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几个问题

          当代社会房屋使用的时间久了之后,就会出现一些问题,这时就需要对房屋做一个房屋检测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当发现房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的时候,没有引起重视,房屋的质量问题也就没有引起注意了。很多时候房屋的质量问题从表面是很难看的出来的,这时房屋检测就能发挥作用了,能够很好地检测出房屋所存在的问题。很多业主对于房屋检测都不是很熟悉,其实房屋质量检测是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其结构质量进行检查测定,实施动态监控,房屋检测又称房屋质量检测评估,是指由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评估,并开具报告的过程。通过对房屋的检测鉴定,就可以知道房屋质量安全,是否对居住的安全造成影响。

        关于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几个问题的探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自 1986 年颁布以来,作为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领域第一部技术标准,在促进既有房屋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自身存在的缺陷,该标准经过了多次修订,并于 2016 年 7 月 9 日颁布了最新版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 125—2016)

  关于房屋各危险等级定义的问题

  《危房鉴定标准》对房屋的危险性评定,根据房屋的危险程度按下述四个等级划分: A 级———无危险构件,房屋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D 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处于危险状态,构成整幢危房。由以上对房屋危险程度四个划分等级的定义可以看出,该标准未严格区分“危险”和“不安全”的概念,是出现诸多问题的根源。一般而言,“危险”和“不安全”是一个概念,即房屋不安全就表示房屋危险,然而这个概念的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存在同一个极限状态,超过这个极限状态即为危险,未超过这个极限状态即为安全。

  综上,由于《危房鉴定标准》中未严格区分 “危险”和“不安全”的概念,存在将有安全隐患的 房屋判为满足安全使用的可能性,从而为既有房 屋的安全鉴定埋下了较大隐患。问题的实质就在 于标准的编制者未意识到制定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的目的是为了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 时处理危险房屋,而并不是为了判断房屋的安全 性能。房屋安全性能的判断应由《民用建筑可靠 性鉴定标准》和《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等其他相关规范进行。《危房鉴定标准》未严格 区分“房屋危险”和“房屋不安全”两个概念,容易 造成自相矛盾的后果。

    


       关于构件危险性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危房鉴定标准》对原标准的危险房屋评定方法进行了修订,将原标准规定的三层次综合评定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综合评定法,即将地基的危险性鉴定作为鉴定的第一阶段,根据第一阶段的鉴定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二阶段的鉴定。当第一阶段对地基的鉴定结果为危险时,可直接判定房屋为危险房屋,当地基鉴定为安全状态时( 此处有误,原因同前) ,再进行第二阶段即基础、上部结构鉴定,该阶段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由此可见,构件的危险性鉴定是第二和第三层次的基础,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本次修订中对构件的危险性鉴定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的问题。

  关于承载力验算的问题 《危房鉴定标准》在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提出了抗力与效应之 比的调整系数,其值在 1. 00 ~ 1. 20。根据其条文 说明的讲法,提出该调整系数的原因在于我国每 一期规范的结构可靠度有明显逐步提高的趋势,当某幢房屋在满足当初设计规范的情况下,按现行规范评估,会出现大量构件危险的情况,因此基于“满足当初建造时的设计规范要求即为安全”的原则,提出了相应的调整系数。

  要解决上述问题,首先要搞清楚危房鉴定标 准的目的不是判定房屋的安全性能,而是判定房屋的危险程度,只有解决了规范的目的和使用范围,才可以有对症下药的方法,否则必然导致顾此失彼的结果。其次要彻底改变“数构件”的评估 方法,将其转变到以评估结构“整体稳固性”( 或称整体牢固性、结构鲁棒性) 为出发点的评估方法上来,从而建立与统一标准相适应的,与其他安全性鉴定标准相区别的有效、合理的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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