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

多孔砖(KP1型)建筑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使烧结粘土多孔砖建筑设计和施工做到经济合理、确保质量,以避免人员伤亡,减少地震损失,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烧结粘土多孔砖(KP1型)多层房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对其它类型多孔砖的房屋当有可靠的试验数据时,也可参照本规程使用。
注:①KP1型烧结粘土多孔砖的处形尺寸为240mm×115mm×90mm,孔径为18~22mm,孔洞率一般不大于25%,以下简称多孔砖;
     ②本规程一般略去“设防烈度”字样,如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为“6度、7度、8度、9度”。
第1.0.3条 按本规程设计和施工的多孔砖房屋,当遭受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一般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可能有一定损坏,经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1.0.4条 按本规程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其它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  材料强度等级和砌体主要计算指标
第2.0.1条 多孔砖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多孔砖的强度等级:MU20、MU15、MU10、MU7.5;
二、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M10、M7.5、M5、M2.5。
注:强度等级MU7.5的砖,限用于4层及4层以下的多层房屋。
第2.0.2条 龄期为28d、以毛截面计算的多孔砖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根据多孔砖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应分别按表2.0.2-1和表2.0.2-2采用。
第2.0.3条 下列情况的多孔砖砌体,其抗压强度设计值和抗剪强度设计值,应分别乘以下列强度调整系数:
一、梁的跨度不小于9m时,对梁下砌体,强度调整系数取0.9。
二、砌体毛截面面积小于0.3㎡时,强度调整系数按下式确定:
    γa=0.7+A                                            (2.0.3)
式中 γa——强度调整系数;
      A——砌体毛截面面积(㎡)。
三、当采用水泥砂浆砌筑时,对表2.0.2-1中的砌体抗压强度设计值,强度调整系数取0.85;对表2.0.2-2中的砌体抗剪强度设计值,强度调整系数取0.75。
第2.0.4条 多孔砖砌体的弹性模量可按表2.0.4采用,砌体的剪变模量可近似取0.4倍的弹性模量。
第三章 抗震设计的一般规定
第3.0.1条 多孔砖房屋的设计和布局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的平立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建筑的质量分布和刚度变化宜均匀,楼层不宜有错层。
二、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宜均匀。
三、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四、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第3.0.2条 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m。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及层数不宜超过表3.0.2的规定。
注:房屋总高度指自室外地面到檐口的高度,当为半地下室时,总高度可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时,总高度可从室外地面算起。
第3.0.3条 医院、学校等横墙较少的多孔砖房屋,总高度应比表3.0.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1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第3.0.4条 抗震横墙除应满足抗震承载力验算外,其最大间距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第3.0.7条 8度和9度时的多孔砖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
一、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二、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三、房屋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防震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可采用50~100mm。
第3.0.8条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截面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和出屋面的烟囱。
第四章  地震作用和抗震承载力验算
第4.0.1条 多孔砖房屋一般可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第4.0.2条 多孔砖房屋可不进行天然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第4.0.3条 6度时的多孔砖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的抗震措施要求。
第4.0.4条 计算地震作用时,房屋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计算公式如下:
GE=Gk+∑φEiQKi  (4.0.4)
式中 GE——重力荷载代表值;
     Gk——结构构件、配件的永久荷载标准值;
     QKi——有关可变荷载标准值;
     φEi——有关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按表4.0.4采用。
第4.0.5条 多孔砖房屋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地震作用沿高度按倒三角形比例分配。采用底部剪力法时,各楼层可仅考虑一个自由度。多孔砖房屋的水平地震作用(图4.0.5)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第4.0.6条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计算突出屋面的屋顶间、女儿墙、烟囱等的地震作用效应,宜乘以增大系数3,此增大部分不应往下传递。
第4.0.7条 结构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应分别按下列原则分配:
一、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等刚性楼、屋盖的房屋,宜按抗侧力构件等效刚度的比例分配;
二、木楼、屋盖等柔性楼、屋盖的房屋,宜按抗侧力构件从属面积上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例分配;
三、普通预制板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的房屋,可取上述两种分配结果的平均值。
第4.0.8条 多孔砖房屋可只选择承载面积较大或竖向应力较小的墙段进行截面抗剪验算。
第4.0.9条 进行地震剪力分配和截面验算时,墙段的层间抗侧力等效刚度应按墙高与墙宽,窗洞高与窗间墙宽的比值分别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墙高与墙宽之比小于1时,可只考虑剪切变形;
二、墙高与墙宽之比不大于4且不小于1时,应同时考虑弯曲和剪切变形;
三、墙高与墙宽之比大于4时,可不考虑刚度。
第4.0.10条 砌体沿阶梯形截面破坏的抗震抗剪强度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第五章  抗震构造措施
第5.0.1条 一般情况下,多孔砖房屋应按表5.0.1的要求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第5.0.2条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0.1要求设置构造柱,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也应按外墙处理。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本条上述要求或第5.0.1条的要求设置构造柱。
第5.0.3条 构造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构造柱最小截面为240mm×180mm,纵向钢筋宜采可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与圈梁相交的节点处宜适当加密,加密范围在圈梁上下均不应小于1/6层高或450mm,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可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二、7度时超过6层、8度时超过5层和9度区的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1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三、构造柱与墙体的连接处宜砌成马牙槎,并沿墙高每500mm设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图5.0.3-1);
四、构造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五、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图5.0.3-2),或锚入浅于500mm的基础圈梁内。
第5.0.4条 7度时层高超过3.6m或墙长大于7.2m的大房间,8度和9度时的房屋外墙转角及内外墙交接处,当未设置构造柱时,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第5.0.5条 后砌的非承重砌体隔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500mm。8度和9度时,长度大于5.1m的后砌非承重隔墙的墙顶尚应与楼板或梁拉结。
第5.0.6条 多孔砖房屋的现绕钢筋混凝土圈梁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房屋,应每层设置圈梁,横墙承重时,各类墙的圈梁设置要求应按表5.0.6的规定执行;纵墙承重时,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5.0.6内要求适当加密。
二、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可不另设圈梁,但楼板应与相应构造柱用钢筋可靠连接。
第5.0.7条 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二、圈梁在本章第5.0.6条一款要求的间距内无横墙时,应利用梁或板缝中配筋替代圈梁。
三、圈梁钢筋应伸入构造柱内,并有可靠锚固。伸入顶层圈梁的构造柱钢筋长度不应小于35d。
四、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00mm。配筋应符合表5.0.7的规定。地基有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时,宜增设基础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
五、现浇圈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第5.0.8条 多孔砖房屋的楼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板伸进纵横墙内的长度均不宜小于120mm;
二、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面板,当圈梁未设在板的同一标高时,板伸进外墙的长度不应小于120mm,伸进内墙的长度不宜小于100mm且不应小于80mm,板在梁上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80mm;
三、当板的跨度大于4.8m并与外墙平行时,靠外墙的预制板侧边应与墙或圈梁拉结;
四、房屋端部大房间的楼盖、8度时房屋的屋盖和9度时房屋的楼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
第5.0.9条 多孔砖房屋楼、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砖柱截面,各层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
二、坡屋顶房屋的屋架应与顶层圈梁可靠连接,檩条或屋面板应与墙及屋架可靠连接,房屋出入口处的檐口瓦应与屋面构件锚固。
三、不宜采用无锚固措施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第5.0.10条 8度和9度时,多孔砖坡屋顶房屋的顶层内纵墙顶,宜增砌支撑端山墙的踏步式墙垛。
第5.0.11条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8度和9度时,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宜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通长钢筋;
二、9度时,除顶层外,其它各层楼梯间可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100mm厚的钢筋混浇土带,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15,钢筋不宜少于2φ10;
三、8度和9度时,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四、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五、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拉结钢筋,且每边伸入墙内不应小于1m。
第六章  施工技术要求与质量检验
第一节 施工准备
第6.1.1条 砖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按《承重粘土空心砖》JC196-75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6.1.2条 砌筑清水塘、柱的多孔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第6.1.3条 多孔砖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倾倒和抛掷。经验收的砖,应按强度等级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第6.1.4条 常温条件下,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砌筑时砖的含水率宜控制在10~15%。
注:含水率以水重占干砖重的百分数计。
第6.1.5条 控制砂浆及混凝土的水泥,如标号不明或出厂期超过3个月,应经试验鉴定后方可使用。
第6.1.6条 砂浆用砂宜采用中砂,并应过筛,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砂中含泥量,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第6.1.7条 拌制砂浆应采用石灰膏、粘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无机掺合料,严禁使用干石灰或干粘土。
第6.1.8条 拌制砂浆及混凝土的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89的要求。
第6.1.9条 构造柱混凝土所用石子的粒径不宜大于20mm。
第6.1.10条 砂浆的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配合比应事先经试验确定。如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试配砂浆,应按设计强度等级提高15%。
第6.1.11条 砂浆稠度宜控制在70~90mm。
第6.1.12条 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计算和试配确定,并以重量计。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87确定。
第二节 施工要求
第6.2.1条 砌体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宜采用一顺一丁或梅花丁的砌筑形式。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第6.2.2条 砌体灰缝应横平竖直。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宽度可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也不应大于12mm。
第6.2.3条 砌筑用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后3h和4h内使用完毕;如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第6.2.4条 砂浆拌合后和使用时,均应盛入贮灰器内。如砂浆出现泌水现象,应在砌筑前在贮灰器内再次拌合。
第6.2.5条 砌体灰缝应填满砂浆。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宜采用加浆填灌的方法,使其砂浆饱满,但严禁用水冲浆灌缝。
砌体宜采用“三一”砌砖法砌筑。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第6.2.6条 砌筑砌体时,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前应试摆。
第6.2.7条 除设置构造柱的部位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
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第6.2.8条 砌体接槎时,必须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浇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第6.2.9条 设置构造柱的墙体应先砌墙后浇灌混凝土。构造柱应有外露面,以便检查混凝土浇灌质量。
第6.2.10条 浇灌构造柱混凝土前,必须将砖砌体和模板浇水润湿,并将模板内的落地灰、砖渣等清除干净。
第6.2.11条 构造柱混凝土分段浇灌时,在新老混凝土接槎处,须先用水冲洗、润湿,再铺10~20mm厚的水泥砂浆(用原混凝土配合比去掉石子),方可继续浇灌混凝土。
第6.2.12条 浇捣构造柱混凝土时,宜采用插入式振捣棒。振捣时,振捣棒应避免直接触碰砖墙,严禁通过砖墙传振。
第6.2.13条 雨天施工时,砂浆的稠度应适当减小,每日砌筑高度不宜超过1.2m。收工时,砌体顶面应予覆盖。
第6.2.14条 冬期施工时,尚应符合现行规范冬期施工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质量检验
第6.3.1条 砂浆强度等级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每一楼层或250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每组6块)。
第6.3.2条 砂浆试块强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砂浆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
二、任意一组试块的强度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的75%;
三、当单位工程中仅有一组试块时,其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等级。
第6.3.3条 在砌筑过程中,每步架至少应抽查3处(每处3块砖)砌体的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其平均值不得低于80%。砌筑的砌体,不得出现透明缝。
第6.3.4条 混凝土试块强度的检验和评定,应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执行。
第6.3.5条 构造柱混凝土应振捣密实,不应露筋或有较多的蜂窝、麻面。
第6.3.6条 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6.3.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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