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
4.3 驱动主机
主控项目
4.3.1 紧急操作装置动作必须正常。可拆卸的装置必须置于驱动主机附近易接近处,紧急救援操作说明必须贴于紧急操作时易见处。
一般项目
4.3.2 当驱动主机承重梁需埋入承重墙时,埋入端长度应超过墙厚中心至少20mm,且支承长度不应小于75mm。
4.3.3 制动器动作应灵活,制动间隙调整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3.4 驱动主机、驱动主机底座与承重梁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3.5 驱动主机减速箱(如果有)内油量应在油标所限定的范围内。
4.3.6 机房内钢丝绳与楼板孔洞边间隙应为20~40mm,通向井道的孔洞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台缘。
4.4 导 轨
主控项目
4.4.1 导轨安装位置必须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一般项目
4.4.2 两列导轨顶面间的距离偏差应为:轿厢导轨0~+2mm;对重导轨0~+3mm。
4.4.3 导轨支架在井道壁上的安装应固定可靠。预埋件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等)固定应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其连接强度与承受振动的能力应满足电梯产品设计要求,混凝土构件的压缩强度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4.4.4 每列导轨工作面(包括侧面与顶面)与安装基准线第5m的偏差均不应大于下列数值:
轿厢导轨和设在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0.6m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为1.0mm。
4.4.5 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工作面接头处不应有连续缝隙,导轨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05mm。如超过应修平,修平长度大于150mm。
4.4.6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平衡重)导轨接头处缝隙不应大于1.0mm,导轨工作面接头处台阶不应大于0.15mm。
4.5 门系统
主控项目
4.5.1 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严禁超过35mm。
4.5.2 层门强迫关门装置必须动作正常。
4.5.3 动力操纵的水平滑动门在关门开始的1/3行程之后,阻止关门的力严禁超过150N。
4.5.4 层门锁钩必须动作灵活,在证实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之前,锁紧元件的最小啮合长度为7mm。
一般项目
4.5.5 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间隙不应小于5mm。
4.5.6 层门地坎水平度不得大于2/1000,地坎应高出装修地面2~5mm。
4.5.7 层门指示灯盒、召唤盒和消防开关盒应安装正确,其面板与墙面贴实,横竖端正。
4.5.8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乘客电梯不应大于6mm,载货电梯不应大于8mm。
4.6 轿厢
主控项目
4.6.1 当距轿底面在1.1m以下使用玻璃轿壁时,必须在距轿底面0.9~1.1m的高度安装扶手,且扶手必须独立地固定,不得与玻璃有关。
一般项目
4.6.2 当轿厢有反绳轮时,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
4.6.3 当轿顶外侧边缘至井道壁水平方向的自由距离大于0.3m时,轿顶应装设防护栏及警示性标识。
4.7 对重(平衡重)
一般项目
4.7.1 当对重(平衡重)架有反绳轮,反绳轮应设置防护装置和挡绳装置。
4.7.2 对重(平衡重)块应可靠固定。
4.8 安全部件
主控项目
4.8.1 限速器动作速度整定封记必须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4.8.2 当安全钳可调节时,整定封记应完好,且无拆动痕迹。
一般项目
4.8.3 限速器张紧装置与其限位开关相对位置安装应正确。
4.8.4 安全钳与导轨的间隙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8.5 轿厢在两端站平层位置时,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与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轿厢、对重的缓冲器撞板中心与缓冲器中心的偏差不应大于20mm。
4.8.6 液压缓冲器柱塞铅垂度不应大于0.5%,充液量应正确。
4.9 悬挂装置、随行电缆、补偿装置
主控项目
4.9.1 绳头组合必须安全可靠,且每个绳头组合必须安装防螺母松动和脱落的装置。
4.9.2 钢丝绳严禁有死弯。
4.9.3 当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且其中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为此装设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
4.9.4 随行电缆严禁有打结和波浪扭曲现象。
一般项目
4.9.5 每根钢丝绳张力与平均值偏差不应大于5%。
4.9.6 随行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随行电缆端部应固定可靠。
2. 随行电缆在运行中应避免与井道内其他部件干涉。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随行电缆不得与底坑地面接触。
4.9.7 补偿、链、缆等补偿装置的端部应固定可靠。
4.9.8 对补偿绳的张紧轮,验证补偿绳张紧的电气安全开关应动作可靠。张紧轮应安装防护装置。
4.10 电气装置
主控项目
4.10.1 电气设备接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电气设备及导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必须可靠接地(PE);
2. 接地支线应分别直接接至接地干线接线柱上,不得互相连接后再接地。
4.10.2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1000Ω/V,且其值不得小于:
1. 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2. 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一般项目
4.10.3 主电源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1. 轿厢照明和通风;
2. 机房和滑轮间照明;
3. 机房、轿顶和底坑的电源插座;
4. 井道照明;
5. 报警装置。
4.10.4 机房和井道内应按产品要求配线。软线和无护套电缆应在导管、线槽或能确保起到等效防护作用的装置中使用。护套电缆和橡套软电缆可明敷于井道或机房内使用,但不得明敷于地面。
4.10.5 导管、线槽的敷设应整齐牢固。线槽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线槽净面积60%;导管内导线总面积不应大于导管内净面积40%;软管固定间距不应大于1m,端头固定间距不应大于0.1m。
4.10.6 接地支线应采用黄绿相间的绝缘导线。
4.10.7 控制柜(屏)的安装位置应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中的要求。
4.11 整机安装验收
主控项目
4.11.1 安全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检查以下安全装置或功能;
1) 断相、错相保护装置功能
当控制柜三相电源中任何一相断开或任何二相错接时,断相、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应使电梯不发生危险故障。注:当错相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时可没没有错相保护装置或功能。
2) 短路、过载保护装置
动力电路、控制电路、安全电路必须有与负载匹配的短路保护装置;动力电路必须有过载保护装置。
3) 限速器
限速器上的轿厢(对重、平衡重)下行标志必须与轿厢(对重、平衡重)的实际下行方向相符。限速器铭牌上的额定速度、动作速度必须与被检电梯相符。
4) 安全钳
安全钳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5) 缓冲器
缓冲器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6) 门锁装置
门锁装置必须与其型式试验证书相符。
7) 上、下极限开关
上、下极限开关必须是安全触点,在端站位置进行动作试验时必须动作正常。在轿厢或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之前必须动作,且缓冲器完全压缩时,保持动作状态。
8) 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停止装置位于轿顶、机房(如果有)、滑轮间(如果有)、底坑的停止的动作必须正常。
2. 下列安全开关,必须动作可靠:
1) 限速器绳张紧开关;
2) 液压缓冲器复位开关;
3) 有补偿张紧轮时,补偿绳张紧开关;
4) 当额定速度大于3.5m/s时,补偿绳轮防跳开关;
5) 轿厢安全窗(如果有)开关;
6) 安全门、底坑门、检修活板门(如果有)的开关;
7) 对可拆卸紧急操作装置所需要的安全开关;
8) 悬挂钢丝绳(链条)为两根时,防松动安全开头。
4.11.2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限速器与安全钳电气开关在联动试验中必须动作可靠,且应使驱动主机立即制动;
2. 对瞬时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额定载重;对渐进式安全钳,轿厢应载有均匀分布的125%额定载重。当短接限速器及安全钳电气开关,轿厢以检修速度下行,人为使限速器机械动作时,安全钳应可靠动作,轿厢必须可靠制动,且轿底倾斜度不应大于5%。
4.11.3 层门与轿门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层门必须能够用三角钥匙正常开启;
2. 当一个层门或轿门(在多扇门中任何一扇门)非正常打开时,电梯严禁启动或继续运行。
4.11.4 曳引式电梯的曳引能力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轿厢在行程上部范围空载上行及行程下部范围载有125%额定载重下行,分别停层3次以上,轿厢必须可靠地制停(空载上行工况应平层)。轿厢载有125%额定载重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电梯必须可靠制动。
2. 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且驱动主机按轿厢上行方向连续运转时,空载轿厢严禁向上提升。
一般项目
4.11.5 曳引式电梯的平衡系数应为0.4~0.5。
4.11.6 电梯安装后应进行运行试验;轿厢分别在空载、额定载荷工况下,按产品设计规定的每小时启动次数和负载持续率各运行1000次(每天不少于8h),电梯应运行平稳、制动可靠、连续运行无故障。
4.11.7 噪声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80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85dB(A)。
2.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运行中轿内噪声:对额定速度小于等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55dB(A);对额定速度大于4m/s的电梯,不应大于60dB(A)。
3. 乘客电梯和病床电梯的开关门过程噪声不应大于65dB(A)。
4.11.8 平层准确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额定速度小于等于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
2. 额定速度大于0.63m/s且小于等于1.0m/s的交流双速电梯,应在±30mm的范围内;
3. 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应在±15mm的范围内。
4.11.9 运行速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电源为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轿厢载有50%额定载荷时,向下运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加减速段)时的速度,不应大于额定速度的105%,且不应小于额定速度的92%。
4.11.10 观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轿门带动层门开、关运行,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应无刮碰现象;
2. 门扇与门扇、门扇与门套、门扇与门楣、门扇与门口处轿壁、门扇下端与地坎之间各自的间隙在整个长度上应基本一致;
3. 对机房(如果有)、导轨支架、底坑、轿顶、轿内、轿门、层门及门地坎等部位应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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