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下)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下)

  8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

  8.1一般规定

  8.1.1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制度,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现场管理及不合格品的控制作出规定。

  8.1.2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技术性能、职业健康、节能环保及质量标准应符合设计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1.3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验收、现场管理与不合格的控制实施监督和检查。

  8.2采购

  8.2.1施工企业应依据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工程合同要求编制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计划,明确采购方式、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交付期、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要求,并应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8.2.2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前,施工企业应对供应方进行评价和选择,并依据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工程施工及工程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评价方法。当发现供应方服务发生变化时,应进行重新评价。对供应方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资质和信誉;

  2与产品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相关的技术性能;

  3供货能力;

  4产品价格;

  5售后服务。

  8.2.3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前,施工企业与供应方宜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产品的种类、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要求。

  8.2.4施工企业对供应方的评价和重新评价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工程合同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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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进场验收

  8.3.1项目部应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验收,并保存适宜的验收记录。验收的过程、记录和标识应符合相关要求。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8.3.2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的内容、方法和时间进行控制,形成记录,并根据需求到供应方的现场进行验证。

  8.3.3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合同约定对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识别与验收,并保存相关记录。

  8.4现场管理

  8.4.1施工企业应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储存、保管、发放、使用、搬运、防护实施过程控制,并保存相关记录。

  8.4.2施工企业应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标识,并具有可追溯性。

  8.4.3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施工企业应进行检查,宜分析和改进相关过程。

  8.4.4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发生变更时,施工企业应按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8.5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控制

  8.5.1经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企业应采取记录、标识、隔离的措施,防止其被误用的可能,并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记录处理结果。

  8.5.2当发现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时,施工企业应向发包方报告,并进行处理,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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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分包管理

  9.1一般规定

  9.1.1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分包管理制度,对分包方选择、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分包工程质量验收作出规定。

  9.1.2施工企业应将分包工程的管理过程纳入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分包工程符合设计、国家现行标准和分包合同的要求。

  9.1.3施工企业应与分包方沟通分包工程的相关信息,并在沟通前确认分包工程的相关要求。

  9.1.4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实施管理,检查、监督分包合同履行情况,项目部应对分包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控制。

  9.2分包方选择

  9.2.1施工企业应按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据工程项目需要经评价后选择分包方,并保存相关记录。对分包方的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经营许可和施工资质;

  2工程业绩与社会信誉;

  3人员结构、执业资格和素质;

  4施工机具与设施;

  5专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

  6协作、配合、服务和抗风险能力。

  9.2.2分包合同应依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和工程需要订立,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并经企业授权人员审核。

  9.3分包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9.3.1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下列施工和服务条件进行验证和确认:

  1项目管理机构;

  2进场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3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投入的施工机具与设施。

  9.3.2分包项目实施前,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进行施工和服务要求交底,审批分包方编制的施工和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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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3施工企业应对分包方的下列施工和服务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

  1关键岗位、人员变动、技术措施、质量控制和材料验收;

  2施工进度、安全条件、污染防治和服务水平。

  9.3.4对分包方的履约情况应进行评价并保存记录,作为重新评价、选择分包方和改进分包管理的依据。

  9.3.5分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施工企业应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审核验证。分包工程变更文件应作为分包合同的补充内容。

  9.4分包工程质量验收

  9.4.1分包方应对分包工程进行自检。施工企业应依据设计文件、分包合同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程序对分包工程实施验收,并保存验收记录。

  9.4.2对分包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施工企业应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复查。

  9.4.3分包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按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竣工档案资料归档要求和分包合同约定,验收分包方移交的归档资料。

  10工程项目质量管理

  10.1一般规定

  10.1.1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工程设计、施工准备、过程控制、变更控制和交付与服务作出规定。

  10.1.2项目部应负责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活动。施工企业应对项目部的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10.2策划

  10.2.1施工企业应收集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所需的信息。

  10.2.2施工企业应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并明确下列策划内容:

  1质量目标;

  2项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依据;

  4影响工程质量因素和相关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活动分析;

  5人员、技术、施工机具及设施资源的需求和配置;

  6进度计划及偏差控制措施;

  7施工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专项方法;

  8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查和验收计划;

  9质量问题及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10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1信息、记录及传递要求;

  12与工程建设相关方的沟通、协调方式;

  13应对风险和机遇的专项措施;

  14质量控制措施;

  15工程施工其他要求。

  10.2.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应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10.2.4施工企业应对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控制策划的更改过程,评审变更的风险和机遇,调整相关策划结果并监督实施。

  10.3工程设计

  10.3.1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工程设计质量进行控制。

  10.3.2施工企业应明确工程设计的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校对、审核,并保存相关记录。

  10.3.3施工企业应按设计策划安排对工程设计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评审、验证和确认记录应予以保存。

  10.3.4设计结果应满足实现预期目的、保证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所需的工程和服务特性,符合合同要求,并形成文件,经审批后使用。

  10.3.5施工企业应明确设计变更及其授权要求和批准方式,规定变更所需的评审、验证和确认程序,并保存相关记录。

  10.4施工准备

  10.4.1施工企业应依据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的结果进行施工准备。项目部应根据约定接收设计文件、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并对结果进行确认。

  10.4.2项目部应确认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条件,进行报审、报验,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10.4.3施工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进行交底,并应明确交底的层次、阶段及相应的对象、内容和方式,保存适当记录。

  10.5过程控制

  10.5.1施工企业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通过下列活动保证工程项目质量:

  1正确使用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适用时,对施工过程实施样板引路;

  2调配合格的操作人员;

  3配备和使用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具、检测设备;

  4进行施工和检查;

  5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控制;

  6合理安排施工进度;

  7对成品、半成品采取保护措施;

  8对突发事件实施应急响应与监控;

  9对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

  10确保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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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采取措施防止人为错误;

  12保证各项变更满足规定要求。

  10.5.2当施工过程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工程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时,项目部应在工程实施前或实施中进行下列确认:

  1对技术文件和工艺进行评审;

  2对施工机具与设施、人员的能力进行核实;

  3定期或在人员、材料、工艺参数、设备、环境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确认;

  4记录必要的确认活动。

  10.5.3项目部应负责工程移交期间的防护管理。

  10.5.4根据施工状态的控制需求,施工企业应进行施工过程标识,重要过程应具有可追溯性。

  10.5.5对工程项目使用的发包方和供方财产,施工企业应按约定对其进行妥善管理。

  10.5.6施工企业应保持与工程建设相关方的沟通、协商,对相关信息进行处理,并保存必要的记录。沟通、协商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质量情况;

  2工程变更与洽商要求;

  3工程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

  10.5.7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保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记录,记录的形成应与工程施工过程同步,包括下列内容:

  1图纸的接收、发放、会审与设计变更的有关记录;

  2施工日记;

  3交底记录;

  4岗位资格证明;

  5工程测量、技术复核、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查验收记录;

  7施工机具、设施、检测设备的验收及管理记录;

  8施工过程检测、检查与验收记录;

  9质量问题的整改、复查记录;

  10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规定的其他记录。

  10.6变更控制

  10.6.1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发生变化时,施工企业应对施工变更进行评估和控制。

  10.6.2施工企业应规定相关层次施工变更的管理范围、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项目部应明确施工变更的工作流程和方法。

  10.6.3施工变更控制应确保质量偏差得到有效预防。变更控制应依据下列程序实施:

  1变更的需求和原因确认;

  2变更的沟通与协商;

  3变更文件的确认或批准;

  4变更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5变更管理措施有效性的评价。

  10.6.4项目部应实施和跟踪施工变更管理,进行偏差控制。

  10.7交付与服务

  10.7.1施工企业应按工程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交付。

  10.7.2施工企业应策划并组织服务活动的实施。服务活动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保修;

  2提供工程使用说明;

  3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

  4工程合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10.7.3在规定期限内,施工企业对服务的需求信息应作出响应,并对服务质量进行控制、检查和验收。

  10.7.4施工企业应收集服务的相关信息,分析发包方的满意程度,评价质量管理持续满足发包方需求的能力。

  11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1.1一般规定

  11.1.1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层次对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职责和程序,并对检查、验收、检测设备管理、质量问题与事故处理作出规定。

  11.1.2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活动进行策划,内容包括检查和验收的依据、内容、步骤、对象、人员、职责、时间、抽样、方法和记录。

  11.1.3实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检测和相关资料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

  11.2检查

  11.2.1项目部应根据工程质量检查策划的安排,对工程质量实施检查,跟踪整改情况,并保存相应的检查记录。

  11.2.2施工企业应实施工程质量检查,并对项目部的工程质量检查活动进行监控。

  11.3验收

  11.3.1施工企业应按设计文件和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规程实施质量内部验收。过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应符合要求,项目部应在自检合格后报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或交付。

  11.3.2施工企业应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验收过程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11.3.3施工企业应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归档的相关要求,收集、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要求向相关方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11.4检测设备管理

  11.4.1根据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需要,施工企业应确定和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

  11.4.2施工企业对检测设备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需要采购或租赁检测设备,并对检测设备供应方进行评价;

  2应使用前对检测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3应按规定的周期检定或校准检测设备,标识相应状态,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并保存检定或校准记录;

  4应对国家或地方没有校准标准的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校准依据;

  5应对检测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在使用期间保持其完好状态;

  6应在发现检测设备失准时评价和记录已测结果的有效性,并对检测设备产生的质量问题采取适当措施;

  7对应用于质量检测的计算机软件在使用前的确认与再确认进行要求。

  11.5质量问题与事故处理

  11.5.1施工企业应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处理。发生质量事故时,应报告相关方,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11.5.2施工企业应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并经相关方确认后实施。质量问题的整改处理结果应进行检查。

  11.5.3施工企业应明确和实施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流程和方法。

  11.5.4施工企业应保存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相关记录,作为工程质量改进的信息。

  12质量管理检查、分析、评价与改进

  12.1一般规定

  12.1.1施工企业应建立并实施质量管理检查、分析、评价和改进管理制度。

  12.1.2施工企业应明确各管理层次和岗位的质量管理检查、分析、评价、改进职责,相关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能力和资格。

  12.1.3施工企业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和效率。

  12.2检查

  12.2.1施工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需求进行质量管理检查,制定年度审核和例行检查计划。审核和检查结果应形成文件。

  12.2.2质量管理检查策划应明确检查的内容、时机、步骤、人员安排、检查责任、组织管理、记录和发现问题时的处理要求。

  12.2.3质量管理检查策划应依据下列要求:

  1质量管理职责;

  2质量管理的重要过程和薄弱环节;

  3相关的建议和需求;

  4以往质量管理检查的结果。

  12.2.4质量管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作业文件的落实情况;

  3各层次管理职责的落实程度;

  4质量目标的实现效果和工程质量的符合程度;

  5企业和相关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12.2.5施工企业应实施年度审核和例行检查计划,编制审核和检查报告,对于审核和检查中的不合格情况应提出整改要求,并形成相关记录。

  12.3分析

  12.3.1质量管理分析应确保其结果的有效性,分析程序包括下列内容:

  1收集质量管理信息;

  2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3确定质量管理状态;

  4形成信息分析结果。

  12.3.2施工企业应规定收集质量管理信息的途径,获取下列相关信息:

  1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结果;

  3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管理;

  4合作方的质量管理能力;

  5工程设计校审和批准、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各类质量管理检查和评价;

  6工程建设相关方对质量管理的评价;

  7法律法规、国家现行标准的执行情况;

  8外部供应方、分包方的绩效;

  9行业、专业机构的质量信息及其他施工企业的经验教训;

  10市场需求及工程质量发展趋势;

  11知识管理的情况。

  12.3.3依据获取的质量管理信息,施工企业应进行质量管理分析,识别需要改进的领域和需求。质量管理分析的结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建设相关方对工程质量与质量管理的满意程度;

  2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服务质量满足要求的程度;

  3与供应方、分包方合作的情况;

  4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发展趋势以及改进的需求。

  12.4评价

  12.4.1最高管理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策划并实施质量管理评价,识别改进机会、提出改进需求,并形成质量管理评价记录。

  12.4.2质量管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工程设计、施工和服务质量管理发展趋势、潜在问题预测;

  3应对风险和机遇措施的有效性;

  4以往质量管理评价的跟踪措施;

  5资源的充分性;

  6改进机会和体系变更需求。

  12.5改进

  12.5.1施工企业可依据质量管理分析和评价结果,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效率与效益。

  12.5.2根据已识别的质量改进需求,施工企业应确定改进的优先顺序、领域、目标和措施,实施与验证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求修改相应的管理制度。质量改进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已发生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制定和实施纠正措施;

  2应对质量问题可能导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和实施应对措施;

  3应对质量改进有利的机遇进行分析,并制定和实施应对措施。

  12.5.3对改进措施中所识别的新的质量问题或控制需求,施工企业应对制定的纠正措施或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在实施前进行评价,以确保相关措施的充分性。

  12.5.4按企业发展需求,施工企业应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创新质量管理机制、制度和方法。

  12.5.5施工企业应保存质量管理改进活动的相关记录。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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