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下)
5管理要求
5.1管理制度
5.1.1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检测试验管理制度,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检查检测试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5.1.2检测试验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岗位职责;
2现场试样制取及养护管理制度;
3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4现场检测试验安全管理制度;
5检测试验报告管理制度。
5.2人员、设备、环境及设施
5.2.1现场试验人员应掌握相关标准,并经过技术培训、考核。
5.2.2施工现场配置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台账,按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状态完好。
5.2.3施工现场试验环境及设施应满足检测试验工作的要求。
5.2.4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或造价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时,可设立现场试验站。现场试验站的基本条件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3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5.3.1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在工程施工前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编制,并应报送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和监督实施。
5.3.2根据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制订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
5.3.3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应按检测试验项目分别编制,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试验项目名称;
2检测试验参数;
3试样规格;
4代表批量;
5施工部位;
6计划检测试验时间。
5.3.4施工检测试验计划编制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质量控制的需要,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材料和设备的检测试验应依据预算量、进场计划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抽检率确定抽检频次;
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验应依据施工流水段划分、工程量、施工环境及质量控制的需要确定抽检频次;
3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确定检测频次;
4计划检测试验时间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确定。
5.3.5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施工检测试验计划实施时,应及时调整施工检测试验计划:
1设计变更;
2施工工艺改变;
3施工进度调整;
4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或数量变化。
5.3.6调整后的检测试验计划应按照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5.4试样与标识
5.4.1进场材料的检测试样,必细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制取。
5.4.2施工过程质量检测试样,除确定工艺参数可制作模拟试样外,必须从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制取。
5.4.3工程实体质量与使用功能检测应依据相关标准抽取检测试样或确定检测部位。
5.4.4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样应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
2试样标识的内容应根据试样的特性确定,宜包括:名称、规格(或强度等级)、制取日期等信息;
3试样标识应字迹清晰、附着牢固。
5.4.5试样的存放、搬运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5.4.6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的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5.5试样台账
5.5.1施工现场应按照单位工程分别建立下列试样台账:
1钢筋试样台账;
2钢筋连接接头试样台账;
3混凝土试件台账;
4砂浆试件台账;
5需要建立的其他试样台账。
5.5.2现场试验人员制取试样并做出标识后,应按试样编号顺序登记试样台账。
5.5.3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在试样台账中注明处置情况。
5.5.4试样台账应作为施工资料保存。
5.5.5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通用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1执行,钢筋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2执行,钢筋连接接头试样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3执行,混凝土试件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4执行,砂浆试件台账的格式可按本规范附录B中表B5执行。
5.6试样送检
5.6.1现场试验人员应根据施工需要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将标识后的试样及时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试验。
5.6.2现场试验人员应正确填写委托单,有特殊要求时应注明。
5.6.3办理委托后,现场试验人员应将检测单位给定的委托编号在试样台账上登记。
5.7检测试验报告
5.7.1现场试验人员应及时获取检测试验报告,核查报告内容。当检测试验结果为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
5.7.2检测试验报告的编号和检测试验结果应在试样台账上登记。
5.7.3现场试验人员应将登记后的检测试验报告移交有关人员。
5.7.4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报告严禁抽撤、替接或修改。
5.7.5检测试验报告中的送检信息需要修改时,应由现场试验人员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经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涉及见证检测报告送检信息修改时,尚应经见证人员同意并签字。
5.7.6对检测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和工程实体等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依据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监理单位应对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5.8见证管理
5.8.1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行政法规及标准的要求确定。
5.8.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8.3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5.8.4需要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及送检前通知见证人员。
5.8.5见证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5.8.6检测机构接收试样时应核实见证人员及见证记录,见证人员与备案见证人员不符或见证记录无备案见证人员签字时不得接收试样。
5.8.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检测的检测项目、数量和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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