2规定的制动载荷计算的制停距离,且制停距离应符合表6.3.6-1的规定。

6.3.7 电气装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电源插座、检修和维护所必需的照明电源。

   2.配线应符合本规范第4.10.4、4.10.5、4.10.6条的规定。

6.3.8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上行和下行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板或胶带与围裙板之间应无刮碰现象(梯级、踏板或胶带上的导向部分与转裙板接触除外),扶手带外表面应无刮痕。

   2.对梯级(踏板或胶带)、梳齿板、扶手带、护壁板、围裙板、内外盖板、前沿板及活动盖板等部位的外表面应进行清理。

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7.0.1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中的主控项目应进行全验,一般项目应进行抽验,且均应符合合格质量规定。可按附录C表C记录。

   2.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7.0.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折质量均应验收合格且验收记录应完整。子分部可按附录D表D记录;

   2. 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附录E表E记录汇总;

   3.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4. 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7.0.3 当电梯安装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调整或更换部件的分项工程,应重新验收;

    2. 通过以上措施仍不能达到本规范要求的电梯安装工程,不得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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