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上)
1  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所形成的工程实体。
2.0.2  检验 inspection
    对被检验项目的特征、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项目每项性能是否合格的活动。
2.0.3  进场检验 site inspection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器具,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规格及型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作出确认的活动。
2.0.4  见证检验 evidential testing
    施工单位在工程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5  复验 repeat test
    建筑材料、设备等进入施工现场后,在外观质量检查和质量证明文件核查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检验的活动。
2.0.6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  验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参加,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及其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对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作出确认。
2.0.8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9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0  抽样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  计数检验 inspection by attributes
    通过确定抽样样本中不合格的个体数量,对样本总体质量做出判定的检验方法。
2.0.12  计量检验 inspection by variables
    以抽样样本的检测数据计算总体均值、特征值或推定值,并以此判断或评估总体质量的检验方法。
2.0.13  错判概率 probability of commission
    合格批被判为不合格批的概率,即合格批被拒收的概率,用 a 表示。
2.0.14  漏判概率 probability of omission
    不合格批被判为合格批的概率,即不合格批被误收的概率,用 β 表示。
2.0.15  观感质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测试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和功能状态。
2.0.16  返修 repair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对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进行检查记录。
 
3.0.2  未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履行本标准涉及的监理职责。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2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3.0.5  当专业验收规范对工程中的验收项目未作出相应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要求。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等项目的专项验收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
3.0.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4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在验收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7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3.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2  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3.0.8  检验批的质量检验,可根据检验项目的特点在下列抽样方案中选取: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当有简易快速的检验方法时,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性情况,采用调整型抽样方案;
    5  经实践证明有效的抽样方案。
3.0.9  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当采用计数抽样时,最小抽样数量应符合表3.0.9的要求。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
3.0.10  计量抽样的错判概率 α 和漏判概率 β 可按下列规定采取:
    1  主控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和 β 均不宜超过5%;
    2  一般项目:对应于合格质量水平的 α 不宜超过5%, β 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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