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下)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下)

  6.1性能检测

  6.1.1屋面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6.1.2屋面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及下列规定:

  1检查标准

  1)屋面防水效果:屋面淋水、蓄水或雨后检查,无渗漏、无积水和排水畅通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无渗漏及排水畅通,但局部有少量积水,水深不超过30mm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保温层厚度:抽样测试点全部达到设计厚度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抽样测试点95%及以上,但不足100%达到设计厚度的,且平均厚度达到设计要求,最薄点不应小于设计厚度的95%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测试记录。

  6.2质量记录

  6.2.1屋面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6.2.2屋面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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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允许偏差

  6.3.1屋面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6.3.2屋面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6.4观感质量

  6.4.1屋面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6.4.2屋面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7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评价

  7.1性能检测

  7.1.1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2装饰装修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7.2质量记录

  7.2.1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2.1的规定。

  7.2.2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7.3允许偏差

  7.3.1装饰装修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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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装饰装修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3.3.3条的规定。

  7.4观感质量

  7.4.1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7.4.1的规定。

  7.4.2装饰装修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安装工程质量评价

  8.1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8.1.1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1的规定。

  8.1.2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1.3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3的规定。

  8.1.4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1.5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5的规定。

  8.1.6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1.7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1.7的规定。

  8.1.8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2电气工程

  8.2.1电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1的规定。

  8.2.4电气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2.5电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8.2.6电气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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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7电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8.2.8电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3通风与空调工程

  8.3.1通风与空调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8.3.2通风与空调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3.3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3的规定。

  8.3.4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3.5通风与空调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8.3.6通风与空调工程允许偏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3.7通风与空调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3.7的规定。

  8.3.8通风与空调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4电梯工程

  8.4.1电梯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1的规定。

  8.4.2电梯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8.4.3电梯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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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4电梯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4.5电梯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5的规定。

  8.4.6电梯工程允许偏差项目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及下列规定:

  1检查标准

  1)层门地坎至轿厢地坎之间的水平距离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不大于20mm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为0~+3mm,且最大距离大于20mm但严禁超过35mm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平层准确度

  额定速度v≤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和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平层准确度偏差不超过±8mm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超过±8mm,但不超过±15mm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额定速度0.63m/s<v≤1.0m/s的交流双速电梯:

  平层准确度偏差不超过±15mm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超过±15mm,但不超过±30mm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其他调速方式的电梯平层准确度同v≤0.63m/s的交流双速电梯。

  3)自动扶梯、人行道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允许偏差:偏差值在0~+0.5%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偏差值在0~+(0.5~2)%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试验记录。

  8.4.7电梯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注:电梯、自动扶梯、人行道应每台梯单独评价。

  8.4.8电梯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5智能建筑工程

  8.5.1智能建筑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1的规定。

  8.5.2智能建筑工程性能检测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检查标准

  接地电阻测试:一次检测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达到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系统检测、系统集成检测:按设计安装的系统应全部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安全防范、通信网络等系统应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进行检测。系统检测、系统集成检测一次检测主控项目达到合格,一般项目中有不超过5%的项目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一次检测主控项目达到合格,一般项目中有超过5%项目,但不超过10%的项目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检测报告。

  8.5.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3的规定。

  8.5.4智能建筑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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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5智能建筑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5.5的规定。

  8.5.6智能建筑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5.7智能建筑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价应符合表8.5.7的规定。

  8.5.8智能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8.6燃气工程

  8.6.1燃气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1的规定。

  8.6.2燃气工程性能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和下列规定:

  1检查标准

  1)室内燃气管道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明管敷设、暗埋或暗封敷设的引入管,用设计压力的1.5倍且不得低于0.1MPa或按设计要求压力试压,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无压力降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过整改二次试压达到无压力降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室内燃气管道严密性试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的规定:

  在压力试压合格后,严密性试验在稳压下采用发泡剂检查所有接头,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3)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通风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燃气锅炉和冷热水机组管道及设备用气场所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4)采暖、制冷器具、灶具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和《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的规定:

  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5)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经试验一次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一档,取100%的分值;经整改二次试验符合设计要求的应为二档,取70%的分值。

  2检查方法:核查检测报告。

  8.6.3燃气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3的规定。

  8.6.4燃气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8.6.5燃气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5的规定。

  8.6.6燃气工程允许偏差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8.6.7燃气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8.6.7的规定。

  8.6.8燃气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9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价

  9.1性能检测

  9.1.1建筑节能工程性能检测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1.1的规定。

  9.1.2建筑节能工程性能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1条的规定。

  9.2质量记录

  9.2.1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记录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2.1的规定。

  9.2.2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记录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2条的规定。

  9.3允许偏差

  9.3.1建筑节能工程允许偏差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3.1的规定。

  9.3.2建筑节能工程允许偏差评分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3条的规定。

  9.4观感质量

  9.4.1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项目及评分应符合表9.4.1的规定。

  9.4.2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第3.3.4条的规定。

  10施工质量综合评价

  10.1结构工程质量评价

  10.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

  10.1.2结构工程质量应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10.1.3结构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应按式10.1.3计算:

  式中:Ps——结构工程评价得分;

  A——地基与基础工程权重实得分;

  B——主体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10.1.4主体结构工程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等。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应按比例分配各项权重,总权重为40%。可按式10.1.4计算:

  式中:B1——混凝土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B2——钢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B3——砌体结构工程权重实得分。

  10.2单位工程质量评价

  10.2.1单位工程质量应包括结构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建筑节能工程。

  10.2.2凡在施工中采用绿色施工、先进施工技术并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可在单位工程核查后直接加1~2分。

  10.2.3单位工程质量核查评分应按式10.2.3计算:

  式中:Pc——单位工程质量核查得分;

  C——屋面工程权重实得分;

  D——装饰装修工程权重实得分;

  E——安装工程权重实得分;

  F——节能工程权重实得分;

  G——附加分。

  10.2.4安装工程应包括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建筑工程、燃气工程等。各项权重分配应符合表10.2.4的规定。

  可按式10.2.4计算:

  式中:E1——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权重实得分;

  E2——建筑电气工程权重实得分;

  E3——通风与空调工程权重实得分;

  E4——电梯工程权重实得分;

  E5——智能建筑工程权重实得分;

  E6——燃气工程权重实得分。

  10.2.5单位工程评价结果可按表10.2.5进行计算。

  10.2.6结构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结果可按表10.2.6填写。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

  4《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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