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建筑工程节能效果,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围护结构、供暖空调、配电照明、监测控制及可再生能源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本标准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为基本要求,相关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节能工程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保温浆料  insulation mortar
    由无机胶凝材料、添加剂、填料与轻骨料等混合,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制成的浆料,又称保温砂浆。
2.0.2  玻璃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标准3mm透明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的比值。
2.0.3  透光幕墙  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能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4  灯具效率  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的比值。
2.0.5  照明功率密度(LPD)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建筑的房间或场所,单位面积的照明安装功率(含光源、镇流器、变压器的功耗)。单位:W/m2。
2.0.6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及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并形成相应验收记录的活动。
2.0.7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8  复验  site reinspection (repeat test)
    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9  见证取样检验  witness sampling inspection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0  现场实体检验  in-site inspection
    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对已经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子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当现场不具备检验条件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简称实体检验。
2.0.11  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guarantee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2.0.12  核查  check
    对技术资料的检查及资料与实物的核对。包括:对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与其他相关资料的一致性及整理归档情况等的检查,以及将技术资料中的技术参数等与相应的材料、构件、设备或产品实物进行核对、确认。
2.0.13  型式检验  type inspection
    由生产厂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指标进行的检验,其检验报告为型式检验报告。通常在产品定型鉴定、正常生产期间规定时间内、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材料及工艺参数改变、停产后恢复生产或有型式检验要求时进行。
3  基本规定
3.1  技术与管理
3.1.1  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
3.1.2  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对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4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  用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除本标准第17.1.6条规定外,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  材料与设备
3.2.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出资的建筑工程应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其他建筑工程宜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
3.2.3  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查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  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和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的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  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4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2.5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3.2.6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2.7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8  现场配制的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9  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3.3  施工与控制
3.3.1  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各施工工序应严格执行并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3.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  使用有机类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3.3.4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  验收的划分
3.4.1  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表3.4.1的规定。
    2  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3.4.2  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划分检验批;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4.3  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3.4.4  当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板材、浆料、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5  增强网铺设;
    6  抹面层厚度;
    7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8  保温装饰板、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
    9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10  保温隔热砌块墙体;
    11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4.1.4  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4.1.5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
4.2  主控项目
4.2.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4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抹面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5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前应按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基层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基层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6  墙体节能工程各层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7  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不得低于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保温板材与基层的连接方式、拉伸粘结强度和粘结面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之间的拉伸粘结强度应进行现场拉拔试验,且不得在界面破坏。粘结面积比应进行剥离检验。
    3  当采用保温浆料做外保温时,厚度大于20mm的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保温浆料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保温层采用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胶结材料性能和锚固力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使其装饰面板可靠固定;锚固力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保温材料厚度采用现场钢针插入或剖开后尺量检查;拉伸粘结强度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粘结面积比按本标准附录C的检验方法进行现场检验;锚固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的试验方法进行;锚栓拉拔力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用锚栓》JG/T 366的试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抽查3处。
4.2.8  外墙采用预置保温板现场浇筑混凝土墙体时,保温板的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保温板应固定牢固,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不应移位、变形;保温板表面应采取界面处理措施,与混凝土粘结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全数核查;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4.2.9  外墙采用保温浆料做保温层时,应在施工中制作同条件试件,检测其导热系数、干密度和抗压强度。保温浆料的试件应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按本标准附录D的检验方法进行。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
4.2.10  墙体节能工程各类饰面层的基层及面层施工,应符合设计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饰面层施工前应对基层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基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并应平整、洁净,含水率应符合饰面层施工的要求。
    2  外墙外保温工程不宜采用粘贴饰面砖作饰面层;当采用时,其安全性与耐久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砖应做粘结强度拉拔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不得渗漏。当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饰面层采用饰面板开缝安装时,保温层表面应覆盖具有防水功能的抹面层或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4  外墙外保温层及饰面层与其他部位交接的收口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检验报告。粘结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检验。
    检查数量:粘结强度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T 110的有关规定抽样。其他为全数检查。
4.2.11  保温砌块砌筑的墙体,应采用配套砂浆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及导热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砌体灰缝饱满度不应低于80%。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检查砂浆品种,用百格网检查灰缝砂浆饱满度。核查砂浆强度及导热系数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砂浆品种和强度试验报告全数核查。砂浆饱满度每楼层的每个施工段至少抽查1次,每次抽查5处,每处不少于3个砌块。
4.2.12  采用预制保温墙板现场安装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墙板的结构性能、热工性能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主体结构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墙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及嵌缝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墙板板缝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可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查1处,当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4.2.13  外墙采用保温装饰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装饰板的安装构造、与基层墙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必须牢固;
    2  保温装饰板的板缝处理、构造节点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保温装饰板板缝不得渗漏;
    4  保温装饰板的锚固件应将保温装饰板的装饰面板固定牢固。
    检验方法:核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淋水试验检查。
    检查数量: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全数检查;板缝不得渗漏应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在5000m2以内时应检查1处,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处;其他项目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
4.2.14  采用防火隔离带构造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 289的规定,并应制作样板墙,其采用的材料和工艺应与专项施工方案相同。
    检验方法:核查专项施工方案、检查样板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5  防火隔离带组成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组成材料相配套。防火隔离带宜采用工厂预制的制品现场安装,并应与基层墙体可靠连接,防火隔离带面层材料应与外墙外保温一致。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6  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7  墙体内设置的隔气层,其位置、材料及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隔气层应完整、严密,穿透隔气层处应采取密封措施。隔气层凝结水排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18  外墙和毗邻不供暖空间墙体上的门窗洞口四周墙的侧面,墙体上凸窗四周的侧面,应按设计要求采取节能保温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观察检查,采用红外热像仪检查或削开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4.2.19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措施。
    检验方法:对照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观察检查;核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使用红外热像仪检查。
    检查数量: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应全数检查。隔断热桥措施按不同种类,每种抽查20%,并不少于5处。

郑重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作者所有。仅用作学习交流使用,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