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

  5整体面层铺设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水泥混凝土(含细石混凝土)面层、水泥砂浆面层、水磨石面层、硬化耐磨面层、防油渗面层、不发火(防爆)面层、自流平面层、涂料面层、塑胶面层、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等面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5.1.2铺设整体面层时,水泥类基层的抗压强度不得小于1.2MPa;表面应粗糙、洁净、湿润并不得有积水。铺设前宜凿毛或涂刷界面剂。硬化耐磨面层、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处理应符合设计及产品的要求。

  5.1.3铺设整体面层时,地面变形缝的位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大面积水泥类面层应设置分格缝。

  5.1.4整体面层施工后,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d;抗压强度应达到5MPa后方准上人行走;抗压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常使用。

  5.1.5当采用掺有水泥拌和料做踢脚线时,不得用石灰混合砂浆打底。

  5.1.6水泥类整体面层的抹平工作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压光工作应在水泥终凝前完成。

  5.1.7整体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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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水泥混凝土面层

  5.2.1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2.2水泥混凝土面层铺设不得留施工缝。当施工间隙超过允许时间规定时,应对接槎处进行处理。

  Ⅰ主控项目

  5.2.3水泥混凝土采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面层厚度的2/3,细石混凝土面层采用的石子粒径不应大于1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2.4防水水泥混凝土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外加剂合格证明文件和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5.2.5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2.6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5.2.7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8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9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和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10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2.11水泥混凝土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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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3水泥砂浆面层

  5.3.1水泥砂浆面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Ⅰ主控项目

  5.3.2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应混用;砂应为中粗砂,当采用石屑时,其粒径应为1mm~5mm,且含泥量不应大于3%;防水水泥砂浆采用的砂或石屑,其含泥量不应大于1%。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3.3防水水泥砂浆中掺入的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加剂的品种和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外加剂品种、同一掺量检查一次。

  5.3.4水泥砂浆的体积比(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体积比应为1: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3.5有排水要求的水泥砂浆地面,坡向应正确、排水通畅;防水水泥砂浆面层不应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或坡度尺检查及检查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6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5.3.7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8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9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10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3.11水泥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4水磨石面层

  5.4.1水磨石面层应采用水泥与石粒拌和料铺设,有防静电要求时,拌和料内应按设计要求掺入导电材料。面层厚度除有特殊要求外,宜为12mm~18mm,且宜按石粒粒径确定。水磨石面层的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

  5.4.2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应采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同颜色的面层应使用同一批水泥。同一彩色面层应使用同厂、同批的颜料;其掺入量宜为水泥重量的3%~6%或由试验确定。

  5.4.3水磨石面层的结合层采用水泥砂浆时,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小于M10,稠度宜为30mm~3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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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4防静电水磨石面层中采用导电金属分格条时,分格条应经绝缘处理,且十字交叉处不得碰接。

  5.4.5普通水磨石面层磨光遍数不应少于3遍。高级水磨石面层的厚度和磨光遍数应由设计确定。

  5.4.6水磨石面层磨光后,在涂草酸和上蜡前,其表面不得污染。

  5.4.7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在表面经清净、干燥后,在表面均匀涂抹一层防静电剂和地板蜡,并应做抛光处理。

  Ⅰ主控项目

  5.4.8水磨石面层的石粒应采用白云石、大理石等岩石加工而成,石粒应洁净无杂物,其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6mm~16mm;颜料应采用耐光、耐碱的矿物原料,不得使用酸性颜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5.4.9水磨石面层拌和料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与石粒的比例应为1:1.5~1:2.5。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5.4.10防静电水磨石面层应在施工前及施工完成表面干燥后进行接地电阻和表面电阻检测,并应做好记录。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和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1面层与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纹。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5.4.12面层表面应光滑,且应无裂纹、砂眼和磨痕;石粒应密实,显露应均匀;颜色图案应一致,不混色;分格条应牢固、顺直和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3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4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4.15水磨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5硬化耐磨面层

  5.5.1硬化耐磨面层应采用金属渣、屑、纤维或石英砂、金刚砂等,并应与水泥类胶凝材料拌和铺设或在水泥类基层上撒布铺设。

  5.5.2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拌和料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采用撒布铺设时,耐磨材料的撒布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在水泥类基层初凝前完成撒布。

  5.5.3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宜先铺设一层强度等级不小于M15、厚度不小于20mm的水泥砂浆,或水灰比宜为0.4的素水泥浆结合层。

  5.5.4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铺设厚度和拌和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水泥钢(铁)屑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3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水泥石英砂浆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2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30MPa;钢纤维混凝土面层铺设厚度不应小于40mm,抗压强度不应小于40MPa。

  5.5.5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撒布铺设时,耐磨材料应撒布均匀,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混凝土基层或砂浆基层的厚度及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混凝土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50m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5;砂浆基层的厚度不应小于20mm,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15。

  5.5.6硬化耐磨面层分格缝的间距及缝深、缝宽、填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5.5.7硬化耐磨面层铺设后应在湿润条件下静置养护,养护期限应符合材料的技术要求。

  5.5.8硬化耐磨面层应在强度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投入使用。

  Ⅰ主控项目

  5.5.9硬化耐磨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采用拌和料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采用撤布铺设的,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5.10硬化耐磨面层采用拌和料铺设时,水泥的强度不应小于42.5MPa。金属渣、屑、纤维不应有其他杂质,使用前应去油除锈、冲洗干净并干燥;石英砂应用中粗砂,含泥量不应大于2%。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检查一次。

  5.5.11硬化耐磨面层的厚度、强度等级、耐磨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耐磨性能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厚度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耐磨性能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抽样检查一次。

  5.5.12面层与基层(或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且应无空鼓、裂缝。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5.5.13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4面层表面应色泽一致,切缝应顺直,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5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5.16硬化耐磨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查方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6防油渗面层

  5.6.1防油渗面层应采用防油渗混凝土铺设或采用防油渗涂料涂刷。

  5.6.2防油渗隔离层及防油渗面层与墙、柱连接处的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

  5.6.3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防油渗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通过试验确定。

  5.6.4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应按厂房柱网分区段浇筑,区段划分及分区段缝应符合设计要求。

  5.6.5防油渗混凝土面层内不得敷设管线。露出面层的电线管、接线盒、预埋套管和地脚螺栓等的处理,以及与墙、柱、变形缝、孔洞等连接处泛水均应采取防油渗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5.6.6防油渗面层采用防油渗涂料时,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涂层厚度宜为5mm~7mm。

  Ⅰ主控项目

  5.6.7防油渗混凝土所用的水泥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碎石应采用花岗石或石英石,不应使用松散、多孔和吸水率大的石子,粒径为5mm~16mm,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0mm,含泥量不应大于1%;砂应为中砂,且应洁净无杂物;掺入的外加剂和防油渗剂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防油渗涂料应具有耐油、耐磨、耐火和粘结性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同一粘结强度检查一次。

  5.6.8防油渗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防油渗涂料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3MPa。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粘结强度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抗拉粘结强度检测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涂料品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6.9防油渗混凝土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空鼓。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0防油渗涂料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不应有起皮、开裂、漏涂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5.6.11防油渗面层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采用泼水或用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2防油渗混凝土面层表面应洁净,不应有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3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6.14防油渗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7不发火(防爆)面层

  5.7.1不发火(防爆)面层应采用水泥类拌和料及其他不发火材料铺设,其材料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7.2不发火(防爆)各类面层的铺设应符合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

  5.7.3不发火(防爆)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做不发火性试验。

  Ⅰ主控项目

  5.7.4不发火(防爆)面层中碎石的不发火性必须合格;砂应质地坚硬、表面粗糙,其粒径应为0.15mm~5mm,含泥量不应大于3%,有机物含量不应大于0.5%;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面层分格的嵌条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配制。配制时应随时检查,不得混入金属或其他易发生火花的杂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5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7.6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且应无空鼓和开裂。当出现空鼓时,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7不发火(防爆)面层的试件应检验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Ⅱ一般项目

  5.7.8面层表面应密实,无裂缝、蜂窝、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9踢脚线与柱、墙面应紧密结合,踢脚线高度及出柱、墙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均匀一致。当出现空鼓时,局部空鼓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每自然问或标准间不应多于2处。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钢尺和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7.10不发火(防爆)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8自流平面层

  5.8.1自流平面层可采用水泥基、石膏基、合成树脂基等拌和物铺设。

  5.8.2自流平面层与墙、柱等连接处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时应分层施工。

  5.8.3自流平面层的基层应平整、洁净,基层的含水率应与面层材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5.8.4自流平面层的构造做法、厚度、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8.5有防水、防潮、防油渗、防尘要求的自流平面层应达到设计要求。

  Ⅰ主控项目

  5.8.6自流平面层的铺涂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7自流平面层的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以下有害物质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1水性涂料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醛;

  2溶剂型涂料中的苯、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8.8自流平面层的基层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检验方法:检查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5.8.9自流平面层的各构造层之间应粘结牢固,层与层之间不应出现分离、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0自流平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5.8.11自流平面层应分层施工,面层找平施工时不应留有抹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施工记录。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2自流平面层表面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8.13自流平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9涂料面层

  5.9.1涂料面层应采用丙烯酸、环氧、聚氨酯等树脂型涂料涂刷。

  5.9.2涂料面层的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平整、洁净;

  2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3含水率应与涂料的技术要求相一致。

  5.9.3涂料面层的厚度、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铺设时应分层施工。

  Ⅰ主控项目

  5.9.4涂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9.5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有苯、甲苯十二甲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和游离甲苯二异氰醛酯(TDI)限量合格的检测报告。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9.6涂料面层的表面不应有开裂、空鼓、漏涂和倒泛水、积水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泼水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5.9.7涂料找平层应平整,不应有刮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8涂料面层应光洁,色泽应均匀、一致,不应有起泡、起皮、泛砂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9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楼层梯段相邻踏步高度差不应大于10mm;每踏步两端宽度差不应大于10mm,旋转楼梯梯段的每踏步两端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踏步面层应做防滑处理,齿角应整齐,防滑条应顺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9.10涂料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10塑胶面层

  5.10.1塑胶面层应采用现浇型塑胶材料或塑胶卷材,宜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类基层上铺设。

  5.10.2基层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平整、干燥、洁净,无油脂及其他杂质。

  5.10.3塑胶面层铺设时的环境温度宜为10℃~30℃。

  Ⅰ主控项目

  5.10.4塑胶面层采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

  检查数量:现浇型塑胶材料按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塑胶卷材按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0.5现浇型塑胶面层的配合比应符合设计要求,成品试件应检测合格。

  检验方法: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试件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5.10.6现浇型塑胶面层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厚度应一致,表面颗粒应均匀,不应有裂痕、分层、气泡、脱(秃)粒等现象;塑胶卷材面层的卷材与基层应粘结牢固,面层不应有断裂、起泡、起鼓、空鼓、脱胶、翘边、溢液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敲击法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5.10.7塑胶面层的各组合层厚度、坡度、表面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采用钢尺、坡度尺、2m或3m水平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8塑胶面层应表面洁净,图案清晰,色泽一致;拼缝处的图案、花纹应吻合,无明显高低差及缝隙,无胶痕;与周边接缝应严密,阴阳角应方正、收边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9塑胶卷材面层的焊缝应平整、光洁,无焦化变色、斑点、焊瘤、起鳞等缺陷,焊缝凹凸允许偏差不应大于0.6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0.10塑胶面层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5.1.7的规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5.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5.1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

  5.11.1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等,应在填充层上铺设。

  5.11.2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铺设时不得扰动填充层,不得向填充层内楔入任何物件。面层铺设尚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Ⅰ主控项目

  5.11.3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采用的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相应面层的规定外,还应具有耐热性、热稳定性、防水、防潮、防霉变等特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同一工程、同一材料、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号检查一次。

  5.11.4地面辐射供暖的整体面层的分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面层与柱、墙之间应留不小于10mm的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和用钢尺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5.11.5其余主控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本章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Ⅱ一般项目

  5.11.6一般项目及检验方法、检查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5.3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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