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下)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下)

  6系统功能验收

  6.1一般规定

  6.1.1综合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应按中央级功能、车站级功能和互联系统功能分别验收。

  6.1.2在中央级功能、车站级功能和互联系统功能验收中都应按以下要求验收综合监控系统的基本功能:

  1应具有文件和报表管理、生成和打印功能,可以授权用户定制所需的报表及定制报表格式;

  2应具有对各类操作记录、事件、报警、日志、历史数据和文件进行记录、保存、分析处理和归档功能;

  3应通过应用配置组态工具修改组态,实现用户所需要功能;组态应在线、离线工作;

  4应实现全线与车站的操作权限管理功能;

  5应具有操作指导功能;

  6宜具有设备维护管理系统的功能,提供系统设备运行及设备维护、维修和管理信息;

  7应具有培训管理系统功能,宜包括运行管理、操作、日常维护、故障排除等业务培训,可在在线和离线模式下进行,两种模式应具有相同的人机界面及功能。

  6.1.3综合监控系统中央功能验收应逐项全部验收;车站功能验收应选2个以上典型站逐项全部验收;车辆基地功能验收应逐项全部验收;互联功能验收应分别在中央级与车站级进行,应逐项全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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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功能验收

  6.2.1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综合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央级各调度员工作站和综合显示屏的人机界面应显示全线与运营管理相关的监控对象的状态、参数等,显示全线综合监控系统主要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网络通断状态,并进行多层次监控显示及操作;

  2应具有全线与运营管理相关的监控对象、系统主要设备、中央监控网及骨干网网络运行的报警功能;

  3应实现中央级遥控、顺控等控制功能;

  4应按照联动触发条件实现系统间、区间、站间、变电所间的设备联动;

  5应具有与线网指挥中心的接口;

  6应具有中央网络管理功能,应实现网络管理、配置管理、网络监控、故障报告、性能管理、安全管理、事件记录、参数调整、创建、编辑和删除数据库等操作;

  7应具有系统备份和恢复的功能。

  6.2.2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电力监控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度员工作站和综合显示屏的人机界面应实现对全线供电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视、故障报警和保护复归;

  2调度员工作站和综合显示屏应显示供电系统图、变电所主接线图、牵引网供电分段示意图、程序控制图等用户画面,以及变电所盘面图;

  3应实时采集变电所主要电流、电压、功率等信息;

  4应在综合显示屏系统指定区域显示全线的一次接线图;

  5应实现按选点式、选站式、选线式对全线遥控对象的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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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应实现多站并发顺序控制。

  6.2.3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环境与设备监控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综合监控系统总貌画面和设备运行工况图画面,包括全线任一车站的综合画面、机电设备分类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控制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列表;

  2应监视全线各车站的通风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空调系统、电梯、自动扶梯、动力照明系统、导向系统及集中冷站等设备的运行状态;

  3应监视和记录各车站站厅、站台和管理设备用房的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

  4应实现设备点控和模式控制功能;

  5应实现隧道火灾的模式控制功能;

  6应实现模式和时间表的编辑和下载功能;

  7应在综合显示屏指定区域显示全线隧道通风系统的工作状态、区间水位状态等运行情况。

  6.2.4综合监控系统中央级的火灾自动报警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显示全线的火灾报警信号,自动切换相应画面,显示报警部位,提供报警确认,启动联动功能;

  2应按车站分类接收、显示并储存全线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探头、模块、控制盘和电源四类设备的主要运行状态;

  3应实时检测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信链路的状态。

  6.3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功能验收

  6.3.1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车站综合监控系统功能验收和车辆基地综合监控系统功能验收。

  6.3.2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综合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监控本车站范围内的供电设备、环境与机电设备、防灾设备及车站主要设施的运行情况;

  2应实现对各集成子系统、互联系统监控画面的选择和分屏显示,集成子系统和互联系统的监控画面应显示相应系统详细信息;

  3应显示车站综合画面;

  4应实现本车站与运营管理相关的监控对象、系统主要设备、车站监控网网络运行的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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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3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电力监控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实现对本车站管辖范围内变电所设备、牵引网设备运行状态和运行参数进行实时监视;

  2应具有在设定的权限范围内遥控、遥信、遥测、遥调的功能;

  3应具有在车站获得控制权后控制主要供电回路断路器及其他开关的遥控操作功能,应实现一个设备在同一时刻只有一个控制者;

  4应具有故障录波监视功能;

  5应具有电能质量管理功能。

  6.3.4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环境与设备监控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实现车站综合显示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设备分类画面、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模式的显示;

  2应对本车站及所辖区间、车站隧道通风系统、车站通风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自动扶梯、照明系统、车站事故照明电源、集中冷站等设备进行监视和控制,并对故障进行报警;

  3应监视和记录车站典型区域测试点的温度、湿度、压力等环境参数;

  4应监视车站公共区通风空调系统、水系统的参数和状态,实现对车站公共区通风空调系统的控制;

  5应对所有监控设备实现手动或自动模式控制;

  6应实现将车站被控设备运行状态、报警信号及监测点数据送至控制中心,并接受中央级的各种运行模式指令;

  7应接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模式指令,并监视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执行防灾模式的情况。

  6.3.5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火灾自动报警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管理车站火灾报警及报警确认功能;

  2应监视本站火灾报警设备的主要运行状态,接收车站火灾报警并显示报警具体位置;

  3火灾发生时,应根据火灾模式联动广播系统进行防灾广播,控制地铁专用消防救灾设备的启、停并显示运行状态;

  4应具有分类存储车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运行、故障、报警数据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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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6综合监控系统车站级的复示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设计要求的地点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复示终端;

  2复示终端应具有监视全线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力监控系统设备的运行情况及事故信息的功能,并应实现复示信息的存档、打印等功能。

  6.3.7综合监控系统的车站综合后备盘功能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灾害报警以及信号、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电力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售检票、屏蔽门、自动扶梯等系统的后备应急操作;

  2在系统故障或发生灾害等紧急事件情况下,应具备隧道火灾模式、车站火灾模式、隧道阻塞模式、屏蔽门应急开启、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紧急停车、扣车和放行、自动售检票系统闸机释放、门禁系统电锁的释放、牵引网紧急断电以及和各个紧急情况相关的联动控制功能;

  3盘面上应设有列车自动监控系统的紧急停车、扣车和放行开关;

  4盘面指示灯状态显示应与现场设备状态一致,按钮、开关控制及联锁功能、试灯功能应正常。

  6.4互联系统功能验收

  6.4.1综合监控系统的广播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应能选择车站内或隧道内任意一个和多个广播区域;

  2应能选择一个或多个广播源;

  3应能监视广播设备状态和报警信息;

  4应实现列车进站自动广播的联动功能;

  5应实现自动时间表广播。

  6.4.2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应实现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自动或手动操控功能;

  2应显示任意选择的管辖范围内的闭路电视监控视频图像;

  3在中央控制室综合显示屏上应显示闭路电视监控视频图像。

  6.4.3门禁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应实现接收、储存门禁系统的故障信息、状态信息及通信状态信息的功能;

  2应实现接收门禁系统设备报警并显示报警的功能;

  3应实现门禁系统火灾联动控制功能。

  6.4.4乘客信息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中央级应具备乘客信息系统的信息编辑功能,信息应包括列车到发信息、时间、实时通告等;

  2车站级应具备编辑实时文字通告信息功能;

  3应实现乘客信息系统状态监视、乘客信息系统报警监视、显示范围选择、预定义信息播放等功能。

  6.4.5信号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综合监控系统应接入列车信息、阻塞信息、设备报警、通道检测信息并显示;

  2根据信号系统提供的实际运行图信息,实现自动广播、乘客信息显示以及与列车运行有关的联动。

  6.4.6自动售检票系统功能应按下列规定验收:

  1应具备监视客流信息及自动售检票系统主要设备报警信息的功能;

  2应具备控制车站闸机功能。

  6.4.7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应接收时钟系统提供的毫秒级时钟信号,使中央级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的时钟同步,并应下传时钟信号给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使车站级综合监控系统设备的时钟同步,且应在综合监控系统工作站的人机界面、控制中心综合显示屏及综合后备盘上显示时钟信息。

  6.4.8操作员应对不间断电源的工作状态、各种电量参数、报警信息及电池状态等进行监视;具备操作权限的运营人员应具有对UPS实现远程控制及远程参数设置功能。

  6.4.9系统功能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7系统性能验收

  7.1系统响应性

  7.1.1系统响应性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遥控命令在综合监控系统中的传送时间应小于2s;

  2设备状态变化信息在综合监控系统中的传送时间应小于2s;

  3实时数据画面在操作员工作站屏幕上整幅调出响应时间应小于1s;

  4冗余服务器切换时间不应大于2s;

  5冗余网络切换时间不应大于0.5s;

  6冗余通信前置机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s。

  7.2系统设备负载

  7.2.1系统设备负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按以下要求验收:

  1服务器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30%;

  2工作站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30%;

  3前置机中央处理器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20%;

  4局域网的平均负荷率应小于等于20%;

  5服务器、工作站平均动态内存占用率应小于等于30%。

  7.2.2系统性能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

  8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

  8.0.1综合监控系统通过功能验收、性能验收后,应进行不间断运行测试。

  8.0.2不间断运行应保证综合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正常,并持续运转。运行时间不得小于144h。

  8.0.3综合监控系统因自身系统故障导致全部或部分系统功能丧失,且故障时间超过5min时,应重新开始不间断运行。

  8.0.4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

  9初步验收

  9.0.1综合监控系统初步验收应在系统不间断运行测试通过后进行。

  9.0.2初步验收应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及质量检查监督站等单位参加。

  9.0.3初步验收应包括资料验收和系统质量验收。

  9.0.4资料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记录表;

  2调试记录表;

  3系统功能验收记录表;

  4系统性能验收记录表;

  5不间断运行记录表。

  9.0.5系统初步验收应包括施工安装验收的抽验、系统功能验收的抽验和系统性能验收的抽检。

  9.0.6初步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要求。

  10竣工验收

  10.0.1竣工验收应在初步验收后进行。

  10.0.2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10.0.3竣工验收应提交竣工资料供审核。竣工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移交清单;

  2原材料和设备合格证、质量证明、说明书;

  3图纸会审记录、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4安装及质量验收记录;

  5测试与调试记录;

  6开工报告;

  7竣工验收报告;

  8竣工图。

  10.0.4竣工验收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G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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