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下)

粮食钢板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下) 

  7涂装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钢构件涂装工程应在钢结构安装工程检验批的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7.1.2钢构件的除锈、涂装施工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除锈方法、除锈等级、涂料种类、配制方法、涂装顺序(底漆、中间漆、面漆)、安全防护、检验方法等,并应做施工记录及检验记录。

  7.1.3涂装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进行施工交底,熟悉和掌握有关涂料性能和操作方法。

  7.1.4钢材表面的飞边、毛刺、电焊药皮、焊瘤、焊接飞溅物、灰尘、积垢、氧化皮、旧涂层、可溶性盐类等,在除锈前应清理干净;钢材表面油脂、污垢应使用热碱液或有机溶剂清洗干净,再用清洁淡水(热水或冷水)冲刷至中性,并应进行干燥处理。

  7.1.5不应使用带除锈功能的防锈漆代替除锈和底漆。

  7.1.6涂装工程的施工,应遵守国家现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7.2钢构件表面除锈

  7.2.1钢构件表面除锈,可采用喷射或抛射除锈、手工和动力工具除锈、火焰除锈等方法,主要结构构件不宜采用化学剂除锈。

  7.2.2钢构件表面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采用的涂料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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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3除锈等级的检查应在良好的散射日光下或照度相当的人工照明条件下,用目视进行检查评定,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 8923.1~4的规定。

  7.2.4除锈后表面应采用清洁干燥的压缩空气和干净毛刷清除浮灰和碎屑。

  7.2.5钢构件表面带有的车间底漆应予以清除,若车间底漆不影响下一道涂层附着力,如果要保留,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护涂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28669的规定进行附着力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予以清除。

  7.3钢构件油漆喷涂

  7.3.1油漆喷涂应在除锈等级检查评定,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后进行,除锈与底漆喷涂的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h,有返锈现象时应重新除锈。

  7.3.2焊接件表面局部凹陷,可用配套性良好的常温固化型腻子进行填补刮平后,表面再喷涂油漆。

  7.3.3涂装时的环境温度和相应湿度应符合涂装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当产品说明书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境温度宜为5℃~38℃,相对湿度不应大于85%;

  2构件表面不得有结露、水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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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涂装后4h内应保护不受雨淋;

  4当有雨、雾、雪和较大灰尘的气候条件时,不得户外施工。

  7.3.4设计图中注明不涂装的部位以及与混凝土接触或埋入其中的部件、安装的加工面、钢管的内表面、不锈钢表面、钢轨、钢衬套等部位均不需涂装,不需涂装的部位宜进行遮盖,防止误涂。对装配后不能靠近、无法涂装的部位,应在装配前完成涂漆。

  7.3.5施工前应对涂料名称、型号、颜色等进行检查,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应在贮存期内使用,对超过贮存期的涂料应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涂料及辅助材料应贮存在通风良好的库房内,温度宜控制在5℃~35℃,按原桶密封保管。

  7.3.6涂料的配制应按各种涂料说明书的规定执行,当天使用的涂料应在当天配制,不得随意添加稀释剂。

  7.3.7涂料品种、喷涂遍数、涂层厚度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为—25μm,每道涂层干漆膜厚度的允许偏差为—5μm,当设计对涂层厚度无要求时,宜涂装二底二面,涂层干漆膜总厚度:室外不应小于150μm,室内不应小于125μm。

  7.3.8下一道涂层应在上一道涂层检查合格后进行,间隔时间不应少于4h。

  7.3.9涂层应均匀。底漆、中间漆不允许有针孔、气泡、裂纹、脱皮、流挂、返锈、误涂、漏涂等缺陷,无明显起皱,附着应良好;面漆涂层可有少量气泡和流挂,但主要大面上不应出现上述缺陷。

  7.3.10涂装完毕后,应在构件上标注原编号及各种定位标记。

  7.3.11当钢构件处在有腐蚀介质或露天环境且设计有要求时,应进行涂层附着力测试,在检测范围内,涂层完整程度达到70%以上可为合格。

  7.4钢构件镀锌处理

  7.4.1钢构件表面单位面积的热浸镀锌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4.2热镀锌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13912的有关规定,并应采取防止热变形的措施。

  7.4.3热镀锌处理应在工厂加工、验收。并应保证在运输、安装过程中基本完好。对于少量损伤部位,应采用防腐效果相接近的方法加以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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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4热镀锌钢构件在施工前应进行外观抽样检查,镀件表面应清洁、无损伤,主要表面应平滑,并应无结瘤、锌灰和露铁。

  7.4.5外观检查不合格的镀件应进行修复,但修复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0.5%,且单个面积不超过0.01m2,超出的镀件应重新镀锌。

  7.4.6镀锌层的厚度应符合表7.4.6-1或表7.4.6-2的规定,测量的抽样要求应符合表7.4.6-3的规定。

  注:1若制件的主要表面小于0.001m2,则表7.4.6-3规定的数量是样本中基本测量面的最少个数;

  2如果样本不符合要求,则应将原样本的制件数增加一倍再测量,若这个较大的样本符合要求,则认为该批产品符合要求,否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3经供需双方认可,仲裁检验的抽样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8工艺设备

  8.1一般规定

  8.1.1粮食钢板筒仓工艺设备安装及质量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工作塔等其他工艺设备安装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8.1.2在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中,应按工程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时,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且应按原有设计单位修改变更后的工程设计施工。

  8.1.3安装现场应有工艺设备、安装材料堆放场地或库房,且应分类保管。

  8.1.4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设计文件和随机文件应齐全;

  2安装的设备、零部件和主要材料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其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明;

  3工艺设备安装前,应检查设备表面涂层、设备自身电缆、零配件等是否齐全完整;

  4应检查安装基面、预埋件、洞口、接口等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8.1.5设备就位前,应按工程设计施工图及基础、支撑建筑结构的实际资料,确定设备的纵、横中性线和基准标高,并应将其作为设备安装的基准。

  8.1.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中采用的各种计量和检测器具、仪器、仪表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精度等级应满足被检测项目的精度要求。

  8.1.7安装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8.1.8设备安装后应进行单机调试和系统调试。

  8.1.9有熏蒸要求的粮食钢板筒仓应对仓体进行气密性检测,且应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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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0有保温要求的粮食钢板筒仓,与仓体连接的管道闸门、阀门等应采取保温措施,且应达到设计要求。

  8.1.11工艺设备安装后,应全数检查,合格后方可验收。

  8.2设备

  8.2.1进出仓输送设备安装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应核实机械设备和材料状态是否安全良好,设备定位、装配标志是否清晰;

  2安装后设备应具有良好状态,设备各段机体及法兰连接界面应平整、密合,机架稳定可靠,紧固件应无松动,驱动和传动装置应牢固,并应运行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3仓顶设备吊装应采取措施,防止设备磕碰、变形以及损害设备表面油漆;

  4设备与进出仓溜管应采用法兰连接,且应有密封措施;

  5露天设备应采取防水、防渗措施;

  6皮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输送设备安装,以及气垫输送机机架、头尾轮、胶带、拉紧装置、托辊及清扫装置的安装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1的规定。

  8.2.2气垫输送机气室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盘槽应按照标出的顺序依次安装。

  2气室表面应平整光滑。

  3任意1m长气室盘槽中心母线的直线度不应大于1/1000,气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应大于3mm。

  4气室连接处盘槽高低差不应大于0.5mm,且应只允许沿输送带运行方向盘槽面稍低。

  5在气室全长范围内其盘槽的直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规定,且在任意25m范围内允许偏差不应大于3mm。

  6气室连接时,除气室盘槽孔外,其余部位不应漏气。

  8.2.3闸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闸门安装前应检查连接法兰的平整度,法兰孔规格及定位尺寸应和连接件一致;

  2检查闸门运转部件,调整行程范围,闸门应能开、关到位;

  3气动闸门气管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无漏气现象,管道供气压力应满足设备运转要求;

  4气密闸门气密性不应低于整仓气密性要求,气密性闸门安装时应采取气密性措施。

  8.2.4仓顶通风设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仓顶风机安装前应检查连接法兰的平整度,法兰孔规格及定位尺寸应和连接件一致;

  2仓顶风机基座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刚度,保证风机运行平稳;

  3仓顶通风孔洞孔边缘应向上翻边,翻边高度应大于20mm;

  4仓顶通风孔与顶板连接处应采取防水、气密措施;

  5仓顶通风孔应采取防雨、防鼠、防雀措施。

  8.2.5仓内通风道空气分配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分配器应可靠连接,防止粮食落入风道;

  2空气分配器应固定牢固,不得松动。

  8.2.6仓底风机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机与风道接口的软连接应密封可靠;

  2风机应安装减震垫,减震垫应进行限位,不得出现位移;

  3风机进风口应设置防护网,露天风机应采取防雨措施。

  8.2.7清仓机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旋转定心装置应与预埋件固定牢固;

  2驱动小车行走时,车轮应全部着地;

  3绞龙叶片与地面间隙不应大于20mm,清扫器与地面间隙应控制在5mm~10mm。

  8.2.8环流熏蒸系统安装应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8.3溜管

  8.3.1溜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溜管之间宜采用法兰连接,当采用焊接时,焊缝应连续均匀,焊渣、飞溅应清理干净,焊缝应打磨平整;

  2溜管表面喷涂应均匀、平整、光滑,油漆附着应良好,无流挂;

  3溜管安装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运行时,应无积料、堵料现象;

  4有物料冲击的溜管应安装耐磨衬板或采取缓冲措施,耐磨板材应满足设计要求。

  8.3.2进仓溜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仓溜管与仓体的连接应采取措施,避免沉降差异引起损坏;

  2进仓溜管应采取措施,避免偏心进料;

  3进仓溜管法兰接口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9电气设备

  9.1一般规定

  9.1.1粮食钢板筒仓电气设备安装及质量验收应符合本章要求。工作塔等其他部分的电气设备安装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1.2电气设备运输及堆放应符合设备本身的相关要求。室内存放时应置于干燥且无阳光直射的场所。

  9.1.3电气设备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需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9.2电气设备

  9.2.1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合格证及铭牌;

  2应外观完好、部件齐全、绝缘良好,其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要求;

  3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应内部配线整齐,连接紧密,无损伤、断线、铰接现象,防松垫圈等零件应齐全;

  5内部同一回路导线截面应相同,同一端子上的导线不应多于2根;

  6内部开关排列应整齐,并应动作灵活、可靠;

  7配电箱(柜)内中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的汇流排应分别设置,相应线路应由汇流排配出。

  9.2.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温度组别等应与安装区域的要求一致,并应标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

  9.2.3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于爆炸危险性较低区域,其安装位置应便于人员操作;

  2安装于室外及潮湿场所时,配电箱宜采用下进(出)线;

  3安装搬运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设备变形损坏;

  4安装时应避免防护涂层损坏,破损时应采用补救措施;

  5应采用金属支架固定,不得采用木楔,金属支架应采取防腐措施;

  6电气设备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1.5/1000,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宜为1.4m。多个设备并列安装时底边宜对齐。

  9.2.4爆炸性危险区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规定。

  9.3电气线路

  9.3.1当采用多相供电时,同一建构筑物的电线绝缘层颜色选择应一致。电线绝缘层颜色选用应为:保护地线(PE线)——黄绿相间色,零线——淡蓝色,A相线——黄色,B相线——绿色,C相线——红色。

  9.3.2穿越仓顶(壁)的电气管线洞孔及管孔应使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9.3.3线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线管内壁应光滑,管口无毛刺及尖锐棱角,不应有穿孔、裂缝、凹陷。

  9.3.4钢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三相或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钢管内。

  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导线不应穿于同一线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导线应穿于同一线管内,管内导线不应有接头。

  3线管与电气设备、线管与附件、线管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不应采用熔焊连接。粉尘爆炸危险区,螺纹旋合不应少于5扣。

  4线管螺纹应光滑、完整、无锈蚀,并涂电力复合脂或导电性防锈酯,不应缠麻、绝缘胶带或涂漆。线管连接处可不设金属跨接线。

  5线管的弯曲角度不应小于90°,弯曲半径不应小于线管外径的6倍,且不应小于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

  6线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或明显凹陷,弯扁程度不宜大于线管外径的10%。

  7明敷线管应顺直、排列整齐,其水平或垂直偏差不应大于1.5/1000,全长偏差不应大于线管内径的1/2,拐角处用90°电气管接头连接。

  8明敷线管终端、弯头或至连接的设备边缘150mm~500mm内应设固定点。直线段固定点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9线管接入盒、箱、桥架内露出长度不应大于5mm。用锁紧螺母固定的管口,管口露出锁紧螺母的螺纹为2扣~4扣。

  10线管穿线前,应清除管内杂物、积水。

  9.3.5爆炸性粉尘危险区域,钢管配线时,应在下列各处装设防爆挠性连接管:

  1电机的进线口处;

  2钢管与电气设备直接连接有困难处;

  3通过建筑物的伸缩缝、沉降缝处。

  9.3.6桥架布线时应采用有盖桥架,应避开预留洞孔、工艺设备及管道,且不应影响人行通道及设备搬运安装。

  9.3.7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超过15m及桥架跨越建筑物伸缩缝处应设伸缩节;

  2桥架转弯处的弯曲半径不应小于桥架内电缆最小允许弯曲半径;

  3水平桥架的安装支架间距为1.5m~3m,垂直桥架的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2m;

  4桥架支架应固定牢固,排列整齐。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应紧固无遗漏,螺母宜设于桥架外侧;

  5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连接固定时,应采取防电化腐蚀措施;

  6电缆桥架敷设与一般工艺管道平行净距不宜小于0.4m,交叉净距不宜小于0.3m;

  7穿越不同区域间墙或楼板的桥架洞孔应采用非燃性材料堵塞。

  9.3.8桥架内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敷设应排列整齐,严禁有绞拧、铠装压扁、护层断裂和表面严重划伤等缺陷。

  2倾斜大于45°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2m,垂直敷设的电缆固定点间距为1m~1.5m。

  3水平敷设电缆的首尾端、转弯处设固定点。排列间距有要求的电缆,每隔5m~10m设固定点。

  4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管口等处,应做密封处理。

  5强、弱电回路不宜共用桥架敷设。若共用桥架敷设时,中间应用金属隔板隔开。

  6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9.4照明

  9.4.1灯具及其配件应齐全,并应有出厂合格证,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和灯罩破裂等情况。灯具效率和防护等级应符合安装区域要求和设计要求。

  9.4.2防爆灯具的类型、级别、温度组别等应与安装区域的要求一致,并应标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

  9.4.3灯具及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可靠、整齐美观、接线牢固、电气接触良好;

  2应采用螺栓、螺钉固定,固定点不应少于2个,不应使用木楔;

  3灯具吊杆采用钢管时,钢管内径不应小于10mm,壁厚不应小于1.5mm;

  4开关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安装高度宜为1.3m。

  9.4.4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应有明显标志,并设有备用电源。

  9.5电气控制

  9.5.1现场控制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安装区域要求和设计要求。防爆控制设备的类型、级别、温度组别等应与安装区域的要求一致,并应标有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

  9.5.2现场控制设备的各部件应动作可靠、显示正确,安装位置宜靠近被控设备,易于观察维修,操作方便。

  9.5.3现场传感器应安装正确,能够有效监测设备运行,及时发出报警信号,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9.5.4电气控制线缆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敷设排列整齐,编号、标识明晰,连接正确可靠,导电性能及绝缘性能良好。

  9.6粮情测控

  9.6.1测温电缆、温湿度传感器、测控装置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粮情测控系统》LS/T 1203的规定。

  9.6.2测温电缆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绝缘和护套材料,且应外观完整、无破损,表面均匀平整、光滑连续;

  2线芯颜色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线电缆识别标志方法》GB 6995.1~3的规定;

  3电缆悬挂部位应坚固耐用,电缆内部应设置抗拉钢丝;

  4电缆及引线连接处应做防熏蒸密封处理。

  9.6.3测温电缆宜采用仓内吊装方式,如采用预留洞孔安装方式,应做好防水密封处理。

  9.6.4仓内测控装置及引线连接处应做防熏蒸密封处理。

  9.6.5仓外测控装置应设于防护箱内。防护箱的防护等级应与安装区域的要求一致。防护箱前应留有不小于1m的操作空间。

  9.6.6测控装置连接线缆应敷设整齐,编号、标识明晰,连接正确、可靠,导电性能及绝缘性能良好。

  9.6.7传感器温度检测误差应为±1℃,湿度检测误差应为±3%RH。

  9.7防雷及接地

  9.7.1接闪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闪器安装位置、高度、材料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接闪杆应垂直向上,并应能够承受0.7kN/m2的基本风压,在经常发生台风和大于11级大风的地区,宜增大接闪杆的尺寸。

  3接闪带应平正顺直,固定支架应间距均匀、固定可靠,每个固定支架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

  4接闪杆(带)采用焊接固定时,焊缝应满焊,焊接部分应采取防腐措施;螺栓固定时应有防松零件(垫圈)。

  5接闪器应与引下线可靠连接,并就近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构件连接成电气通路。

  9.7.2引下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明敷引下线应平直、无急弯,与支架焊接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2地面下0.3m至地面上1.7m段引下线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3引下线固定件间距应均匀。扁形导体及绞线水平段固定间距应为0.5m,地面至20m高度的垂直段固定间距应为1m,20m以上高度的垂直段固定间距应为0.5m;单根圆形导体固定间距为1m。

  9.7.3接地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设置测试点。

  2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3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角钢、钢管、铜棒、铜管等接地体应垂直埋入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

  4钢制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扁钢与扁钢连接的搭接长度不应少于扁钢宽度的2倍,且不应少于三面施焊。圆钢与圆钢及圆钢与扁钢连接的搭接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并应双面施焊;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应紧贴3/4钢管表面,或紧贴角钢外侧两面,上下两侧施焊。

  5铜材与铜材或铜材与钢材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放热焊接,熔接接头应将被连接的导体完全包裹,连接部位的金属应完全熔化、连接牢固。

  6接地装置连接(焊接)处应采取防腐措施。

  9.7.4进出建(构)筑物的金属管线应在入户处做等电位连接,各电气箱体、灯具、工艺设备等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上的接地线应采用螺栓连接。

  2金属管线、电缆桥架全长不应少于两处与接地母线连接。

  3非镀锌金属电缆桥架间两端的连接板应设铜芯跨接地线,接地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镀锌电缆桥架间两端的连接板,有不少于两个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固定螺栓时,可不设跨接地线。

  4爆炸危险区内电气设备与接地线宜采用多股软铜绞线,截面不应小于4mm2。

  5接地母线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应小于4mm,截面不应小于100mm2;采用导线时,截面不应小于16mm2。

  6控制线路备用及空闲线芯宜接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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