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测量标准(上)
1总则
1.0.1为规范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建筑工程施工提供测绘成果和服务,制定本规范。
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小区内市政工程等施工、竣工阶段的施工测量。
1.0.3建筑施工测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建筑小区construction zone
新建与改(扩)建的居住小区、公共建筑群与工业厂区的总称。
2.1.2建筑物定位building positioning
根据设计条件,依据平面控制点、建筑红线桩点或与既有建筑物的关系,将拟建建筑物外廓的主轴线桩或建筑物角点测设到地面上的测量工作。
2.1.3建筑标高construction elevation
拟建建筑物的某点与设计单位确定的建筑物零点的高差称为该点的建筑标高。
2.1.4轴线竖向投测vertical transfer of building lines
将建筑物轴线由测量控制基准点向上或向下引测至待测部位的测量工作。
2.1.5标高竖向传递vertical transfer of elevation
建筑施工时,根据高程基准点向上或向下传递高程的测量工作。
2.1.6建筑垂直度测量building plumbing survey
确定结构物中心线偏离铅垂线的距离及其方向的测量工作。
2.1.7建筑施工变形测量building construction deformation sur-vey
施工期间对建筑物位移、沉降、倾斜、裂缝、内力等所进行的测量工作。
2.1.8建筑竣工测量building finish construction survey
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已建建筑物主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高程等进行的测量工作。
2.1.9竣工图plan of finish construction
根据竣工测量资料编绘的反映建筑物主体及其附属设施的实际平面位置和高程的图。
2.2符号
A——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接收机标称的固定误差;
a——测距仪器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
B——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接收机标称的比例误差系数;
b——测距仪器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
D——距离;
d——较差、长度;
f——方位角闭合差;
h——高差;
hc——垂线长度;
i——仪器中心的高度;
L——为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
Li——为检测测段长度;
m——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
mα——方位角中误差;
mβ——测角中误差;
mD——测距中误差;
M△——高差偶然中误差;
MW——高差全中误差;
N——条数或环数、个数;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
r——当地大气折射率;
S——斜距;
T——边长相对中误差分母;
v——觇标中心的高度;
W——闭合差;
Wα——边角网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Wac——方位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Wic——起始边(基线)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Wr——观测角与计算值的限差;
Wsc——极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Wx、Wy、Wz——坐标分量闭合差;
αα——圆周角条件或组合角条件方程式的系数;
α——观测角度;
β——观测角度、传距角;
ρ——常数,弧度的秒值,为206265″;
△——高差较差;
θ——垂直角;
σ——卫星导航定位测量基线长度中误差。
3基本规定
3.0.1施工测量应明确所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0.2建筑施工测量应以中误差作为衡量测量精度的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为极限误差。
3.0.3测量仪器和量具应经国家认可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0.4测量仪器和量具应进行定期检验校正,经纬仪、水准仪等仪器设备的主要轴系关系应在每次作业前进行检验校正。
3.0.5测量仪器、量具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
3.0.6测量原始记录应清晰、完整、准确、无涂改。电子记录应提交原始的数据文件。
3.0.7施工单位在完成各阶段的测量工作后,应及时整理施工测量资料。
3.0.8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具备完整的测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施工测量管理制度。
3.0.9施工测量成果质量应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测量成果应依次通过测量作业部门的过程检查,质量管理部门的最终检查和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验收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
3.0.10施工测量成果应按规定要求执行保密规定。
4施工测量准备工作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测量准备工作应包括资料收集、施工测量方案编制、施工图校核、数据准备、人员设备准备和起算控制点校测等内容。
4.1.2施工测量前,应根据工程任务的要求,收集和分析有关施工资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批复文件;
2工程勘察报告;
3施工图纸及变更文件;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施工场区地下管线、建筑物等测绘成果。
4.2施工测量方案编制和施工图校核
4.2.1施工测量方案编制宜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任务要求;
3施工测量技术依据、测量设备、测量方法和技术要求;
4起算控制点的校测;
5施工控制网的建立;
6建筑物定位、放线、验线等施工过程测量;
7基坑监测;
8建筑施工变形监测;
9竣工测量;
10施工测量管理体系:
11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与具体措施;
12成果资料整理与提交。
4.2.2施工图校核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需要,校核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设备施工图等。校核内容应包括坐标与高程系统、建筑轴线关系、几何尺寸、各部位高程等,并应了解和掌握有关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4.3测量数据准备和定位依据点校测
4.3.1施工测量数据准备应包括下列内容:
1应依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放样数据;
2应依据放样数据绘制施工放样简图。
4.3.2应对城市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桩点成果资料与现场点位或桩位进行交接,并应做好点位的保护工作。
4.3.3城市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桩点使用前,应进行外业校测与内业校算,定位依据桩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校测红线桩的允许误差:角度误差为±60″,边长相对误差为1/2500,点位误差为50mm。校测平面控制点的允许误差:角度误差为±30″,边长相对误差为1/4000,点位误差为50mm。
4.3.4工程依据的水准点数量不应少于2个,使用前应按附合水准路线进行校测,允许闭合差为±10(mm)。
4.3.5外业资料、起算数据和放样数据,应经2人独立检核,确认合格有效后方可使用。
5平面控制测量
5.1一般规定
5.1.1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先整体、后局部,分级控制的原则。大中型的施工项目,应先建立场区平面控制网,再建立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小型施工项目,可直接布设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
5.1.2平面控制测量前,应收集场区及附近城市平面控制点、建筑红线桩点等资料;当点位稳定且成果可靠时,可作为平面控制测量的起始依据。
5.1.3平面控制测量应包括场区平面控制网和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的测量。
5.1.4平面控制点应根据建筑设计总平面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地区的地形条件等因素经设计确定,点位应选在通视良好、土质坚硬、便于施测和长期保存的地方。
5.1.5平面控制点的标志和埋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要求,并应妥善保护。控制点应定期复测检核。
5.2场区平面控制网
5.2.1场区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场区地形条件与建筑物总体布置情况,布设成建筑方格网、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网、导线及导线网、边角网等形式。
5.2.2建筑方格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方格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在建筑方格网布设后,应对建筑方格网轴线交点的角度及轴线距离进行测定,并将点位归化至设计位置,点位归化后,
应进行角度和边长的复测检查。角度偏差值,一级方格网不应大于90°±8″,二级方格网不应大于90°±12″;距离偏差值,一级方格网不应大于D/25000,二级方格网不应大于D/15000(D为方格网的边长)。
5.2.3当布设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控制网时,应采用静态测量方法进行,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控制网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5.2.4导线网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线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2导线边长应大致相等,相邻边长之比不宜超过1:3;
注:1 n为测站数。
2当导线边长小于100m时,边长相对中误差计算按100m推算。
5.2.5边角网的布设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5.2.6对场地大于1km2或重要建筑区,应按一级网的技术要求布设场区平面控制网;对场地小于1km2或一般建筑区,可按二级网的技术要求布设场区平面控制网。对测量精度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控制网精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3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
5.3.1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宜布设成矩形,特殊时也可布设成十字形主轴线或平行于建筑物外廓的多边形。
5.3.2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测量可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精度要求分三个等级,其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地下施工阶段应在建筑物外侧布设控制点,建立外部控制网,地上施工阶段应在建筑物内部布设控制点,建立内部控制网。
5.3.4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测定并经验线合格后,应按本标准表5.3.2规定的精度在控制网外廓边线上测定建筑轴线控制桩,作为控制轴线的依据。
5.3.5建筑物外部控制转移至内部时,内控控制点宜设置在浇筑完成的预埋件或预埋的测量标板上,投测的点位允许误差应为1.5mm。
5.3.6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桩施测完成后,应对控制轴线交点的角度及轴线距离进行测定,并调整控制点点位直至符合本标准表5.3.2的规定。当控制点调整时,应根据各点平差计算坐标值确定归化数据,并应在实地标志上修正。
5.3.7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桩应标识清楚,应定期复测,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当遇有损坏,应及时恢复。复测时间间隔的长短,应根据点位稳定程度或自然条件的变化情况来确定。
5.4卫星导航定位测量
5.4.1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控制点位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位应选在稳定可靠的地方,每个控制点应至少有一个通视方向;
2高度角在15°以上的范围内,应无障碍物;
3避开易产生多路径效应的地物;
4避开周围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距离应大于200m;与高压输电线、微波通道的距离应大于100m;
5宜利用区域内已有的稳固可靠的控制点。
5.4.2卫星导航定位测量静态测量外业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接收机天线整平安置后,定向标志宜指向正北。对于定向标志不明显的接收机,可预先设置定向标志;
2用三脚架安置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接收机天线时,对中误差应小于3mm;
3天线高测量精度应至毫米,测前、测后应各量一次,两次较差不应大于3mm,并应取平均值作为最终成果;
4卫星导航定位测量静态测量时,各接收机采样间隔应一致;
5在观测期间避免在接收机附近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6观测结束后,应检查卫星导航定位测量外业观测手簿的内容,在点位保护好后方可迁站。
5.4.3卫星导航定位测量静态测量接收机的选用应符合表5.4.3的规定。
5.4.4当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静态测量技术布设控制网时,卫星导航定位测量静态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4的规定。
5.4.5静态测量观测计划、准备工作、作业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CJJ/T 73的规定。
5.5水平角观测
5.5.1水平角观测宜采用方向观测法。
5.5.2平面控制网水平角观测测回数应符合表5.5.2的规定。光学经纬仪、编码式测角法和增量式测角法全站仪(或电子经纬仪)在进行多测回观测时,应配置度盘,度盘配置表应符合附录A要求。
5.5.3水平角观测应在通视良好、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作业中仪器不应受阳光直接照射,气泡偏离若超过一格,应在测回间重新整置仪器,有纵轴倾斜传感器校正的电子经纬仪可不受此限。方向观测法的各项限差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5.5.4水平角观测成果的重测与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角观测误差超限时,应在原度盘位置上进行重测,因测错、读错、记错、上半测回归零差超限、仪器碰动、气泡偏离过大等,均应随时重测,可不算重测测回数;
2当2C较差或各测回较差超限时,应重测超限方向,并联测零方向;
3当零方向的2C较差或下半测回的归零差超限时,该测回应重测;
4当一测回重测方向数超过总方向数的1/3时,该测回应重测,每站重测的方向测回数超过总方向测回数的1/3时,该测站应重测;
5基本测回数成果和重测成果,应进行记录,重测及基本测回结果不取中数,每一测回只取一个符合限差的结果。
5.5.5水平角观测结束后,应计算测角中误差。方格网测角中误差、导线测角中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距离测量
5.6.1场区或建筑物平面控制网边长,采用Ⅰ、Ⅱ级测距仪器往返测量,其测回数不应少于两测回(一测回指照准目标一次,读数四次)。
5.6.2测距仪器根据出厂的标称精度分级,仪器的标称精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D——测距中误差(mm);
a——仪器标称精度中的固定误差(mm);
b——仪器标称精度中的比例误差系数(mm/km或ppm);
D——被测距离(km)。
5.6.3按1km的测距中误差绝对值,全站仪精度可分为三级:
Ⅰ级:|mD|≤2mm;
Ⅱ级:2mm<|mD|≤5mm;
Ⅲ级:5mm<|mD|≤10mm。
5.6.4测距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线不宜穿过发热体上空,离地面或障碍物宜在1.3m以上,不应受到强电磁场的干扰,倾角不宜过大;
2测距应在成像清晰和气象条件良好时进行,阳光下作业时应遮阳,测距不宜逆光观测,严禁将仪器照准部直对太阳或强光源;
3在气温较低时作业,测距仪应有一定的预热时间,使仪器各电子部件达到正常稳定的工作状态时方可开始测距,读数时,信号指示器指针应在最佳回光信号范围内;
4反射镜应对准照准部,当反射镜背景方向有反光物体时,应在反射镜后面遮挡。
5.6.5测距仪器测距各项较差的限值应符合表5.6.5的规定。
5.6.6全站仪测距时,气象数据的测定要求应符合表5.6.6的规定。
5.6.7测量的斜距,经气象与加、乘常数改正后,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D——全站仪与反射镜平均高程面上的水平距离(m);
S——经气象改正与加、乘常数改正后的斜距(m);
h——仪器光轴中心与反射镜中心之间的高差(m);
θ——垂直角。
5.6.8测距外业结束后,应进行精度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往返观测值的平均测距中误差m′D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D——往返观测值的平均测距中误差(mm);
d——往返观测值化算为水平距离之后的较差(mm);
n——观测边个数。
2往返观测值的平均值中误差mD应按下式计算:
3边长相对中误差1/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测距边的水平距离平均值(mm)。
5.6.9当采用钢尺丈量距离时,应采用Ⅰ级钢尺,量距可采用一根钢尺往返丈量一次,或用两根钢尺同方向各丈量一次。丈量时应使用拉力计,拉力与钢尺检定时一致。
5.6.10普通钢尺量距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6.10的规定。
5.6.11钢尺距离丈量结果中应加入尺长、温度、倾斜等项改正数。
5.7数据处理
5.7.1一级导线网计算应采用严密平差法,二级导线网可根据需要采用严密或简化方法平差,其精度应符合本标准表5.2.4的规定。导线网平差时,角度、距离的中误差可分别按本标准第5.5.5条和第5.6.8条计算。
5.7.2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控制测量外业观测的全部数据应经同步环、异步环和重复基线检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σ——基线长度中误差(mm);
A——固定误差(mm);
B——比例系数误差(mm/km);
d——平均边长(km)。
2同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n——同步环中基线边的个数;
W——同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3异步环各坐标分量闭合差及环线全长闭合差,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式中:n——异步环中基线边的个数;
W——异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4重复基线的长度较差,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d——基线长度。
5.7.3数据检验中,当重复基线、同步环、异步环或附合路线中的基线超限时,应舍弃基线后重新构成异步环,所含异步环基线数应符合本标准表5.4.4的规定,且闭合差应符合本标准第5.7.2条的规定,否则应进行重测。舍弃和重测的基线应分析,并应记录在数据检验报告中。
5.7.4外业观测数据检验合格后,对卫星导航定位测量的观测精度进行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m——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mm);
N——控制网中异步环的个数;
n——异步环的边数;
W——异步环环线全长闭合差(mm)。
2控制网的测量中误差,应满足相应等级控制网的基线精度要求,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5.7.5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测量控制网的无约束平差,在1984年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中应进行三维无约束平差,并提供各观测点在1984年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中的三维坐标、各基线向量三个坐标差观测值的改正数、基线长度、基线方位及相关的精度信息等。无约束平差的基线向量改正数的绝对值,不应超过3σ。
5.7.6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测量控制网的约束平差,应进行二维或三维约束平差,在测量控制网的约束平差中,基线分量的改正数与经过剔除粗差后的无约束平差结果的同一基线相应改正数较差不应大于2σ。控制网约束平差的最弱边边长相对中误差,应满足本标准表5.2.3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5.7.7边角测量检核的项目和限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测边组成的三角形中观测了一个角度与计算值的限差,应根据各边平均测距中误差或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按下列公式进行检核:
式中:Wr——观测角与计算值的限差;
mD——观测边的平均测距中误差(mm);
mD/D——各边的平均测距相对中误差;
hc——观测角顶点至对边的垂线长度(mm);
α、β——除观测角外的另两个角度(″);
m″β——相应等级三角网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2以测边为主的边角网角条件(包括圆周角条件与组合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Wα——边角网角条件自由项的限值;
mD——观测边的平均测距中误差(mm);
αα——圆周角条件或组合角条件方程式的系数。
3以测角为主的边角网角度限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β——相应等级规定的测角中误差(″);
β——传距角(″);
mS1/S1、mS2/S2——起始边边长相对中误差;
m″α1、m″α2——起始方位角中误差(″);
n——推算路线所经过的测站数。
5.7.8内业计算数字的取位应符合表5.7.8的规定。
表5.7.8内业计算数字的取位
5.7.9内业计算完成后,应汇总下列资料:
1平面控制网图;
2各项外业观测资料;
3平差计算资料及成果;
4仪器检定证书;
5技术设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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