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单建掘开式、坑道、地道和防空地下室等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评定和验收。
1.0.3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的。
1.0.4 在本标准的保证项目条文中,没有注明检查数量的均按全数检查。
1.0.5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人民防空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人防工程分为单建掘开式工程、坑道工程、地道工程和防空地下室等。
2.0.2 单建掘开式工程 cut-and-cover works
    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2.0.3 坑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4 地道工程 undermined works without low exit
    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
2.0.5 防空地下室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
2.0.6 验收 acceptance
    人防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做出确认。
2.0.7 进场验收 site 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8 见证取样检测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9 返修 repair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0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1 分项工程 sub divisional works
    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
2.0.12 分部工程 divisional works
    按工程的主要部位或专业划分的工程。
2.0.13 单位工程 unit works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
2.0.14 明挖 open-cut
    地下建筑地基上方全部岩、土层被扰动的开挖。采用明挖的地下建筑施工方法称明挖法。
2.0.15 暗挖 undermine
    不扰动地下建筑上部岩、土层的开挖。采用暗挖的地下建筑施工方法称暗挖法。
2.0.16 防护门 blast door
    能阻挡冲击波但不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17 防护密闭门 blast airtigh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通过的门。
2.0.18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能阻挡毒剂通过但不能阻挡冲击波通过的门。
2.0.19 门框墙 door-frame wall
    在门孔四周保障门扇就位并承受门扇传来的荷载的墙。
2.0.20 防爆波活门 blast valve
    简称活门。装于通风口或排烟口处,在冲击波到来时能迅速自动关闭的防冲击波设备。
2.0.21 密闭阀门 airtight valve
    保障通风系统密闭的阀门。包括手动式和手、电两用式密闭阀门。
2.0.22 自动排气活门 automatic exhaust valve
    靠阀门两侧空气压差作用自动启闭的具有抗冲击波余压功能的排风活门。能直接抗冲击波的称防爆超压排气活门。
2.0.23 防爆防毒化粪池 blastproof and gasproof septictank
    能阻止冲击波和毒剂等由排水管道进入工程内部的化粪池。
2.0.24 水封井 trapped well
    用静止水柱阻止毒剂进入工事的设施。
3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1 基本规定
3.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1.2 人防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 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3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6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2 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3.2.1 人防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3.2.2 人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名称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 分项工程应按防护单元、系统、层(段)划分。混凝土分项还应按底板、侧墙、柱、顶板划分。
3.2.4 新建、扩建、改建的一条坑道、一条地道、一个掘开式工程、一个防空地下室,均为一个单位工程。
3.3 工程质量验收等级
3.3.1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应分为“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防火分部及其各分项不设“优良”等级)。
3.3.2 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
        1)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 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
        3)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75%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2 优良
        1) 保证项目必须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 基本项目每项抽检的处(件)应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规定;其中有50%及以上的处(件)符合优良规定,该项即为优良;优良项数应占检验项数50%及以上;
        3) 允许偏差项目抽检的点数中,有90%及以上的实测值应在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允许偏差范围内。
3.3.3 分部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 优良:所含分项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
3.3.4 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合格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70%及以上。
    2 优良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以上为优良,结构和孔口防护分部工程必须优良。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以上。
3.3.5 当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应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格的规定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质量等级:
    1 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 经加固补强或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其质量仅能评为合格;
    3 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签认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可是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所在分部工程不应评为优良。
3.3.6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4 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3.4.1 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按表3.4.1记录。
3.4.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并按表3.4.2记录。
3.4.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表3.4.3-1记录。表3.4.3-1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汇总表,应与表3.4.3-2、表3.4.3-3配合使用。表3.4.3-2为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3.4.3-3为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表3.4.3-1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3.4.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3.4.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3.4.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请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3.4.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 结构工程
4.0.1 本章适用于人防工程施工的基坑开挖、洞体掘进、模板、钢筋、混凝土、喷射混凝土、构件安装、钢结构、砌砖、砌石工程质量的检验和评定。
4.0.2 本章的主要指标和要求是根据《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34-9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95)的规定提出的。
4.1 土石方工程
4.1.1 本节适用于单建式、附建式基坑开挖土石方工程。
(Ⅰ)保证项目
4.1.2 基坑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验槽记录。
4.1.3 基坑开挖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用水准仪检查。
(Ⅱ)允许偏差项目
4.1.4 基坑开挖深度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每50m2取1点,每坑不少于10点。
4.2 爆破掘进工程
4.2.1 本节适用于岩石中采用爆破法掘进坑道、地道的工程。
(Ⅰ)保证项目
4.2.2 坑(地)道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毛洞表面平整。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 允许偏差项目
4.2.3 坑(地)道掘进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3 盾构工程
4.3.1 本节适用于一般软土地层中手掘式、网格式、气压式等盾构工程。
(Ⅰ)保证项目
4.3.2 盾构工作井的位置和规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4.3.3 衬砌管片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4.3.4 衬砌管片的拼装和接缝防水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3.5 盾构掘进完成后,地表变形值、地道沉降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沿盾构掘进轴线每10m检查1处。
    检验方法 用水准仪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Ⅱ)允许偏差项目
4.3.6 盾构工程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6的规定。
    检查数量 衬砌环每10m抽查5处。
4.4 沉井工程
4.4.1 本节适用于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沉井的制作、下沉和封底工程。
4.4.2 沉井工程中的模板、钢筋、混凝土等分项工程,均应符合本章8~10节的有关规定。
(Ⅰ)保证项目
4.4.3 混凝土抗压强度和抗渗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报告。
4.4.4 沉井的封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混凝土试验报告。
(Ⅱ)允许偏差项目
4.4.5 沉井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检查数量 沉井的制作质量按浇筑段(节)内外各抽查1~5处;下沉后的质量按每座沉井检查。
4.5 地下连续墙工程
4.5.1 本节适用于以抓斗式和回转钻头式挖槽机械成槽,以泥浆护壁的现浇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工程。
4.5.2 地下连续墙工程中的钢筋骨架及预埋管件等制作工程,应符合本标准中有关章节的规定。
(Ⅰ)保证项目
4.5.3 地下连续墙工程所用材料、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4.5.4 挖槽的平面位置、深度、宽度和垂直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尺量检查和检查挖槽施工记录。
4.5.5 泥浆配制质量、稳定性,槽底清理和置换泥浆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取样检查和检查泥浆质量记录。
(Ⅱ)基本项目
4.5.6 地下连续墙的钢筋骨架和预埋管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安装后基本无变形,预埋件无松动和遗漏,标高、位置符合设计要求。
    优良:安装后无变形,预埋件牢固,标高、位置及保护层厚度正确。
    检查数量 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尺量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5.7 地下连续墙裸露墙面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5%。
    优良:表面密实,无渗漏。孔洞、露筋、蜂窝累计的面积不超过单元槽段裸露面积的2%。
    检查数量 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注:①孔洞系指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但不超过截面尺寸1/3的缺陷。
        ②露筋系指主筋没有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的缺陷。
        ③蜂窝系指混凝土表面无水泥浆,露出石子深度大于5mm,但小于保护层厚度的缺陷。
4.5.8 地下连续墙的接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接缝处仅有少量夹泥,无漏水现象。
    优良:接缝处无明显夹泥和渗水现象。
    检查数量 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5.9 地下连续墙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5.9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单元槽段全数检查。
4.6 打(压)桩工程
4.6.1 本节适用于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管桩、钢板桩和木桩的打(压)桩工程。
(Ⅰ)保证项目
4.6.2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管桩、钢板桩、木桩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出厂合格证。
4.6.3 打(压)桩的标高或贯入度、桩的接头节点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Ⅱ)允许偏差项目
4.6.4 打(压)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6.4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不同规格桩数各抽查10%,且均不少于3根。
4.7 灌注桩工程
4.7.1 本节适用于泥浆护壁成孔、干成孔、套管成孔和爆扩成孔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工程。
(Ⅰ)保证项目
4.7.2 灌注桩用的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4.7.3 成孔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以摩擦力为主的桩,沉渣厚度严禁大于300mm;以端承力为主的桩,沉渣厚度严禁大于100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7.4 实际灌筑混凝土量严禁小于计算体积。套管成孔灌注桩任意一段平均直径与设计直径之比严禁小于1。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7.5 浇筑后的桩顶标高及浮浆的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Ⅱ)允许偏差项目
4.7.6 灌注桩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7.6的规定。
    检查数量 按桩数抽查10%,且不少于3根。
4.8 模版工程
(Ⅰ)保证项目
4.8.1 模版及其支架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的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保证工程结构和构建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
    检验方法 对照模板设计,现场观察或尺量检查。
4.8.2 临空墙、门框墙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严禁采用套管、砼预制件等。
    检验方法 现场观察检查。
(Ⅱ)基本项目
4.8.3 模板接缝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不大于2.5mm。
    优良:不大于1.5mm。
    检查数量 按梁、柱的件数各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件;墙和板(拱)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墙每面为1处,板(拱)每间为1处,且均不应少于3处。
    检验方法 观察和用楔形塞尺检查。
4.8.4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采取防止粘结措施。
    1 每件(处)墙、板(拱)的模板上粘浆和漏涂隔离剂累计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不大于2000cm2。
    优良:不大于1000cm2。
    2 每件(处)梁、柱的模板上粘浆和漏涂隔离剂累计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不大于800cm2。
    优良:不大于400cm2。
    检查数量 同本标准第4.8.3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4.9 钢筋工程
(Ⅰ)保证项目
4.9.1 钢筋的品种和质量,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以及接头中使用的钢板和型钢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进口钢筋需先经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试验,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用于工程。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
4.9.2 钢筋的表面必须清洁。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经除锈后仍留有麻点的钢筋严禁按原规格使用。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9.3 钢筋的规格、形状、尺寸、数量、锚固长度、接头设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4.9.4 钢筋焊接接头、焊接制品的机械性能必须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专门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焊接试件试验报告。
(Ⅱ)基本项目
4.9.5 钢筋网片、骨架的绑扎和焊接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绑扎
    合格: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应绑扣数的20%,且不应集中。
    优良: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应绑扣数的10%,且不应集中。
    2 焊接
    合格:骨架无漏焊、开焊。钢筋网片漏焊、开焊不超过焊点数的4%,且不应集中;板伸入支座范围内的焊点无漏焊、开焊。
    优良:骨架无漏焊、开焊。钢筋网片漏焊、开焊不超过焊点数的2%,且不应集中;板伸入支座范围内的焊点无漏焊、开焊。
    检查数量 按梁、柱和独立基础的件数各抽查10%,且均不少于3件;带形基础每30~50m抽查1处,每处3~5m,且均不少于3处;墙和板(拱)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墙每面为1处,板(拱)每间为1处,且均不少于3处。
    检验方法 观察和手扳检查。
4.9.6 弯钩的朝向应正确。绑扎接头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其中搭接长度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合格:搭接长度不小于规定值的95%。   
    优良:搭接长度不小于规定值。
    检查数量 同本标准第4.9.5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和尺量检查。
4.9.7 钢筋的焊点与接头尺寸和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点焊焊点
    合格:无裂纹、多孔性缺陷及明显烧伤。焊点压入深度符合钢筋焊接及验收的专门规定。
    优良:焊点处熔化金属均匀,无裂纹、多孔性缺陷及烧伤。焊点压入深度符合钢筋焊筋焊接及验收的专门规定。
    2 对焊接头
    合格: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2mm。无横向裂纹。
    优良: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2mm。无横向裂纹和烧伤,焊包均匀。
    3 电弧焊接头
    合格:绑条沿接头中心线的纵向位移不大于0.5d;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3mm。焊缝厚度不小于0.05d,宽度不小于0.1d,长度不小于0.5d。无较大的凹陷、焊瘤。接头处无裂纹。咬边深度不大于0.5mm(低温焊接咬边深度不大于0.2mm)。帮条焊、搭接焊在长度2d的焊缝表面上;坡口焊、溶槽帮条焊在全部焊缝上气孔及夹渣均不多于2处,且每处面积不大于6mm2;预埋件和钢筋焊接处,直径大于1.5mm的气孔或夹渣,每件不多于3个。
    优良:绑条沿接头中心线的纵向位移不大于0.5d;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3mm。焊缝厚度不小于0.05d,宽度不小于0.1d,长度不小于0.5d。焊缝表面平整,无凹陷、焊瘤。接头处无裂纹、气孔、夹渣及咬边。
    4 电渣压力焊接头
    合格: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2mm。无裂纹及明显烧伤。
    优良: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轴线位移不大于0.1d.且不大于2mm。焊包均匀,无裂纹及烧伤。
    5 埋弧压力焊接头
    合格: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钢筋无明显烧伤。咬边深度不超过0.5mm。钢板无焊穿、凹陷。
    优良:接头处弯折不大于4°。焊包均匀;钢筋无烧伤、咬边。钢板无焊穿、凹陷。
    检查数量点焊网片、骨架按同一类型制品抽查5%,梁、柱等重要制品抽查10%,且均不少于3件;对焊接头抽查10%,且不少于10个接头;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接头应逐个检查;埋弧压力焊接头抽查10%,且不少于5件。
    检验方法 用小锤、放大镜、钢板尺和焊缝量规检查。
(Ⅲ)允许偏差项目
4.9.8 钢筋安装及预埋件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9.8的规定。
4.10 混凝土工程
(Ⅰ)保证项目
4.10.1 混凝土所用的水泥、水、骨料、外加剂等必须符合施工规范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4.10.2 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计量、搅拌、养护和施工缝处理必须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4.10.3 评定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必须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取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其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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