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测量标准(中)
6高程控制测量
6.1一般规定
6.1.1高程控制网应包括场区高程控制网和建筑物高程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可采用水准测量和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建立。
6.1.2高程控制测量前应收集场区及附近城市高程控制点、建筑区域内的临时水准点等资料。当点位稳定、符合精度要求和成果可靠时,可作为高程控制测量的起始依据。
6.1.3施工高程控制测量的等级依次分为二、三、四、五等,可根据场区的实际需要布设,特殊需要可另行设计。四等和五等高程控制网可采用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6.1.4高程控制点应选在土质坚实,便于施测、使用并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距离基坑边缘不应小于基坑深度的2倍。
6.1.5高程控制点的标志与标石的埋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规定。
6.1.6高程控制点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在施工期间定期复测,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进行复测。
6.2场区高程控制网
6.2.1场区高程控制网应布设成附合路线、结点网或闭合环。
6.2.2场区高程控制网的精度,不宜低于三等水准,其主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6.4.1的规定。
6.2.3场区高程控制点可单独布设在场区相对稳定的区域,也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点的标石上。
6.3建筑物施工高程控制网
6.3.1建筑物施工高程控制网应在每一栋建筑物周围布设,不应少于2个点,独立建筑不应少于3个点。
6.3.2建筑物施工高程控制宜采用水准测量。水准测量的精度等级,可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布设。其主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本标准表6.4.1的规定。
6.3.3水准点可设置在平面控制网的标桩或外围的固定地物上,也可单独埋设。当场区高程控制点距离施工建筑物小于200m时,可直接利用。
6.4水准测量
6.4.1各等级水准测量应起闭于高等级水准点上,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4.1的规定。
注:L为附合路线或闭合环线长度,Li为检测测段长度(均以km计);n为测站数。
6.4.2水准测量的观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二等水准测量采用光学测微法时,往测奇数站的观测顺序为“后—前—前—后”,偶数站的观测顺序为“前—后—后—前”;返测奇、偶数站的观测顺序分别按往测偶、奇数站的观测顺序进行;当使用数字水准仪时,往返测观测顺序,奇数站为“后—前—前—后”,偶数站为“前—后—后—前”;
2三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每站观测顺序为“后—前—前—后”;
3四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直接读距离,双面标尺每站观测顺序为“后—后—前—前”;单面标尺每站观测顺序为“后—前”,两次仪器高应变动0.1m以上;
4五等水准测量采用中丝读数法,每站观测顺序为“后—前”。
6.4.3水准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准观测应在成像清晰稳定时进行,在日出后与日落前30min内、太阳中天前后约2h内、视线剧烈跳动、周边剧烈振动和气温突变时,风力过大而使标尺与仪器不能稳定时,不应进行观测;
2水准测量前,应进行预热,晴天应将仪器置于露天阴影下,使仪器与外界气温趋于一致;
3二等水准测量每测站观测不宜两次调焦,转动仪器的微倾螺旋与测微螺旋时,最后应为旋进方向,每一测段测站数应为偶数;
4水准观测应避免视线被遮挡;
5数字水准仪i角应在每天开测前进行测定。若开测为未结束测段,应在新测段开始前进行测定。
6.4.4水准测量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6.4.4的规定。
6.4.5观测成果超过本标准表6.4.1和表6.4.4的限差规定应重测,重测与取舍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1二等水准视线长度小于20m时,其视线高度不低于0.3m。
2三、四等水准采用变动仪器高度观测单面水准尺时,所测两次高差较差,与黑面、红面所测高差之差的要求相同。
3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或黑、红面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或黑、红面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值。
1本站检查发现超限应立即重测,迁站以后发现超限应从水准点开始重测,测段往返高差较差超限,应先就可靠程度较小的往测或返测进行整测段重测;
2若重测的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较差超过往返测较差的限差,但与另一单程的高差较差未超出限差,应取用重测结果;
3若重测的高差与同方向原测高差的较差不超过往返测高差较差的限差,且其中数与另一单程原测高差的较差亦不超出限差,则应取此中数作为该单程的高差;
4若超出本条上述限差,应重测另一单程。
6.5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
6.5.1三角高程测量宜在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布设成三角高程导线或三角高程网,三角高程导线各边的高差测定宜采用对向观测。有条件时,可布设成三维控制网。
6.5.2四等和五等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路线应分别起闭于不低于三等和四等的水准点上。对向观测时,宜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6.5.3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6.5.3的规定。
注:1 D为电磁波测距边水半距离(km)。
2当用具有气象和地球曲率自动改正功能的全站仪观测时,采用两测回对向观测直接求得高差。
6.5.4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边长应采用Ⅰ级或Ⅱ级精度的测距仪测定,并加入温度、气压等气象改正与加、乘常数改正。
6.5.5垂直角观测时宜照准觇标中心,每照准一次读数两次,两次读数较差不应大于3″。仪器高、觇标高或反射镜高应在观测前后分别量至1mm,较差不大于2mm时取其中数。
6.6数据处理
6.6.1水准测量平差计算,应由2人独立检核,计算往返测高差较差、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然后计算每千米高差中数的偶然中误差M△、全中误差MW。M△及MW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水准路线测段往返测高差较差(mm);
D——计算△时相应路线测段长度(km);
n——水准路线测段数;
W——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mm);
L——计算W时相应的路线长度(km);
N——附合路线条数或闭合环数。
6.6.2三角高程测量高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所测两点之间的高差(m);
S——所测经气象和加、乘常数改正的斜距(m);
θ——垂直角;
i——测距仪中心的高度(m);
v——觇标中心的高度(m);
r——当地大气折射率;
R——地球平均曲率半径(m),取值6371000m。
6.6.3内业计算的数字取位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6.6.4高程控制测量完成后应提交下列资料:
1高程控制网示意图;
2各项外业观测资料;
3平差计算资料及高程成果表;
4仪器设备检定证书;
5技术设计书。
7土方施工和基础施工测量
7.1一般规定
7.1.1土方施工和基础施工测量应包括施工场地测量、土方施工测量、基础施工测量等。
7.1.2土方施工和基础施工测量前应收集下列成果资料:
1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桩点、高程控制点成果;
2建筑场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成果;
3土方施工方案。
7.1.3建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应在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中标出其位置并采取措施加以妥善保护。
7.2施工场地测量
7.2.1施工场地测量宜包括场地现状图测量、场地平整、临时水电管线敷设、施工道路、暂设建筑物以及物料、机具场地的划分等施工准备的测量工作。
7.2.2在开工前,宜测绘1:1000、1:5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图。
7.2.3地形图测绘可采用数字测图方法,采用全站仪、卫星导航定位测量动态测量等仪器。
7.2.4场地平整测量应符合总体竖向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采用方格网法,平坦地区宜采用20m×20m方格网;地形起伏地区宜采用10m×10m方格网。
7.2.5方格网的点位可依据红线桩点或原有建筑物进行测设,高程可按本标准第6.4.1条规定的五等水准测量精度要求或等精度的三角高程等方法测定。
7.2.6采用数字建模法实施场地测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充分保证数字模型采样点密度,采用全站仪或卫星导航定位测量动态测量技术现场采集,采样间距一般不宜大于格网间距,地形特征部位应适当加密;采用三维激光扫描技术扫描,采样点距离测站100m的采样点间距按50mm进行控制;
2采用数字建模法进行场地平整土石方量计算时,应保证模型与实际地貌的符合性。应在建模范围抽查不少于5%的检查点进行符合性检验,检查点与模型内插点平均高程较差应在±100mm内;
3采用数字建模法进行场地平整时,可先在模型上查阅拟建建筑物轮廓点挖填高度,并在实地放样拟建建筑物,依据放样点的挖填高度进行平整施工。
7.2.7施工道路、临时水电管线与暂设建筑物的平面、高程位置应根据场区测量控制点与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进行测设,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7.2.7的规定。
7.2.8依据现状地形图、地下管线图,对场地内需要保留的原有地下建筑物、地下管网与树木的树冠范围等进行现场标定。
7.2.9施工场地测量应进行原始记录,及时整理有关数据和资料,并绘制成有关图表,归档保存。
7.3土方施工测量
7.3.1土方施工测量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根据城市测量控制点、场区平面控制网或建筑物平面控制网放样基槽(坑)开挖边界线;
2基槽(坑)开挖过程中的放坡比例及标高控制;
3基槽(坑)开挖过程中电梯井坑、积水坑的平面、标高位置及放坡比例控制。
7.3.2土方施工测量放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以城市测量控制点定位时,应选择精度较高的点位和方向为依据;
2当以场区平面控制网定位时,应选择距开挖线较近的或与开挖线尺寸关系较清晰的轴线为依据;
3当以建筑红线桩点定位时,应选择沿主要街道且较长的建筑红线边为依据。
7.3.3基槽(坑)开挖边线放线测量时,不同形状的基槽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形基础放线应以轴线控制桩为准测设基槽边线,两灰线外侧为槽宽,允许误差应为+20mm、—10mm。
2杯形基础放线应以轴线控制桩为准测设柱中心桩,再以柱中心桩及其轴线方向定出柱基开挖边线,中心桩的允许误差应为3mm。
3整体基础开挖放线。地下连续墙施工时,应以轴线控制桩为准测设连续墙中线,中线横向允许误差应为±10mm;混凝土灌注桩施工时,应以轴线控制桩为准测设灌注桩中线,中线横向允许误差应为±20mm;大开挖施工时应根据轴线控制桩分别测设出基槽上、下口位置桩,并撒出开挖边界线,上口桩允许误差应为+50mm、—20mm,下口桩允许误差应为+20mm、—10mm。
7.3.4基槽(坑)开挖的标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条形基础与杯形基础开挖中,应在槽壁上每隔3m距离测设距槽底设计标高500mm或1000mm的水平桩,允许误差应为±5mm;
2整体基础开挖接近槽底时,应及时测设坡脚与槽底标高,并应拉通线控制槽底标高。
7.4基础施工测量
7.4.1基础施工测量应包括桩基施工测量、沉井施工测量、垫层施工测量、基础底板施工测量。
7.4.2桩基和沉井施工前应根据总平面图等测定桩基和沉井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构筑物与管线的位置。
7.4.3桩基和沉井施工的平面与高程控制桩,均应设在桩基和沉井施工影响范围之外。
7.4.4桩位定位放样允许误差应为±10mm,并应在桩位外设置定位基准桩。
7.4.5桩基竣工后,应以桩位定位放样测量的精度进行竣工测量,并提交桩位测量放线图和桩位竣工图等测量成果。
7.4.6沉井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设沉井中线,允许误差应为±5mm;
2沉井施工过程中,中线投点允许误差应为±5mm,标高测设允许误差应为±5mm;
3沉井竣工后,应以定位精度进行竣工测量,并提交定位测量记录和工程竣工图(实测标高、偏位)等测量资料。
7.4.7在垫层或地基上进行主控制轴线投测前,应以建筑物施工平面控制网为基准,对建筑物外廓轴线控制桩进行校测,无误后,投测主控制轴线,允许误差应为±3mm。
7.4.8在垫层或地基上进行基础放线前,应先校核各主控制轴线的定位桩,无误后,方可根据控制轴线的定位桩投测建筑物各控制轴线。建筑物各控制轴线在经过闭合校测合格后,方可用墨线弹出建筑物的大角线、细部轴线与施工线,控制轴线的放线应独立实测两次。基础外廓轴线允许误差应符合表7.4.8的规定。
8基坑施工监测
8.1一般规定
8.1.1基坑工程施工中应进行基坑施工监测。
8.1.2基坑监测的主要对象应包括支护结构、地下水状况、基坑底部及周围土体、周围建筑物、周围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周围重要的道路,以及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8.1.3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测频次、监控报警值等。
8.1.4基坑施工监测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息反馈制度等内容。
8.1.5监测方法应根据工程监测等级、现场条件、设计要求、地区经验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8.1.6监测网应包括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位置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监测期间,应定期检查检验其稳定性。
8.1.7监测点应稳定牢固,标示清楚,施工及监测过程中应进行保护。
8.1.8监测基准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要求。
8.1.9基坑工程监测报警值应由监测项目的累计变化量或变化速率值两项指标控制。
8.1.10基坑监测精度及监控报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要求。
8.1.11应按规定监测频次观测,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并上报;当数据达到报警值时应立即报告。
8.1.12监测仪器、设备和监测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足观测精度和量程的要求;
2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经过校准或检定,且校准记录和检定资料齐全,并在规定的校准有效期内。
8.1.13监测项目初始值应为施工前连续观测2次以上稳定值的平均数。
8.2监测项目
8.2.1基坑工程现场监测项目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的特点、设计要求确定,并宜按表8.2.1进行选择。
注:1基坑类别等级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执行。
2▲为应测,△为宜测,○为可测。
8.2.2监测过程中应进行安全巡视,掌握基坑周围地面及建筑物墙面裂缝、倾斜等变化,了解施工工况、坑边荷载的变化、围护体系的防渗以及支护结构施工质量等。
8.3监测点布置
8.3.1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基坑周边的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关键部位宜适当加密,且每侧边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
8.3.2支护结构深部水平位移监测点布置间距宜为20m~50m,中间部位宜布置监测点,每边至少1个监测点。监测点布置深度宜与围护墙(桩)入土深度相同。
8.3.3锚杆拉力监测点应布置在锚杆受力较大、形态较复杂处,每层监测点应按锚杆总数的1%~3%布置,且不应少于3个,各层监测点宜保持在同一竖直面上。
8.3.4支撑轴力监测点宜布置在支撑内力较大、受力较复杂的支撑上,每道支撑监测点不应少于3个,并且每道支撑轴力监测点位置宜在竖向上保持一致。
8.3.5挡土构件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形较大的部位,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每边不应少于1处。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矩较大处,竖向间距宜为2m~4m。
8.3.6支撑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地质条件复杂等位置的立柱上,监测点不宜少于立柱总数的5%,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于立柱总数的10%,且均不应少于3根立柱。
8.3.7地下水位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内采用深井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两相邻降水井的中间部位;采用轻型井点、喷射井点降水时,水位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央和周边拐角处,监测点数量视具体情况确定;
2基坑外地下水位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被保护对象(如建筑物、地下管线等)周边或在两者之间布置,监测点间距宜为20m~50m。相邻建筑物、重要的地下管线或管线密集处应布置水位监测点;如有止水帷幕,宜布置在止水帷幕的外侧约2m处;
3水位监测管的埋置深度应在最低设计水位或最低允许地下水位之下3m~5m。对于需要降低承压水水位的基坑工程,水位监测管埋置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8.3.8支护结构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弯矩较大、受力较复杂及有代表性的部位。平面布置上基坑每边不宜少于2个测点;在竖向布置上,测点间距宜为2m~5m;当按土层分布情况布设时,每层应至少布设1个测点,且布置在各层土的中部。
8.3.9孔隙水压力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受力、变形较大或有代表性的部位,数量不宜少于3个,监测点宜在水压力变化影响深度范围内按土层布置,竖向间距宜为2m~5m。
8.3.10基坑周边监测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1~3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并符合工程保护范围的规定。
8.3.11基坑周边建筑物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布置在变形明显而又有代表性的部位;
2点位应避开暖气管、落水管、窗台、配电盘及临时构筑物;
3可沿承重墙长度方向每隔15m~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设置一个监测点;
4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不同地基或结构分界处、高低或新旧建筑物分界处等也应设置监测点。
8.3.12基坑地表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宜按剖面垂直于基坑边布置,剖面间距视基础形式、荷载、地质条件、设计要求确定,并宜设置在每侧边中部。每条剖面线上的监测点宜由内向外先密后疏布置,且不宜少于5个。
8.3.13基坑周边管线竖向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年限、类型、材料、尺寸及现状等情况,设置监测点;
2监测点宜布置在管线的节点、转角点和变形曲率较大的部位,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15m~20m;
3上水、煤气、暖气等压力管线宜设置直接监测点。直接监测点应设置在管线上,也可利用阀门开关、抽气孔以及检查井等管线设备作为监测点。
8.3.14裂缝监测点应选在有代表性的裂缝进行布置,每条观测裂缝至少布设两组观测标志,其中一组布置在裂缝的最宽处,另外一组布置在裂缝的末端。
8.3.15爆破振动监测点布置应符合基坑工程设计要求。
8.4监测方法
8.4.1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定特定方向的水平位移可采用视准线法、小角法、投点法等;
2测定任意方向的水平位移可采用前方交会法、后方交会法、极坐标法等;
3当基准点距基坑较远时,宜采用卫星导航测量法或三角、三边、边角测量与基准线法相结合的综合测量方法。
8.4.2竖向位移监测可采用几何水准、液体静力水准等。
8.4.3深层水平位移(测斜)采用测斜仪测量,量测围护墙体或坑外土体在不同深度处的水平位移变化。
8.4.4锚杆拉力监测可采用特制的锚杆应力计或钢筋应力计来监测。监测设备的量程宜为设计值的2倍,量测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8.4.5挡土构件内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护结构监测可依据现场情况将应变计或应力计安装在结构内部或表面;
2钢构件可采用轴力计或应变计等量测;
3混凝土构件可采用钢筋应力计或混凝土应变计等进行量测。
8.4.6地下水水位监测宜采用水位计进行量测。水位管宜在基坑开挖前埋设,并应连续观测数日取平均作为初始值。
8.4.7土压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压力可采用土压力计量测;
2土压力计的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其上限可取最大设计压力的2倍;
3土压力计的埋设方式分为埋入式和边界式;
4土压力计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8.4.8孔隙水压力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孔隙水压力监测可采用振弦式孔隙水压力计或应变式孔隙水压力计;
2孔隙水压力计量程应满足被测压力范围的要求,其上限可取静水压力与超孔隙水压力之和的2倍;具有足够强度、抗腐蚀性和耐久性,并具有抗震和抗冲击性能;
3孔隙水压力计埋设后应量测孔隙水压力初始值,且宜逐日定时连续量测1周,取稳定值为初始值;
4孔隙水压力计精度不宜低于0.5%F·S,分辨率不宜低于0.2%F·S。
8.4.9裂缝宽度监测宜在裂缝两侧设置标志,用千分表或游标卡尺等量测,也可用裂缝计或摄影测量方法等,裂缝长度监测宜采用直接量测法,裂缝深度监测宜采用超声波法、凿出法等。
8.4.10爆破振动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振动监测传感器应安装在基坑周边重要建筑物上,与被测对象之间刚性粘结,并使传感器的定位方向与所测量的振动方向一致。速度传感器或加速度传感器可采用垂直、水平单向传感器或三矢量一体传感器;
2仪器安装和连接后应进行监测系统的测试,监测期内整个监测系统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5监测频率
8.5.1基坑工程监测频率应能准确反映围护结构、周边环境动态变化,能系统反映监测对象的重要变化过程而又不遗漏其变化时刻为原则,宜采用定时监测,必要时进行跟踪监测。
8.5.2基坑监测频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的要求。
8.5.3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值,变形速率加大、变形较大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并应加密观测频次。
8.5.4对分区或分期开挖的基坑,应根据施工的影响程度,调整监测频率。
8.6监测资料整理
8.6.1监测成果应包括当日报表、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报表数据、图表应客观、真实、准确,宜用表格和变化曲线或图形反映。
8.6.2监测项目数据分析时,除应对每个项目单项分析外,还应结合自然环境、施工工况等情况以及以往数据,进行多项目综合分析。
8.6.3基坑工程监测的观测记录、计算资料和技术成果应进行组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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