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0-2001)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 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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