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上)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上)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质量及验收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6配套使用。

  1.0.4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监控系统integrated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system

  对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中所有电力和机电设备进行监控的分层分布式计算机集成系统。它包含了内部的集成子系统并与其他自动化专业系统互联,实现信息共享,促进城市轨道交通高效率运营。

  2.0.2集成子系统integrated subsystem

  完全集成在综合监控系统内的专业自动化子系统,其全部功能都由综合监控系统实现,是综合监控系统的一部分。

  2.0.3互联系统interconnected system

  是与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通过外部接口进行信息交互的、独立运行的专业自动化系统。

  2.0.4模式控制mode control

  模式控制是综合监控系统在外部条件的触发下,执行的一个控制序列或控制预案。模式选择的操作输出是预先定义的模式号。

  2.0.5点到点测试point-to-point test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中,检查接口双方系统数据库对应关系正确性的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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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6端到端测试end-to-end test

  综合监控系统工程中,检查接口双方从综合监控系统人机界面经接入系统至现场设备数据传送正确性的测试。

  2.0.7综合联调integrated test

  综合监控系统与一个或多个互联系统进行的联合调试。

  3基本规定

  3.0.1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0.2综合监控系统施工与质量验收应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应包括施工安装及验收;第二阶段应包括系统调试和系统验收。

  3.0.3综合监控系统施工安装范围应包含安装材料及系统设备的施工准备、管线敷设、设备安装验收。

  3.0.4综合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及验收宜作为一个单位工程;

  2控制中心、车站、车辆基地等站点宜作为分部工程;

  3站点综合监控系统的各集成子系统宜作为分项工程;

  4线槽安装、缆线布放、设备安装等安装工序宜作为检验批。

  3.0.5综合监控系统的系统调试范围应包括单机调试、集成子系统调试和综合联调。

  3.0.6综合监控系统的系统验收范围应包括系统功能验收和系统性能验收,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系统通用功能验收、中心功能验收、车站功能验收和车辆基地功能验收。

  3.0.7系统验收步骤应分为过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应依据设计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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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均应现场检查,其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备件和技术文件应齐全,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3.0.9工程所用材料、设备、装置的储存环境和方法及装卸搬运方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0.10工程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的仪器仪表应按有关规定具有检验合格证,计量器具应标定后使用并应保证使用时在标定有效期内。

  4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

  4.1施工安装准备

  4.1.1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管线预埋配合、安装材料报验、设备开箱检验。

  4.1.2安装设备所带软件应通过出厂测试。

  4.1.3施工安装开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开工令已批复;

  2房间隔墙施工完毕,线槽、线管穿墙预留孔、洞无遗漏;

  3设备安装位置、管槽安装路径和标高经现场确认与施工图相符;

  4安装环境及临时电源满足施工要求。

  4.2管线敷设

  4.2.1管槽的预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安装用导管特殊要求》GB/T 14823.1的有关规定。管线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和《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4.2.2线缆敷设、引入、接续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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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3动力电缆、控制电缆、通信电缆的防火、防毒性能及芯线备用余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3设备安装

  4.3.1控制箱、柜、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及《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2施工人员应根据施工图纸及产品设计图对控制箱、柜、盘进行全面检查,应数量准确,漆饰良好,内部部件齐全,安装稳固,配线正确;

  3控制箱、柜、盘的安装位置与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满足维修和维护要求;

  4控制箱、柜、盘在安装完成后,应进行有效防护。

  4.3.2控制箱、柜、盘的安装应避开通风口、管道阀门等下方位置。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水保护措施。

  4.3.3安装在防静电地板上的控制柜、盘应设置专用设备安装底座,底座上表面应保持水平。

  4.3.4控制箱、柜、盘安装应垂直、平直、牢固。成排安装的控制箱、柜的正面宜平齐,高度宜一致,相邻箱、柜之间的接缝间隙不大于2mm。

  4.3.5挂墙安装的控制箱应悬挂在承重墙上或采取其他措施加固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3.6控制箱、柜、盘的线缆孔应设置为敲落孔,线缆敷设接续完成后应对线缆孔进行密封处理。

  4.3.7控制箱、柜、盘内的PLC模块和其他可插拔的模块在设备开箱验收完成后,宜拔出放置在环境适宜的仓库中保管。

  4.3.8传感器、执行器、电动二通阀的安装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传感器、执行器、电动二通阀的外观应完整,附件应齐全,型号、规格及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

  2传感器、执行器、电动二通阀的安装位置和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牢固、平整,安装时严禁敲击及晃动。

  4.3.9风管式温、湿度传感器宜在风管内杂质清除干净、空气清洁时安装,安装完毕后应对传感器进行有效防护。

  4.4电源与接地

  4.4.1综合监控系统的电源与接地、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4.4.2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电源接线、设备接地、浪涌保护器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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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施工安装检测与验收

  4.5.1安装工程验收,应对电源、网络、信号线路进行验收测试。

  4.5.2设备上电前应进行以下验收测试:

  1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应进行对线测试;

  2设备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清洁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应进行各回路的绝缘检查,绝缘电阻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做好记录;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有防止弱电设备及电子元件被损坏的措施;

  4应进行设备接地保护线可靠性检查。对带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线路应做模拟动作试验,并做好记录;

  5设备输入的交流电源、直流电源的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6设备内的所有开关均应置于断开位置,开关的通断电状态都应有显示或警示标识。

  4.5.3设备上电后应观察各设备指示灯工作是否正常,各开关按钮、接触器、继电器的动作是否正确。

  4.5.4安装验收时应对骨干网络及各站点局域网络、现场总线的连通性进行测试。

  4.5.5设备铭牌字迹应清晰完整,参数正确,安装位置应符合要求。

  4.5.6所有接口线缆应在两端予以标注,标注应至少包括起点、终点、类型、编号,标注应清晰完整。

  4.5.7安装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

  4.5.8施工质量的抽检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线槽、线管、支架敷设质量抽检比例不应低于20%;

  2线缆敷设和端接质量抽检比例不应低于20%;

  3各类控制箱、柜、盘安装质量抽检比例应不低于2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4每种类型传感器安装质量抽检比例不应低于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5每种类型执行器安装质量抽检比例不应低于10%且不少于10台,少于10台时全部检查。

  4.5.9施工安装及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5系统调试

  5.1单机调试

  5.1.1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单机调试。

  5.1.2单机调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上电后各设备、模块工作指示灯状态应正常;

  2设备的硬件配置、软件配置、网络地址设置、预置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3设备中预装的软件登录正常,应用程序、调试工具软件应运行正常。

  5.2集成子系统调试

  5.2.1单机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综合监控集成子系统调试。

  5.2.2集成子系统调试应包括综合监控系统的网络调试、集成子系统与现场监控对象的接口调试;集成子系统现场级监控设备的功能测试;集成子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平台的接口调试;综合监控系统的集成子系统专业功能测试。

  5.2.3综合监控系统的网络调试应包括集成子系统现场总线、车站局域网、骨干网和中央局域网的联网调试。

  5.2.4冗余设备应实现无扰动自动切换功能。

  5.2.5集成子系统与现场监控对象的接口应属于外部接口,外部接口调试应按照接口调试规范文件要求进行。

  5.2.6集成子系统与综合监控系统软件平台的接口应属于内部接口,内部接口调试应按照接口调试规范文件要求进行。

  5.2.7集成子系统的接口调试应从人机界面至现场监控对象一次完成,点到点测试和端到端测试应同时进行。

  5.2.8集成子系统与现场监控对象的点对点测试应按测点清单进行100%测试。

  5.2.9综合后备盘硬线接口应在现场进行100%端到端测试。

  5.2.10集成子系统现场级监控设备的功能和综合监控系统的集成子系统专业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3综合联调

  5.3.1集成子系统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综合联调。

  5.3.2综合联调应包括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接口调试、综合监控系统的互联专业功能调试以及联动功能调试。

  5.3.3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的接口调试应在参与综合联调的各互联系统已经完成本系统调试后进行。

  5.3.4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的接口调试应按照接口调试规范要求进行。

  5.3.5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的点对点测试应按测点清单进行100%测试。

  5.3.6综合监控系统与互联系统的端到端测试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应在点对点测试完成后进行;

  2控制类测点应进行100%测试;

  3非控制类测点应覆盖所有设备类型,每种设备类型宜采用抽测方式,抽测的数量应不低于该类型设备总数的10%,每个抽测设备应100%测试。

  5.3.7综合联调应验证各系统联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5.3.8系统调试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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