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下)

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下)
10  钢结构预拼装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合同要求或设计文件规定的构件预拼装。
10.1.2  预拼装前,单个构件应检查合格;当同一类型构件较多时,可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性构件进行预拼装。
10.1.3  构件可采用整体预拼装或累积连续预拼装。当采用累积连续预拼装时,两相邻单元连接的构件应分别参与两个单元的预拼装。
10.1.4  除有特殊规定外,构件预拼装应按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预拼装验收时,应避开日照的影响。
10.2  实体预拼装
10.2.1  预拼装场地应平整、坚实;预拼装所用的临时支承架、支承凳或平台应经测量准确定位,并应符合工艺文件要求。重型构件预拼装所用的临时支承结构应进行结构安全验算。
10.2.2  预拼装单元可根据场地条件、起重设备等选择合适的几何形态进行预拼装。
10.2.3  构件应在自由状态下进行预拼装。
10.2.4  构件预拼装应按设计图的控制尺寸定位,对有预起拱、焊接收缩等的预拼装构件,应按预起拱值或收缩量的大小对尺寸定位进行调整。
10.2.5  采用螺栓连接的节点连接件,必要时可在预拼装定位后进行钻孔。
10.2.6  当多层板叠采用高强度螺栓或普通螺栓连接时,宜先使用不少于螺栓孔总数10%的冲钉定位,再采用临时螺栓紧固。临时螺栓在一组孔内不得少于螺栓孔数量的20%,且不应少于2个;预拼装时应使板层密贴。螺栓孔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1.0mm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小于85%;
    2  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100%。
10.2.7  预拼装检查合格后,宜在构件上标注中心线、控制基准线等标记,必要时可设置定位器。
10.3  计算机辅助模拟预拼装
10.3.1  构件除可采用实体预拼装外,还可采用计算机辅助模拟预拼装方法,模拟构件或单元的外形尺寸应与实物几何尺寸相同。
10.3.2  当采用计算机辅助模拟预拼装的偏差超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10.2节的要求进行实体预拼装。
11  钢结构安装
11.1  一般规定
11.1.1  本章适用于单层钢结构、多高层钢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及高耸钢结构等工程的安装。
11.1.2  钢结构安装现场应设置专门的构件堆场,并应采取防止构件变形及表面污染的保护措施。
11.1.3  安装前,应按构件明细表核对进场的构件,查验产品合格证;工厂预拼装过的构件在现场组装时,应根据预拼装记录进行。
11.1.4  构件吊装前应清除表面上的油污、冰雪、泥沙和灰尘等杂物,并应做好轴线和标高标记。
11.1.5  钢结构安装应根据结构特点按照合理顺序进行,并应形成稳固的空间刚度单元,必要时应增加临时支承结构或临时措施。
11.1.6  钢结构安装校正时应分析温度、日照和焊接变形等因素对结构变形的影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宜在相同的天气条件和时间段进行测量验收。
11.1.7  钢结构吊装宜在构件上设置专门的吊装耳板或吊装孔。设计文件无特殊要求时,吊装耳板和吊装孔可保留在构件上,需去除耳板时,可采用气割或碳弧气刨方式在离母材3mm~5mm位置切除,严禁采用锤击方式去除。
11.1.8  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制孔、组装、焊接和涂装等工序的施工均应符合本规范第6、8、9、13章的有关规定。
11.1.9  构件在运输、存放和安装过程中损坏的涂层,以及安装连接部位,应按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补漆。
11.2  起重设备和吊具
11.2.1  钢结构安装宜采用塔式起重机、履带吊、汽车吊等定型产品。选用非定型产品作为起重设备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经评审后再组织实施。
11.2.2  起重设备应根据起重设备性能、结构特点、现场环境、作业效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11.2.3  起重设备需要附着或支承在结构上时,应得到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进行结构安全验算。
11.2.4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钢结构吊装作业必须在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内进行。
11.2.5  钢结构吊装不宜采用抬吊。当构件重量超过单台起重设备的额定起重量范围时,构件可采用抬吊的方式吊装。采用抬吊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设备应进行合理的负荷分配,构件重量不得超过两台起重设备额定起重量总和的75%,单台起重设备的负荷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2  吊装作业应进行安全验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有经批准的抬吊作业专项方案;
    3  吊装操作时应保持两台起重设备升降和移动同步,两台起重设备的吊钩、滑车组均应基本保持垂直状态。
11.2.6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用于吊装的钢丝绳、吊装带、卸扣、吊钩等吊具应经检查合格,并应在其额定许用荷载范围内使用。
11.3  基础、支承面和预埋件
11.3.1  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位置等进行检查,并应办理交接验收。当基础工程分批进行交接时,每次交接验收不应少于一个安装单元的柱基基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2  基础周围回填夯实应完毕;
    3  基础的轴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应准确、齐全。
11.3.2  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承面、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承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2的规定。
11.3.3  钢柱脚采用钢垫板作支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垫板面积应根据混凝土抗压强度、柱脚底板承受的荷载和地脚螺栓(锚栓)的紧固拉力计算确定;
    2  垫板应设置在靠近地脚螺栓(锚栓)的柱脚底板加劲板或柱肢下,每根地脚螺栓(锚栓)侧应设1组~2组垫板,每组垫板不得多于5块;
    3  垫板与基础面和柱底面的接触应平整、紧密;当采用成对斜垫板时,其叠合长度不应小于垫板长度的2/3;
    4  柱底二次浇灌混凝土前垫板间应焊接固定。
11.3.4  锚栓及预埋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取锚栓定位支架、定位板等辅助固定措施;
    2  锚栓和预埋件安装到位后,应可靠固定;当锚栓埋设精度较高时,可采用预留孔洞、二次埋设等工艺;
    3  锚栓应采取防止损坏、锈蚀和污染的保护措施;
    4  钢柱地脚螺栓紧固后,外露部分应采取防止螺母松动和锈蚀的措施;
    5  当锚栓需要施加预应力时,可采用后张拉方法,张拉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在张拉完成后进行灌浆处理。
11.4  构件安装
11.4.1  钢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脚安装时,锚栓宜使用导入器或护套;
    2  首节钢柱安装后应及时进行垂直度、标高和轴线位置校正,钢柱的垂直度可采用经纬仪或线锤测量;校正合格后钢柱应可靠固定,并应进行柱底二次灌浆,灌浆前应清除柱底板与基础面间杂物;
    3  首节以上的钢柱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钢柱校正垂直度时,应确定钢梁接头焊接的收缩量,并应预留焊缝收缩变形值;
    4  倾斜钢柱可采用三维坐标测量法进行测校,也可采用柱顶投影点结合标高进行测校,校正合格后宜采用刚性支撑固定。
11.4.2  钢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梁宜采用两点起吊;当单根钢梁长度大于21m,采用两点吊装不能满足构件强度和变形要求时,宜设置3个~4个吊装点吊装或采用平衡梁吊装,吊点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
    2  钢梁可采用一机一吊或一机串吊的方式吊装,就位后应立即临时固定连接;
    3  钢梁面的标高及两端高差可采用水准仪与标尺进行测量,校正完成后应进行永久性连接。
11.4.3  支撑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支撑宜按从下到上的顺序组合吊装;
    2  无特殊规定时,支撑构件的校正宜在相邻结构校正固定后进行;
    3  屈曲约束支撑应按设计文件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11.4.4  桁架(屋架)安装应在钢柱校正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桁架(屋架)可采用整榀或分段安装;
    2  钢桁架(屋架)应在起扳和吊装过程中防止产生变形;
    3  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应采用缆绳或刚性支撑增加侧向临时约束。
11.4.5  钢板剪力墙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剪力墙吊装时应采取防止平面外的变形措施;
    2  钢板剪力墙的安装时间和顺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1.4.6  关节轴承节点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关节轴承节点应采用专门的工装进行吊装和安装;
    2  轴承总成不宜解体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3  连接销轴与孔装配时应密贴接触,宜采用锥形孔、轴,应采用专用工具顶紧安装;
    4  安装完毕后应做好成品保护。
11.4.7  钢铸件或铸钢节点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厂时应标识清晰的安装基准标记;
    2  现场焊接应严格按焊接工艺专项方案施焊和检验。
11.4.8  由多个构件在地面组拼的重型组合构件吊装时,吊点位置和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11.4.9  后安装构件应根据设计文件或吊装工况的要求进行安装,其加工长度宜根据现场实际测量确定;当后安装构件与已完成结构采用焊接连接时,应采取减少焊接变形和焊接残余应力措施。
11.5  单层钢结构
11.5.1  单跨结构宜从跨端一侧向另一侧、中间向两端或两端向中间的顺序进行吊装。多跨结构,宜先吊主跨、后吊副跨;当有多台起重设备共同作业时,也可多跨同时吊装。
11.5.2  单层钢结构在安装过程中,应及时安装临时柱间支撑或稳定缆绳,应在形成空间结构稳定体系后再扩展安装。单层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形成的临时空间结构稳定体系应能承受结构自重、风荷载、雪荷载、施工荷载以及吊装过程中冲击荷载的作用。
11.6  多层、高层钢结构
11.6.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宜划分多个流水作业段进行安装,流水段宜以每节框架为单位。流水段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流水段内的最重构件应在起重设备的起重能力范围内;
    2  起重设备的爬升高度应满足下节流水段内构件的起吊高度;
    3  每节流水段内的柱长度应根据工厂加工、运输堆放、现场吊装等因素确定,长度宜取2个~3个楼层高度,分节位置宜在梁顶标高以上1.0m~1.3m处;
    4  流水段的划分应与混凝土结构施工相适应;
    5  每节流水段可根据结构特点和现场条件在平面上划分流水区进行施工。
11.6.2  流水作业段内的构件吊装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吊装可采用整个流水段内先柱后梁、或局部先柱后梁的顺序;单柱不得长时间处于悬臂状态;
    2  钢楼板及压型金属板安装应与构件吊装进度同步;
    3  特殊流水作业段内的吊装顺序应按安装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1.6.3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校正应依据基准柱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准柱应能够控制建筑物的平面尺寸并便于其他柱的校正,宜选择角柱为基准柱;
    2  钢柱校正宜采用合适的测量仪器和校正工具;
    3  基准柱应校正完毕后,再对其他柱进行校正。
11.6.4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时,楼层标高可采用相对标高或设计标高进行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设计标高控制时,应以每节柱为单位进行柱标高调整,并应使每节柱的标高符合设计的要求;
    2  建筑物总高度的允许偏差和同一层内各节柱的柱顶高度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11.6.5  同一流水作业段、同一安装高度的一节柱,当各柱的全部构件安装、校正、连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应再从地面引放上一节柱的定位轴线。
11.6.6  高层钢结构安装时应分析竖向压缩变形对结构的影响,并应根据结构特点和影响程度采取预调安装标高、设置后连接构件等相应措施。
11.7  大跨度空间钢结构
11.7.1  大跨度空间钢结构可根据结构特点和现场施工条件,采用高空散装法、分条分块吊装法、滑移法、单元或整体提升(顶升)法、整体吊装法、折叠展开式整体提升法、高空悬拼安装法等安装方法。
11.7.2  空间结构吊装单元的划分应根据结构特点、运输方式、起重设备性能、安装场地条件等因素确定。
11.7.3  索(预应力)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对钢索、锚具及零配件的出厂报告、产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以及索体长度、直径、品种、规格、色泽、数量等进行验收,并应验收合格后再进行预应力施工;
    2  索(预应力)结构施工张拉前,应进行全过程施工阶段结构分析,并应以分析结果为依据确定张拉顺序,编制索(预应力)施工专项方案;
    3  索(预应力)结构施工张拉前,应进行钢结构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预应力张拉施工;
    4  索(预应力)张拉应符合分阶段、分级、对称、缓慢匀速、同步加载的原则,并应根据结构和材料特点确定超张拉的要求;
    5  索(预应力)结构宜进行索力和结构变形监测,并应形成监测报告。
11.7.4  大跨度空间钢结构施工应分析环境温度变化对结构的影响。
11.8  高耸钢结构
11.8.1  高耸钢结构可采用高空散件(单元)法、整体起扳法和整体提升(顶升)法等安装方法。
11.8.2  高耸钢结构采用整体起扳法安装时,提升吊点的数量和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对整体起扳过程中结构不同施工倾斜角度或倾斜状态进行结构安全验算。
11.8.3  高耸钢结构安装的标高和轴线基准点向上传递时,应对风荷载、环境温度和日照等对结构变形的影响进行分析。
12  压型金属板
12.0.1  本章适用于楼层和平台中组合楼板的压型金属板施工,也适用于作为浇筑混凝土永久性模板用途的非组合楼板的压型金属板施工。
12.0.2  压型金属板安装前,应绘制各楼层压型金属板铺设的排板图;图中应包含压型金属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与主体结构的支承构造和连接详图,以及封边挡板等内容。
12.0.3  压型金属板安装前,应在支承结构上标出压型金属板的位置线。铺放时,相邻压型金属板端部的波形槽口应对准。
12.0.4  压型金属板应采用专用吊具装卸和转运,严禁直接采用钢丝绳绑扎吊装。
12.0.5  压型金属板与主体结构(钢梁)的锚固支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50mm;端部锚固可采用点焊、贴角焊或射钉连接,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2.0.6  转运至楼面的压型金属板应当天安装和连接完毕,当有剩余时应固定在钢梁上或转移到地面堆场。
12.0.7  支承压型金属板的钢梁表面应保持清洁,压型金属板与钢梁顶面的间隙应控制在1mm以内。
12.0.8  安装边模封口板时,应与压型金属板波距对齐,偏差不大于3mm。
12.0.9  压型金属板安装应平整、顺直,板面不得有施工残留物和污物。
12.0.10  压型金属板需预留设备孔洞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使用等离子切割或空心钻开孔,不得采用火焰切割。
12.0.11  设计文件要求在施工阶段设置临时支承时,应在混凝土浇筑前设置临时支承,待浇筑的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混凝土浇筑时应避免在压型金属板上集中堆载。
13  涂  装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的油漆类防腐涂装、金属热喷涂防腐、热浸镀锌防腐和防火涂料涂装等工程的施工。
13.1.2  钢结构防腐涂装施工宜在构件组装和预拼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涂装完毕后,宜在构件上标注构件编号;大型构件应标明重量、重心位置和定位标记。
13.1.3  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施工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和防腐涂装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当设计文件规定构件可不进行防腐涂装时,安装验收合格后可直接进行防火涂料涂装施工。
13.1.4  钢结构防腐涂装工程和防火涂装工程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应符合本规范、设计文件、涂装产品说明书和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13.1.5  防腐涂装施工前,钢材应按本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进行表面处理。当设计文件未提出要求时,可根据涂料产品对钢材表面的要求,采用适当的处理方法。
13.1.6  油漆类防腐涂料涂装工程和防火涂料涂装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3.1.7  金属热喷涂防腐和热浸镀锌防腐工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热喷涂  锌、铝及其合金》GB/T 9793和《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 11373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3.1.8  构件表面的涂装系统应相互兼容。
13.1.9  涂装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13.2  表面处理
13.2.1  构件采用涂料防腐涂装时,表面除锈等级可按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的有关规定,采用机械除锈和手工除锈方法进行处理。
13.2.2  构件的表面粗糙度可根据不同底涂层和除锈等级按表13.2.2进行选择,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粗糙度等级的评定(比较样块法)》GB/T 13288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3  经处理的钢材表面不应有焊渣、焊疤、灰尘、油污、水和毛刺等;对于镀锌构件,酸洗除锈后,钢材表面应露出金属色泽,并应无污渍、锈迹和残留酸液。
13.3  油漆防腐涂装
13.3.1  油漆防腐涂装可采用涂刷法、手工滚涂法、空气喷涂法和高压无气喷涂法。
13.3.2  钢结构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除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产品说明书对涂装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未作规定时,环境温度宜为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钢材表面温度应高于露点温度3℃,且钢材表面温度不应超过40℃;
    2  被施工物体表面不得有凝露;
    3  遇雨、雾、雪、强风天气时应停止露天涂装,应避免在强烈阳光照射下施工;
    4  涂装后4h内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淋雨和沙尘侵袭;
    5  风力超过5级时,室外不宜喷涂作业。
13.3.3  涂料调制应搅拌均匀,应随拌随用,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13.3.4  不同涂层间的施工应有适当的重涂间隔时间,最大及最小重涂间隔时间应符合涂料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应超过最小重涂间隔再施工,超过最大重涂间隔时应按涂料说明书的指导进行施工。
13.3.5  表面除锈处理与涂装的间隔时间宜在4h之内,在车间内作业或湿度较低的晴天不应超过12h。
13.3.6  工地焊接部位的焊缝两侧宜留出暂不涂装的区域,应符合表13.3.6的规定,焊缝及焊缝两侧也可涂装不影响焊接质量的防腐涂料。
13.3.7  构件油漆补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表面涂有工厂底漆的构件,因焊接、火焰校正、曝晒和擦伤等造成重新锈蚀或附有白锌盐时,应经表面处理后再按原涂装规定进行补漆;
    2  运输、安装过程的涂层碰损、焊接烧伤等,应根据原涂装规定进行补涂。
13.4  金属热喷涂
13.4.1  钢结构金属热喷涂方法可采用气喷涂或电喷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热喷涂  锌、铝及其合金》GB/T 9793的有关规定执行。
13.4.2  钢结构表面处理与热喷涂施工的间隔时间,晴天或湿度不大的气候条件下应在12h以内,雨天、潮湿、有盐雾的气候条件下不应超过2h。
13.4.3  金属热喷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的压缩空气应干燥、洁净;
    2  喷枪与表面宜成直角,喷枪的移动速度应均匀,各喷涂层之间的喷枪方向应相互垂直、交叉覆盖;
    3  一次喷涂厚度宜为25μm~80μm,同一层内各喷涂带间应有1/3的重叠宽度;
    4  当大气温度低于5℃或钢结构表面温度低于露点3℃时,应停止热喷涂操作。
13.4.4  金属热喷涂层的封闭剂或首道封闭油漆施工宜采用涂刷方式施工,施工工艺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3节的规定。
13.5  热浸镀锌防腐
13.5.1  构件表面单位面积的热浸镀锌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要求。
13.5.2  构件热浸镀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防止热变形的措施。
13.5.3  热浸镀锌造成构件的弯曲或扭曲变形,应采取延压、滚轧或千斤顶等机械方式进行矫正。矫正时,宜采取垫木方等措施,不得采用加热矫正。
13.6  防火涂装
13.6.1  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腐涂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6.2  基层表面应无油污、灰尘和泥沙等污垢,且防锈层应完整、底漆无漏刷。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涂料或其他防火材料填平。
13.6.3  选用的防火涂料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具有抗冲击能力和粘结强度,不应腐蚀钢材。
13.6.4  防火涂料可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在现场进行搅拌或调配。当天配置的涂料应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用完。
13.6.5  厚涂型防火涂料,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宜在涂层内设置与构件相连的钢丝网或其他相应的措施:
    1  承受冲击、振动荷载的钢梁;
    2  涂层厚度大于或等于40mm的钢梁和桁架;
    3  涂料粘结强度小于或等于0.05MPa的构件;
    4  钢板墙和腹板高度超过1.5m的钢梁。
13.6.6  防火涂料施工可采用喷涂、抹涂或滚涂等方法。
13.6.7  防火涂料涂装施工应分层施工,应在上层涂层干燥或固化后,再进行下道涂层施工。
13.6.8  厚涂型防火涂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喷涂或补涂:
    1  涂层干燥固化不良,粘结不牢或粉化、脱落;
    2  钢结构接头和转角处的涂层有明显凹陷;
    3  涂层厚度小于设计规定厚度的85%;
    4  涂层厚度未达到设计规定厚度,且涂层连续长度超过1m。
13.6.9  薄涂型防火涂料面层涂装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面层应在底层涂装干燥后开始涂装;
    2  面层涂装应颜色均匀、一致,接槎应平整。
14  施工测量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的平面控制、高程控制及细部测量。
14.1.2  施工测量前,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和钢结构安装要求,编制测量专项方案。
14.1.3  钢结构安装前应设置施工控制网。
14.2  平面控制网
14.2.1  平面控制网,可根据场区地形条件和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布设十字轴线或矩形控制网,平面布置为异形的建筑可根据建筑物形状布设多边形控制网。
14.2.2  建筑物的轴线控制桩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测定,定位放线可选择直角坐标法、极坐标法、角度(方向)交会法、距离交会法等方法。
14.2.3  建筑物平面控制网,四层以下宜采用外控法,四层及以上宜采用内控法。上部楼层平面控制网,应以建筑物底层控制网为基础,通过仪器竖向垂直接力投测。竖向投测宜以每50m~80m设一转点,控制点竖向投测的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4.2.3的规定。
14.2.4  轴线控制基准点投测至中间施工层后,应进行控制网平差校核。调整后的点位精度应满足边长相对误差达到1/20000和相应的测角中误差±10″的要求。设计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限差确定其放样精度。
14.3  高程控制网
14.3.1  首级高程控制网应按闭合环线、附合路线或结点网形布设。高程测量的精度,不宜低于三等水准的精度要求。
14.3.2  钢结构工程高程控制点的水准点,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网的标桩或外围的固定地物上,也可单独埋设。水准点的个数不应少于3个。
14.3.3  建筑物标高的传递宜采用悬挂钢尺测量方法进行,钢尺读数时应进行温度、尺长和拉力修正。标高向上传递时宜从两处分别传递,面积较大或高层结构宜从三处分别传递。当传递的标高误差不超过±3.0mm时,可取其平均值作为施工楼层的标高基准;超过时,则应重新传递。标高竖向传递投测的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4.3.3的规定。
14.4  单层钢结构施工测量
14.4.1  钢柱安装前,应在柱身四面分别画出中线或安装线,弹线允许误差为1mm。
14.4.2  竖直钢柱安装时,应在相互垂直的两轴线方向上采用经纬仪,同时校测钢柱垂直度。当观测面为不等截面时,经纬仪应安置在轴线上;当观测面为等截面时,经纬仪中心与轴线间的水平夹角不得大于15°。
14.4.3  钢结构厂房吊车梁与轨道安装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厂房平面控制网,用平行借线法测定吊车梁的中心线;吊车梁中心线投测允许误差为±3mm,梁面垫板标高允许偏差为±2mm;
    2  吊车梁上轨道中心线投测的允许误差为±2mm,中间加密点的间距不得超过柱距的两倍,并应将各点平行引测到牛腿顶部靠近柱的侧面,作为轨道安装的依据;
    3  应在柱牛腿面架设水准仪按三等水准精度要求测设轨道安装标高。标高控制点的允许误差为±2mm,轨道跨距允许误差为±2mm,轨道中心线投测允许误差为±2mm,轨道标高点允许误差为±1mm。
14.4.4  钢屋架(桁架)安装后应有垂直度、直线度、标高、挠度(起拱)等实测记录。
14.4.5  复杂构件的定位可由全站仪直接架设在控制点上进行三维坐标测定,也可由水准仪对标高、全站仪对平面坐标进行共同测控。
14.5  多层、高层钢结构施工测量
14.5.1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前,应对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底层柱的轴线、柱底基础标高进行复核,合格后再开始安装。
14.5.2  每节钢柱的控制轴线应从基准控制轴线的转点引测,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出。
14.5.3  安装钢梁前,应测量钢梁两端柱的垂直度变化,还应监测邻近各柱因梁连接而产生的垂直度变化;待一区域整体构件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结构整体复测。
14.5.4  钢结构安装时,应分析日照、焊接等因素可能引起构件的伸缩或弯曲变形,并应采取相应措施。安装过程中,宜对下列项目进行观测,并应作记录:
    1  柱、梁焊缝收缩引起柱身垂直度偏差值;
    2  钢柱受日照温差、风力影响的变形;
    3  塔吊附着或爬升对结构垂直度的影响。
14.5.5  主体结构整体垂直度的允许偏差为H/2500+10mm(H为高度),但不应大于50.0mm;整体平面弯曲允许偏差为L/1500(L为宽度),且不应大于25.0mm。
14.5.6  高度在150m以上的建筑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宜采用GPS或相应方法进行测量复核。
14.6  高耸钢结构施工测量
14.6.1  高耸钢结构的施工控制网宜在地面布设成田字形、圆形或辐射形。
14.6.2  由平面控制点投测到上部直接测定施工轴线点,应采用不同测量法校核,其测量允许误差为4mm。
14.6.3  标高±0.000m以上塔身铅垂度的测设宜使用激光铅垂仪,接收靶在标高100m处收到的激光仪旋转360°划出的激光点轨迹圆直径应小于10mm。
14.6.4  高耸钢结构标高低于100m时,宜在塔身中心点设置铅垂仪;标高为100m~200m时,宜设置四台铅垂仪;标高为200m以上时,宜设置包括塔身中心点在内的五台铅垂仪。铅垂仪的点位应从塔的轴线点上直接测定,并应用不同的测设方法进行校核。
14.6.5  激光铅垂仪投测到接收靶的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4.6.5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高耸钢结构,其允许误差应由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确定。
14.6.6  高耸钢结构施工到100m高度时,宜进行日照变形观测,并绘制出日照变形曲线,列出最小日照变形区间。
14.6.7  高耸钢结构标高的测定,宜用钢尺沿塔身铅垂方向往返测量,并宜对测量结果进行尺长、温度和拉力修正,精度应高于1/10000。
14.6.8  高度在150m以上的高耸钢结构,整体垂直度宜采用GPS进行测量复核。
15  施工监测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高层结构、大跨度空间结构、高耸结构等大型重要钢结构工程,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的施工监测。
15.1.2  施工监测方法应根据工程监测对象、监测目的、监测频度、监测时长、监测精度要求等具体情况选定。
15.1.3  钢结构施工期间,可对结构变形、结构内力、环境量等内容进行过程监测。钢结构工程具体的监测内容及监测部位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要求和施工状况选取。
15.1.4  采用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应满足数据精度要求,且应保证数据稳定和准确,宜采用灵敏度高、抗腐蚀性好、抗电磁波干扰强、体积小、重量轻的传感器。
15.2  施工监测
15.2.1  施工监测应编制专项施工监测方案。
15.2.2  施工监测点布置应根据现场安装条件和施工交叉作业情况,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应力传感器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工况需要布置于结构受力最不利部位或特征部位。变形传感器或测点宜布置于结构变形较大部位。温度传感器宜布置于结构特征断面,宜沿四面和高程均匀分布。
15.2.3  钢结构工程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5.2.3的规定。
15.2.4  变形监测方法可按表15.2.4选用,也可同时采用多种方法进行监测。应力应变宜采用应力计、应变计等传感器进行监测。
15.2.5  监测数据应及时采集和整理,并应按频次要求采集,对漏测、误测或异常数据应及时补测或复测、确认或更正。
15.2.6  应力应变监测周期,宜与变形监测周期同步。
15.2.7  在进行结构变形和结构内力监测时,宜同时进行监测点的温度、风力等环境量监测。
15.2.8  监测数据应及时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监测数据分析可采用图表分析、统计分析、对比分析和建模分析等方法。
15.2.9  需要利用监测结果进行趋势预报时,应给出预报结果的误差范围和适用条件。
16  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16.1  一般规定
16.1.1  本章适用于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16.1.2  钢结构施工前,应编制施工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16.1.3  作业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16.1.4  新上岗的作业人员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时,作业人员应先进行操作技能及安全操作知识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6.1.5  施工时,应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并应培训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16.1.6  对易发生职业病的作业,应对作业人员采取专项保护措施。
16.1.7  当高空作业的各项安全措施经检查不合格时,严禁高空作业。
16.2  登高作业
16.2.1  搭设登高脚手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和《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的有关规定;当采用其他登高措施时,应进行结构安全计算。
16.2.2  多层及高层钢结构施工应采用人货两用电梯登高,对电梯尚未到达的楼层应搭设合理的安全登高设施。
16.2.3  钢柱吊装松钩时,施工人员宜通过钢挂梯登高,并应采用防坠器进行人身保护。钢挂梯应预先与钢柱可靠连接,并应随柱起吊。
16.3  安全通道
16.3.1  钢结构安装所需的平面安全通道应分层平面连续搭设。
16.3.2  钢结构施工的平面安全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00mm,且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或防护钢丝绳。
16.3.3  在钢梁或钢桁架上行走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双钩安全带。
16.4  洞口和临边防护
16.4.1  边长或直径为20cm~40cm的洞口应采用刚性盖板固定防护;边长或直径为40cm~150cm的洞口应架设钢管脚手架、满铺脚手板等;边长或直径在150cm以上的洞口应张设密目安全网防护并加护栏。
16.4.2  建筑物楼层钢梁吊装完毕后,应及时分区铺设安全网。
16.4.3  楼层周边钢梁吊装完成后,应在每层临边设置防护栏,且防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m。
16.4.4  搭设临边脚手架、操作平台、安全挑网等应可靠固定在结构上。
16.5  施工机械和设备
16.5.1  钢结构施工使用的各类施工机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的有关规定。
16.5.2  起重吊装机械应安装限位装置,并应定期检查。
16.5.3  安装和拆除塔式起重机时,应有专项技术方案。
16.5.4  群塔作业应采取防止塔吊相互碰撞措施。
16.5.5  塔吊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16.5.6  采用非定型产品的吊装机械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并应进行安全验算。
16.6.6  施工现场应有专业人员负责安装、维护和管理用电设备和电线路。
16.6.7  每天吊至楼层或屋面上的构件未安装完时,应采取牢靠的临时固定措施。
16.6.8  压型钢板表面有水、冰、霜或雪时,应及时清除,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滑保护措施。
16.7  消防安全措施
16.7.1  钢结构施工前,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6.7.2  现场施工作业用火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16.7.3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设施,并应定期进行防火巡查。
16.7.4  气体切割和高空焊接作业时,应清除作业区危险易燃物,并应采取防火措施。
16.7.5  现场油漆涂装和防火涂料施工时,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产品存放和防火保护。
16.8  环境保护措施
16.8.1  施工期间应控制噪声,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并应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6.8.2  施工区域应保持清洁。
16.8.3  夜间施工灯光应向场内照射;焊接电弧应采取防护措施。
16.8.4  夜间施工应做好申报手续,应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
16.8.5  现场油漆涂装和防火涂料施工时,应采取防污染措施。
16.8.6  钢结构安装现场剩下的废料和余料应妥善分类收集,并应统一处理和回收利用,不得随意搁置、堆放。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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