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钢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规 范
GB50205—2001
 
5     钢结构焊接工程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制作和安装中的钢构件焊接和焊钉焊接的工程质量验收。
5.1.2 钢结构焊接工程可按相应的钢结构制作或安装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 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5.1.3     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 24h 以后, 进行焊缝探伤检验。5.1.4 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5.2    钢构件焊接工程
 
I     主控项目
5.2.1 焊条、焊丝、焊剂、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 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焊条、焊剂、药芯焊 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和存放。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书和烘焙记录。
5.2.2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其 认可范围内施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工合格证及其认可范围、有效期。
5.2.3 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 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5.2.4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 或《钢 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 的规定。
焊接球节点网架焊缝、螺栓球节点网架焊缝及圆管 T、K、Y 形节点相关线焊缝, 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焊接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1、《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焊缝超声波探伤方法及质量分级法》JBJ/T3034.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 的规定。 一级、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 5.2.4 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记录。
表 5.2.4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B B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检验等级 AB AB
探伤比例 100 20
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
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 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 200mm 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 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 200mm,并应不少于 1 条焊缝。
 
 
 
 
 
 
 
 
 
 
 
 
5.2.5    T  形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
脚尺寸不应小于 t/4(图 5.2.5a、b、c);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 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 t/2(图 5.2.5d),且不应大于 10mm。焊脚尺寸的允 许偏差为 0~4mm。
检查数量:资料全数检查;同类焊缝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5.2.6     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 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
焊缝按条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 条;每条检查 1 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 10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当存在疑义时,采用渗透或磁粉探伤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2.7 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温度或后热温度应符合 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 大于焊件厚度的 1.5 倍以上,且不应小于 1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 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 25mm 板厚 1h 确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预、后热施工记录和工艺试验报告。
5.2.8     二级、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0.1 的规定。三级 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一类型 焊缝按条数抽查 5%,且不应少于 1 条;每条检查 1 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 10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或使用放大镜、焊缝量规和钢尺检查。
5.2.9 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中表 A.0.2 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 按条数各抽查 5%,但不应少于 1 条;每条检查 1 处,总抽查数不应少于 10 处。
检验方法:用焊缝量规检查。
5.2.10     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 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2.11 焊缝感观应达到:外形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 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3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种焊缝 按数量各抽查 5%,总抽查处不应少于 5 处。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    焊 钉 (栓钉 )焊接工程
 
 
I     主控项目
5.3.1     施工单位对其采用的焊钉和钢材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其结果应符合设 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瓷环应按其产品说明书进行烘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烘焙记录。
5.3.2     焊钉焊接后应进行弯曲试验检查,其焊缝和热影响区不应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检查数量:每批同类构件抽查 10%,且不应少于 10 件;被抽查构件中,每件检查
焊钉数量的 1%,但不应少于 1 个。
检验方法:焊钉弯曲 30°后用角尺检查和观察检查。
Ⅱ  一般项目
5.3.3     焊钉根部焊脚应均匀,焊脚立面的局部未熔合或不足 360°的焊脚应进行修补。
检查数量:按总焊钉数量抽查 1%,且不应少于 10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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