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上)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上)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经抗震设防后,减轻建筑的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3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7、8和9度地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以及隔震、消能减震设计。建筑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可采用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方法。
    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及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其抗震设计应按有关专门规定执行。
    注:本规范“6度、7度、8度、9度”即“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的简称。
1.0.4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1.0.5  一般情况下,建筑的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本规范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所对应的烈度值)
1.0.6  建筑的抗震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  抗震设防标准 seismic precautionary 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2.1.3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zonation map
    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2.1.4  地震作用 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5  设计地震动参数 design parameters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2.1.6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design basic acceleration of ground motion
    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2.1.7  设计特征周期 design characteristic period of ground motion
    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2.1.8  场地 site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2.1.9  建筑抗震概念设计 seismic concept design of buildings
    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2.1.10  抗震措施 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11  抗震构造措施 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2  主要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FEk、FEvk——结构总水平、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
    GE、Geq——地震时结构(构件)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等效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wk——风荷载标准值;
    SE——地震作用效应(弯矩、轴向力、剪力、应力和变形);
    S——地震作用效应与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
    Sk——作用、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M——弯矩;
    N——轴向压力;
    V——剪力;
    p——基础底面压力;
    u——侧移;
    θ——楼层位移角。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K——结构(构件)的刚度;
    R——结构构件承载力;
    f、fk、fE——各种材料强度(含地基承载力)设计值、标准值和抗震设计值;
    [θ]——楼层位移角限值。
2.2.3  几何参数
    A——构件截面面积;
    As——钢筋截面面积;
    B——结构总宽度;
    H——结构总高度、柱高度;
    L——结构(单元)总长度;
    a——距离;
    as、a's——纵向受拉、受压钢筋合力点至截面边缘的最小距离;
    b——构件截面宽度;
    d——土层深度或厚度,钢筋直径;
    h——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或跨度;
    t——抗震墙厚度、楼板厚度。
2.2.4  计算系数
    α——水平地震影响系数;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αvmax——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
    γG、γE、γw——作用分项系数;
    γRE——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ζ——计算系数;
    η——地震作用效应(内力和变形)的增大或调整系数;
    λ——构件长细比,比例系数;
    ξy——结构(构件)屈服强度系数;
    ρ——配筋率,比率;
    φ——构件受压稳定系数;
    ψ——组合值系数,影响系数。
2.2.5  其他
    T——结构自振周期;
    N——贯入锤击数;
    IlE——地震时地基的液化指数;
    X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x方向相对位移);
    Yji——位移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y方向相对位移);
    n——总数,如楼层数、质点数、钢筋根数、跨数等;
    υse——土层等效剪切波速;
    Φji——转角振型坐标(j振型i质点的转角方向相对位移)。
3  基本规定
3.1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1.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2  地震影响
3.2.1  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
3.2.2  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3.2.3  地震影响的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其特征周期应按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采用。
3.2.4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3.3  场地和地基
3.3.1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3.4  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地基为软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根据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他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3.3.5  山区建筑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2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3  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3.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3.4.1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4.2  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宜择优选用规则的形体,其抗侧力构件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侧向刚度沿竖向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有关规定。
3.4.3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
    1  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
    2  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  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
3.4.4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不规则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  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不宜大于1.5,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对扭转较大的部位应采用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  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2)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3)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  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
3.4.5  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并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分析判明其应力集中、变形集中或地震扭转效应等导致的易损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  当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时,宜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以及可能的地震扭转效应的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3  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3.5  结构体系
3.5.1  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3.5.2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5.3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  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3.5.4  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约束砌体、配筋砌体等。
    2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
    3  预应力混凝土的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  钢结构构件的尺寸应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  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预制装配式混凝土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3.5.5  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  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  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3.5.6  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厂房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3.6  结构分析
3.6.1  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3.6.2  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重大地震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3.6.3  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注: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平均层间位移的乘积;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3.6.4  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的平面形状和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分块刚性、半刚性、局部弹性和柔性等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
3.6.5  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3.6.6  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  复杂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3.7  非结构构件
3.7.1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2  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3.7.3  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锚固,避免地震时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设备
3.7.4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7.5  幕墙、装饰贴面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连接,避免地震时脱落伤人。
3.7.6  安装在建筑上的附属机械、电气设备系统的支座和连接,应符合地震时使用功能的要求,且不应导致相关部件的损坏。
3.8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
3.8.1  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对抗震安全性和使用功能有较高要求或专门要求的建筑。
3.8.2  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设计的建筑,当遭遇到本地区的多遇地震影响、设防地震影响和罕遇地震影响时,可按高于本规范第1.0.1条的基本设防目标进行设计。
3.9  结构材料与施工
3.9.1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
    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
        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b7.5。
    2  混凝土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框支梁、框支柱及抗震等级为一级的框架梁、柱、节点核芯区,不应低于C30;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不应低于C20;
        2)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普通钢筋时,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且钢筋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3  钢结构的钢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抗拉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大于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20%;
        3)钢材应有良好的焊接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
3.9.3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普通钢筋宜优先采用延性、韧性和焊接性较好的钢筋;普通钢筋的强度等级,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400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采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HRB335级热轧钢筋;箍筋宜选用符合抗震性能指标的不低于HRB335级的热轧钢筋,也可选用HPB300级热轧钢筋。
    注:钢筋的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2  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震墙不宜超过C60,其他构件,9度时不宜超过C60,8度时不宜超过C70。
    3  钢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等级B、C、D的碳素结构钢及Q345等级B、C、D、E的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当有可靠依据时,尚可采用其他钢种和钢号。
3.9.4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在施工中,当需要以强度等级较高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9.5  采用焊接连接的钢结构,当接头的焊接拘束度较大、钢板厚度不小于40mm且承受沿板厚方向的拉力时,钢板厚度方向截面收缩率不应小于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关于Z15级规定的容许值。
3.9.6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和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中的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和框架梁柱。
3.9.7  混凝土墙体、框架柱的水平施工缝,应采取措施加强混凝土的结合性能。对于抗震等级一级的墙体和转换层楼板与落地混凝土墙体的交接处,宜验算水平施工缝截面的受剪承载力。
3.10  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
3.10.1  当建筑结构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应根据其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场地条件、结构类型和不规则性,建筑使用功能和附属设施功能的要求、投资大小、震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对选定的抗震性能目标提出技术和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和论证。
3.10.2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具有针对性:可分别选定针对整个结构、结构的局部部位或关键部位、结构的关键部件、重要构件、次要构件以及建筑构件和机电设备支座的性能目标。
3.10.3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选定地震动水准。对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结构,可选用本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的地震作用,其中,设防地震的加速度应按本规范表3.2.2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采用,设防地震的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6度、7度(0.10g)、7度(0.15g)、8度(0.20g)、8度(0.30g)、9度可分别采用0.12、0.23、0.34、0.45、0.68和0.90。对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和可能,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作适当调整。对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地震动参数应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外宜乘以不小于1.25的增大系数。
    2  选定性能目标,即对应于不同地震动水准的预期损坏状态或使用功能,应不低于本规范第1.0.1条对基本设防目标的规定。
    3  选定性能设计指标。设计应选定分别提高结构或其关键部位的抗震承载力、变形能力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具体指标,尚应计及不同水准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而留有余地。设计宜确定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水平和竖向构件承载力的要求(含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等);宜选择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不同部位的预期弹性或弹塑性变形状态,以及相应的构件延性构造的高、中或低要求。当构件的承载力明显提高时,相应的延性构造可适当降低。
3.10.4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的传递途径和楼盖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是否整体或分块处于弹性工作状态。
    2  弹性分析可采用线性方法,弹塑性分析可根据性能目标所预期的结构弹塑性状态,分别采用增加阻尼的等效线性化方法以及静力或动力非线性分析方法。
    3  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相对于弹性分析模型可有所简化,但二者在多遇地震下的线性分析结果应基本一致;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合理确定弹塑性参数,应依据构件的实际截面、配筋等计算承载力,可通过与理想弹性假定计算结果的对比分析,着重发现构件可能破坏的部位及其弹塑性变形程度。
3.10.5  结构及其构件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参考目标和计算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M第M.1节的规定采用。 
3.11  建筑物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3.11.1  抗震设防烈度为7、8、9度时,高度分别超过160m、120m、80m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留有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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