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中)

  5引下线分项工程

  5.1引下线安装

  5.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下线的安装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专设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并应沿建筑物周围均匀布设,其平均间距分别不应大于12m、18m和25m。

  2明敷的专用引下线应分段固定,并应以最短路径敷设到接地体,敷设应平正顺直、无急弯。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应有防松零件(垫圈),焊接部分的防腐应完整。

  3建筑物外的引下线敷设在人员可停留或经过的区域时,应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防止接触电压和旁侧闪络电压对人员造成伤害:

  1)外露引下线在高2.7m以下部分应穿不小于3mm厚的交联聚乙烯管,交联聚乙烯管应能耐受100kV冲击电压(1.2/50μs波形)。

  2)应设立阻止人员进入的护栏或警示牌。护栏与引下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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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引下线两端应分别与接闪器和接地装置做可靠的电气连接。

  5引下线上应无附着的其他电气线路,在通信塔或其他高耸金属构架起接闪作用的金属物上敷设电气线路时,线路应采用直埋于土壤中的铠装电缆或穿金属管敷设的导线。电缆的金属护层或金属管应两端接地,埋入土壤中的长度不应小于10m。

  6引下线安装与易燃材料的墙壁或墙体保温层间距应大于0.1m。

  5.1.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下线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每个固定支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固定支架的高度不宜小于150mm,固定支架应均匀,引下线和接闪导体固定支架的间距应符合表5.1.2的要求。

  2引下线可利用建筑物的钢梁、钢柱、消防梯等金属构件作为自然引下线,金属构件之间应电气贯通。当利用混凝土内钢筋、钢柱作为自然引下线并采用基础钢筋接地体时,不宜设置断接卡,但应在室外墙体上留出供测量用的测接地电阻孔洞及与引下线相连的测试点接头。暗敷的自然引下线(柱内钢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柱内钢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采用土建施工的绑扎法、螺丝扣连接等机械连接或对焊、搭焊等焊接连接。

  3当设计要求引下线的连接采用焊接时,焊接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4在易受机械损伤之处,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应采用暗敷保护,也可采用镀锌角钢、改性塑料管或橡胶等保护,并应在每一根引下线上距地面不低于0.3m处设置断接卡连接。

  5引下线不应敷设在下水管道内,并不宜敷设在排水槽沟内。

  6引下线安装中应避免形成环路,引下线与接闪器连接的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2-1~图D.0.2-5和图D.0.3-2执行。

  5.2引下线安装工序

  5.2.1利用建筑物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在柱内主钢筋绑扎或焊接连接后,应做标志,并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应经检查确认记录后再支模。

  5.2.2直接从基础接地体或人工接地体引出的专用引下线,应先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支架,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敷设引下线。

  6接闪器分项工程

  6.1接闪器安装

  6.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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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筑物顶部和外墙上的接闪器必须与建筑物栏杆、旗杆、吊车梁、管道、设备、太阳能热水器、门窗、幕墙支架等外露的金属物进行等电位连接。

  2接闪器的安装布置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对不同类别防雷建筑物接闪器布置的要求。

  3位于建筑物顶部的接闪导线可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暗敷在混凝土女儿墙或混凝土屋面内。当采用暗敷时,作为接闪导线的钢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中第5章的规定。高层建筑物的接闪器应采取明敷。在多雷区,宜在屋面拐角处安装短接闪杆。

  4专用接闪杆应能承受0.7kN/m2的基本风压,在经常发生台风和大于11级大风的地区,宜增大接闪杆的尺寸。

  5接闪器上应无附着的其他电气线路或通信线、信号线,设计文件中有其他电气线和通信线敷设在通信塔上时,应符合本规范第5.1.1条第5款的规定。

  6.1.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建筑物金属屋面、旗杆、铁塔等金属物做接闪器时,建筑物金属屋面、旗杆、铁塔等金属物的材料、规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2专用接闪杆位置应正确,焊接固定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焊接部分防腐应完整。接闪导线应位置正确、平正顺直、无急弯。焊接的焊缝应饱满无遗漏,螺栓固定的应有防松零件。

  3接闪导线焊接时的搭接长度及焊接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4固定接闪导线的固定支架应固定可靠,每个固定支架应能承受49N的垂直拉力。固定支架应均匀,并应符合本规范表5.1.2的要求。

  5接闪器在建筑物伸缩缝处的跨接及坡屋面上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3-1~图D.0.3-3执行。

  6.2接闪器安装工序

  6.2.1暗敷在建筑物混凝土中的接闪导线,在主筋绑扎或认定主筋进行焊接并做好标志后,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并应经检查确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再支模或浇捣混凝土。

  6.2.2明敷在建筑物上的接闪器应在接地装置和引下线施工完成后再安装,并应与引下线电气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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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等电位连接分项工程

  7.1等电位连接安装

  7.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第1款的规定,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有关各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对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线做等电位连接。

  2在建筑物入户处应做总等电位连接。建筑物等电位连接干线与接地装置应有不少于2处的直接连接。

  3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具有1区、2区、21区及22区爆炸危险场所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内、外的金属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的跨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7.1.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等电位连接可采取焊接、螺钉或螺栓连接等。当采用焊接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款的规定。

  2在建筑物后续防雷区界面处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3电子系统设备机房的等电位连接应根据电子系统的工作频率分别采用星形结构(S型)或网形结构(M型)。工作频率小于300kHz的模拟线路,可采用星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络;频率为兆赫(MHz)级的数字线路,应采用网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络。

  4建筑物入户处等电位连接施工和屋面金属管入户等电位连接施工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图D.0.2-5图D.0.3-3和图D.0.4-1~图D.0.4-5执行。

  7.2等电位连接安装工序

  7.2.1在建筑物入户处的总等电位连接,应对入户金属管线和总等电位连接板的位置检查确认后再设置与接地装置连接的总等电位连接板,并应按设计要求做等电位连接。

  7.2.2在后续防雷区交界处,应对供连接用的等电位连接板和需要连接的金属物体的位置检查确认记录后再设置与建筑物主筋连接的等电位连接板,并应按设计要求做等电位连接。

  7.2.3在确认网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与建筑物内钢筋或钢构件连接点的位置、信息技术设备的位置后,应按设计要求施工。网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的周边宜每隔5m与建筑物内的钢筋或钢结构连接一次。电子系统模拟线路工作频率小于300kHz时,可在选择与接地系统最接近的位置设置接地基准点后,再按星形结构等电位连接网设计要求施工。

  8屏蔽分项工程

  8.1屏蔽装置安装

  8.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工程设计文件要求为了防止雷击电磁脉冲对室内电子设备产生损害或干扰而需采取屏蔽措施时,屏蔽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462的有关规定。

  2当工程设计文件有防雷专用屏蔽室时,屏蔽壳体、屏蔽门、各类滤波器、截止通风导窗、屏蔽玻璃窗、屏蔽暗箱的安装,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屏蔽室的等电位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3款的规定。

  8.1.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电磁屏蔽室的机房,建筑结构应满足屏蔽结构对荷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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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电磁屏蔽室与建筑物内墙之间宜预留维修通道。

  8.2屏蔽装置安装工序

  8.2.1建筑物格栅形大空间屏蔽工程安装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要求选用金属导体在建筑物六面体上敷设,对金属导体本身或其与建筑物内的钢筋构成的网格尺寸,应经检查确认后再进行电气连接。

  2支模或进行内装修时,应使屏蔽网格埋在混凝土或装修材料之中。

  8.2.2专用屏蔽室安装工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模块式的可拆式屏蔽室在房间内按设计要求安装,并应预留出等电位连接端子。

  2应将屏蔽室预留等电位连接端子与建筑物内等电位连接带进行电气连接,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进行屏蔽室固定和外部装修。

  3应安装屏蔽门、屏蔽窗和滤波器,并应检查屏蔽焊缝的严密和牢固。

  9综合布线分项工程

  9.1综合布线安装

  9.1.1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配电线路(三相或单相)的单芯线缆不应单独穿于金属管内。

  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和直流电线不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中,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3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线(电缆)的额定耐受电压值不应低于750V,且应穿在金属管中。

  9.1.2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内传输网络的综合布线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50312的有关规定。

  2当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同属一个电缆管理系统和同一路由时,其布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布线系统的全部外露可导电部分,均应按本规范第7.1节的要求进行等电位连接。

  2)由分线箱引出的信息技术电缆与供配电电缆平行敷设的长度大于35m时,从分线箱起的20m内应采取隔离措施,也可保持两线缆之间有大于30mm的间距,或在槽盒中加金属板隔开。

  3)在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多层走线槽盒,强、弱电线路宜分层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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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低压配电系统的电线色标应符合相线采用黄、绿、红色,中性线用浅蓝色,保护线用绿/黄双色线的要求。

  9.2综合布线安装工序

  9.2.1信息技术设备应按设计要求确认安装位置,并应按设备主次逐个安装机柜、机架。

  9.2.2各类配线的额定电压值、色标应符合本规范第9.1节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备用。

  9.2.3敷设各类配线的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按设计文件要求的位置和走向安装固定。

  9.2.4已安装固定的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应与建筑物内的等电位连接带进行电气连接,连接处的过渡电阻不应大于0.24Ω。

  9.2.5各类配线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分别布设到线槽(盒)、桥架或金属管内,并应经检查确认后,再与低压配电系统和信息技术设备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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