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工厂验收规范(中)

化纤工厂验收规范(中)

  5试运行总体计划与实施方案

  5.1试运行总体计划

  5.1.1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依据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合同及相关技术资料;

  2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3项目资源状况;

  4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

  5化纤工厂特点或类似工厂或项目的经验资料;

  6业主单位关于试运行的具体要求或协议。

  5.1.2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运行总体计划应在生产装置工艺管道安装开始前完成编制;

  2试运行总体计划的编制应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组织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编制完成,同时应经批准后发布执行;

  3试运行总体计划中的综合进度表,应表示出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系统、“三废”处理设施的试运行顺序、起止时间及相互配合进度要求等,其编制宜采取由上至下分解、由下至上汇总的工作方式完成;

  4试运行计划的内容应随着项目的进展逐步细化,可根据需要制定滚动计划,但试运行的主要作业流程不宜进行更改。

  5.1.3试运行总体计划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单机试车、机械竣工与中间交接、试运行准备、系统调试、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等各阶段划分、主要工作内容说明及关键点时间表。

  2综合进度表或进度网络图。

  3组成试运行总体计划的各分项计划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人员配备计划及培训计划;

  2)技术资料名称清单及计划提交时间表;

  3)管理制度名称清单及计划发布时间表;

  4)物资准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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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供应计划;

  6)试运行费用计划;

  7)系统调试计划;

  8)联动试车与投料试车计划;

  9)生产考核计划。

  5.2试运行总体实施方案

  5.2.1试运行总体实施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的概况。

  2编制依据与原则。

  3指导思想和预期达到的目标。

  4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

  5组织机构与责任划分。

  6总体试运行进度表(关键点时间表)。

  7主要生产装置的试运行程序。

  8物资准备与物料平衡。

  9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节能减排与环保措施。

  10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措施。

  11各装置或系统的试运行方案主要应包括下列方案:

  1)大机泵、大机组及转动设备的单机试车方案;

  2)各公用工程系统调试方案;

  3)热载体加热炉及其循环系统试车方案;

  4)辅助生产装置试车方案;

  5)“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调试方案;

  6)生产装置联动试车方案;

  7)生产装置投料试车方案;

  8)生产考核方案。

  5.2.2生产装置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生产考核方案的主要内容可按本规范第8章至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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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试运行准备

  6.1技术资料准备

  6.1.1技术资料的准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成立由业主或总承包单位负责的技术资料准备小组,并应明确参与各方具体负责准备的技术资料内容及提交时间;

  2技术资料编制应理论联系实际,并结合工厂或项目特点,文字应准确易懂,使操作人员能完全掌握各装置的生产操作和维护技能;

  3各种技术资料的编制分工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6.1.2技术资料准备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员工培训资料;

  2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以及公用工程系统的操作手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维修手册等生产技术资料;

  3其他综合性技术资料。

  6.1.3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等资料和装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试运行各阶段的具体技术指导文件。

  6.2物资准备

  6.2.1物资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车及正常生产所需物料,应货源稳定、质量合格,可确保长期供应,对供货周期长或需要国外供货的物料,应提前签订供货协议或合同;

  2所准备的物资,其品种、规格、数量应符合要求,并应满足连续生产要求;

  3采购的各种物资,其技术规格、包装形式、贮运条件等应满足工厂或项目的实际道路及仓储条件的要求。

  6.2.2投料试运行前,业主应准备下列生产所需物资:

  1原料、燃料、三剂(催化剂、添加剂、助剂);

  2清洗、再生和过滤等辅助料;

  3润滑油(脂)、化学试剂;

  4包装材料、储存及搬运消耗材料;

  5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仪器、维修设备及工器具等;

  6劳保用品;

  7应急物资;

  8各种生产报表、台账及记录表单;

  9试运行及正常生产用备品备件。

  6.2.3在联动试车前应与当地相关机械加工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应落实联动试车、投料试车期间部分急用零部件的委托加工。

  6.2.4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地方相关规定,配备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应急救护、通讯等物质器材,并应在联动试车前准备到位。

  6.2.5试车期间接受紧急排放的废料收集槽、容器、运输设备等,应列入物资准备计划,并应在投料试车前准备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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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6业主单位应及时建立物资检验、入库、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化学药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备品备件等,应配足数量并编制专项保管制度。

  6.2.7业主单位应按试运行总体计划,提前安排试运行资金,并应及时提供。

  6.3管理准备

  6.3.1围绕试运行工作,业主或总承包单位应做好下列管理准备工作:

  1成立试运行指挥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及通讯联络方式,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编制和公布试运行期间各种临时保障措施;

  3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应按规定进行提前演练。

  6.3.2投料试运行完成后,业主还应完成下列主要管理准备工作:

  1组建生产调度和各级生产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及时配备到位;

  2制订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应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6.4外部条件准备

  6.4.1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由业主负责,业主上级或主管单位应参与协调;

  2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在投料试车前完成。

  6.4.2外部条件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业主应根据与外部协作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供汽、供燃料等合作协议或合同,并按试车方案要求,落实开通时间、数量、规格要求、计量方法等;

  2业主应与电讯部门签订通讯、网络等开通协议,并落实开通时间;

  3根据生产特点,业主应签署或落实运输车辆及公路、铁路、码头等与货物运输相关的合作服务协议;

  4需要依托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或设施长期协作的,业主应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

  5业主应与当地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保等主管部门建立定期检查或通报协作制度。

  7系统调试

  7.1设备与管道系统

  7.1.1设备与管道系统的调试工作应在联动试车前完成,应包括下列主要工作内容:

  1设备内件检查或清理、填充物装填等内部处理工作;

  2容器类设备的清洗、标定、人孔或检查孔的封闭等;

  3转动设备的润滑油脂、冷却液、密封液置换或添加,以及系统循环等;

  4设备位号标注、管线名称及流向标注;

  5管道系统的清洗、脱脂、吹扫、气密试验等;

  6设备滑动端障碍物清除、弹簧支吊架定位块拆除及安装载荷核对等;

  7安装阶段因条件不具备而未进行的设备与管道系统耐压试验等工作。

  7.1.2操作人员进行设备的内件安装及检查确认、填充物装填、标定、人孔封闭等工作前,应熟悉相关技术文件和操作注意事项,或通知制造商技术人员现场指导配合,工作完成后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7.1.3设备及管道系统的清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批准的清洗方案进行清洗,清洗后的废液处理及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

  2清洗用水的水质及温度、清洗液的浓度及化学特性,应满足设备及管道系统材质的要求;

  3经过清洗的设备及管道系统暂不投入使用时,应及时吹干,并应采取防锈、封闭等防止再次污染的措施。

  7.1.4管道系统的吹扫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批准的吹扫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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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按先主管线、后支管线的顺序依次进行吹扫,对支线管道应采用轮流间歇的方法进行吹扫;

  3吹扫前应安装盲板,将无关系统、设备及仪表等与吹扫系统隔离;采用法兰连接的孔板、流量计、测温测压元件、控制阀等,应拆除或采用假件代替;焊接阀门应采取流经旁路、卸掉阀芯或保持全开状态等防护措施;

  4吹扫后的管线应按吹扫方案的规定及时完成复位,并应做好记录签字;

  5管线吹扫应结合大型压缩机的试车一并进行,可利用大型贮气罐作为吹扫气源;

  6应结合工厂或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安装时提前预留管线吹扫的进气和排污位置,不便或不具备条件吹扫的部分管线,可在后续的系统循环过滤中清除其杂质。

  7.1.5设备与管道系统的气密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和批准的气密试验方案执行;

  2气密试验采用的气体应保持清洁,不得对设备及管道造成污染;

  3气密试验临时安装的管道、阀门等应满足气密试验压力要求;

  4当设备与管道系统一并进行气密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以设备的试验压力为准。

  7.2供电与电气系统

  7.2.1供电与电气系统的调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分为电气设备调试和电气线路调试,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电气设备的调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配电柜、MCC柜、控制柜、变频柜等;

  2)配电变压器;

  3)交流电动机;

  4)综合保护器;

  5)接地装置;

  6)低压电器;

  7)变频器;

  8)照明。

  2电气线路的调试主要应包括电力电缆线路调试。

  7.2.2电气设备和线路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变配电室、控制室土建及装修工程、照明工程应已结束,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检验评定应合格,并有完整的工程交接验收资料和文件;

  2应有相对稳定的施工电源和良好的照明及应急照明;

  3调试设备应准备就绪且经检查完好,计量检测仪器应在有效周期内;

  4电气设备和线路的本体安装应已结束,盘、柜二次回路接线应完毕,油浸变压器安装结束后应静置24h以上,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相应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合格,并有完整的工程交接验收资料和文件;

  5电气工程调试方案应已通过审批,职业健康及安全控制措施应已制定,并应通过审批;

  6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且应熟悉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应掌握电气一次设备、二次设备以及消防设备的性能及相关线路、系统情况。

  7.2.3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开关柜、配电变压器、交流电动机、接地装置、低压电器、电力电缆线路的试验项目及标准、试验设备的选择、试验程序及方法、试验结果的判定,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执行。

  2照明装置的测试、通电试运行及测量、应急照明的转换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617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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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频器供电的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的测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变频器供电三相笼型感应电动机试验方法》GB/T 22670的有关规定执行。

  4变频器调试程序的步骤应为:变频器柜送电检查→模拟调试→带电机空载调试→带电机负载调试→投运调试;变频器的调试方法、保护功能验证、二次回路的控制及连锁、调速方法,应按产品调试手册和设计文件执行,并应对电流、故障、运行信号进行测试。

  5综合保护器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调试步骤、保护定值的设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低压电动机保护器》JB/T 10736和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控制柜、MCC柜尚应根据设计文件进行电动机的就近/远程启、停,连锁控制试验,并应对电流、故障、运行信号进行测试。

  7低压进线柜、母联柜尚应进行下列模拟整组试验:

  1)在一段进线电源失电情况下的母联自动投入试验;

  2)进线柜的过电流保护和电流速断跳闸试验;

  3)母联柜的过电流保护和电流速断跳闸试验;

  4)倒闸试验。

  8断路器、各类脱扣器的整定值应按规范和设计文件执行。

  7.2.4电气设备和线路经系统调试合格后,应编制交接验收文件、设备及线路实验记录、系统调试报告及竣工图,作为供电和电气系统受送电投入运行的依据。

  7.2.5供电和电气系统的受送电及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变电所电源进线安装、调试应结束,上级变电所应具备送电条件;

  2电气工程的“三查四定”工作应结束,对查出的问题整改应完成;

  3应按通过审批的受送电方案及安全运行规程进行操作,并应执行工作票制度;

  4电气操作人员应经岗位培训且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应掌握电气一次设备、二次设备、消防设备的性能及相关线路、系统情况,并应掌握安全运行规程、操作指令,同时应掌握电气设备和线路异常、故障的处理;

  5在装置试车前,供电和电气系统应已实现稳定运行,且工作照明、应急照明、不间断电源、消防电源均应已接入供电系统。

  7.3仪表与检测控制系统

  7.3.1仪表与控制系统试验或调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单台仪表的校准和试验;

  2仪表电源设备的试验;

  3综合控制系统(DCS)的试验;

  4回路试验和系统试验。

  7.3.2仪表与控制系统在进行系统(回路)调试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内的全部安装及调校工作应已按设计文件的规定内容完成,应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经检查合格,相关施工记录、资料应齐全;

  2控制室空调装置、仪表电源装置、仪表气源系统及控制用液压油站等应能正常使用;

  3各类调校方案应已批准,参与调校人员应已经过培训并能正确掌握要领;

  4自动控制系统调节器的有关参数应已预置,前馈控制参数、比率值及各种校正器的比率偏置系数应已按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和预置;

  5系统调试用的各类模拟信号发生装置、测试仪器、标准样气、通信工具等应已齐备,且应已确认测试仪器及标准样气的组分和纯度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7.3.3仪表与控制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自动控制系统应按组态图或回路图的规定,采用在变送器处加模拟工艺信号的方法,在操作台上或二次表上检查输入处理、控制作用、手动及自动切换、输出处理等全部控制功能,从系统上使输入、输出均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功能和精度等级,并应填写系统(回路)调校记录;

  2联锁、报警系统应按逻辑图或顺序控制表的规定及整定值表上的数据,在发讯开关处加模拟工艺信号,同时检查系统的逻辑正确性,并应使联锁、报警的动作值在规定误差范围内,最终应填写系统(回路)调校记录,有关电气部分的联锁、报警,应由仪表及电气人员双方密切配合进行;

  3结合试车进行的系统调校工作,应与工艺操作人员密切配合,在调校时,可根据需要切除有关联锁,但应保留报警;

  4调试期间应对前馈控制、比率控制以及包括有各种校正器的控制参数进行初设定。

  7.3.4对施工阶段不具备条件进行试验或调试的部分仪表、控制回路等,在系统调试或联动试车期间应进行试验或调试。

  7.3.5现场仪表、调节阀、控制设备投用前应完成试验和调试,应使其达到可正常运行状态。

  7.3.6对首次开车及低负荷试车期间暂不能投用的联锁,应履行批准手续,且应按规定办理切除联锁的通知单,同时应注明联锁的投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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