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屋面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其功能和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屋面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1.0.4  屋面工程的施工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建筑节能和防火安全等有关规定。
1.0.5  屋面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隔汽层 vapor barrier
    阻止室内水蒸气渗透到保温层内的构造层。
2.0.2  保温层 thermal insulation layer
    减少屋面热交换作用的构造层。
2.0.3  防水层 waterproof layer
    能够隔绝水而不使水向建筑物内部渗透的构造层。
2.0.4  隔离层 isolation layer
    消除相邻两种材料之间粘结力、机械咬合力、化学反应等不利影响的构造层。
2.0.5  保护层 protection layer
    对防水层或保温层起防护作用的构造层。
2.0.6  隔热层 insulation layer
    减少太阳辐射热向室内传递的构造层。
2.0.7  复合防水层 compound waterproof layer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组合而成的防水层。
2.0.8  附加层 additional layer
    在易渗漏及易破损部位设置的卷材或涂膜加强层。
2.0.9  瓦面 bushing surface
    在屋顶最外面铺盖块瓦或沥青瓦,具有防水和装饰功能的构造层。
2.0.10  板面 running surface
    在屋顶最外面铺盖金属板或玻璃板,具有防水和装饰功能的构造层。
2.0.11  防水垫层 waterproof leveling layer
    设置在瓦材或金属板材下面,起防水、防潮作用的构造层。
2.0.12  持钉层 nail-supporting layer
    能握裹固定钉的瓦屋面构造层。
2.0.13  纤维材料 fiber material
将熔融岩石、矿渣、玻璃等原料经高温熔化,采用离心法或气体喷射法制成的板状或毡状纤维制品。
2.0.14  喷涂硬泡聚氨酯 spraying polyurethane foam
    以异氰酸酯、多元醇为主要原料加入发泡剂等添加剂,现场使用专用喷涂设备在基层上连续多遍喷涂发泡聚氨酯后,形成无接缝的硬泡体。
2.0.15  现浇泡沫混凝土 cast foam concrete
    用物理方法将发泡剂水溶液制备成泡沫,再将泡沫加入到由水泥、集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等制成的料浆中,经混合搅拌、现场浇筑、自然养护而成的轻质多孔混凝土。
2.0.16  玻璃采光顶 glass lighting roof
    由玻璃透光面板与支承体系组成的屋顶。
3  基本规定
3.0.1  屋面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级进行设防。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有关规定。
3.0.2  施工单位应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温工程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0.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3.0.4  屋面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施工单位应掌握施工图中的细部构造及有关技术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屋面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执行。
3.0.5  对屋面工程采用的新技术,应按有关规定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施工单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新技术进行工艺评价,并应制定相应技术质量标准。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温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产品质量应由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3.0.7  防水、保温材料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设计要求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2  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3  防水、保温材料进场检验项目及材料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材料进场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应提出进场检验报告;
    4  进场检验报告的全部项目指标均达到技术标准规定应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8  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  屋面工程各构造层的组成材料,应分别与相邻层次的材料相容。
3.0.10  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1  当进行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应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护措施。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保温层和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保温层和防水层完工后,不得进行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等有损屋面的作业。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和雨后观察或淋水、蓄水试验,不得有渗漏和积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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