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测量标准(下)

建筑施工测量标准(下)

  9民用建筑主体施工测量

  9.1一般规定

  9.1.1民用建筑主体施工测量应包括主轴线内控基准点的设置、施工层的平面与标高控制、主轴线的竖向投测、施工层标高的竖向传递、大型预制构件的安装测量等。

  9.1.2施工测量应在首层放线验收后,根据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申请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9.1.3当施工测量采用外控法进行地上结构轴线竖向投测时,应将控制轴线引测至首层结构外立面上,作为各施工层主轴线竖向投测的方向基准。

  9.1.4当施工测量采用内控法进行轴线竖向投测时,应在基准层底板上预埋钢板,划+字线钻孔,作为向上传递轴线基准点,并宜在各层楼板对应位置预留200mm×200mm孔洞。

  9.1.5超高层建筑物轴线内控点宜采用强制对中装置,当建筑高度超出投测仪器量程时应建立接力层。

  9.1.6轴线竖向投测应事先校测控制桩、基准点,投测允许误差应符合表9.1.6的规定。

  9.1.7控制轴线投测至施工层后,应组成闭合图形,且间距不宜大于钢尺长度,控制轴线的布置因素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外廓轴线;

  2单元、施工流水段分界轴线;

  3楼梯间、电梯间两侧轴线;

  4施工流水段内控点不宜少于4个,应与其他流水段控制点组成闭合图形。

  9.1.8施工层放线时,应先校核投测轴线,闭合后再测设细部轴线与施工线,各部位放线允许误差应符合表9.1.8的规定。

  9.1.9标高的竖向传递,当使用钢尺时,应从首层起始标高基准点垂直量取;当传递高度超过钢尺长度时,应设置新的标高基准点;当使用电磁波天顶测距传递时,宜沿测量洞口、管线洞口垂直向上传递,应观测至少一测回;每栋建筑应由3处分别向上传递,标高允许误差应符合表9.1.9的规定。

  9.1.10施工层抄平之前,应先校测3个传递标高点;当较差小于3mm时,应以其平均值作为本层标高起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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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11当抄测标高时,宜将水准仪安置在待测点范围的中心位置,标高线允许误差应为±3mm。

  9.1.12建筑物围护结构封闭前,应将外控轴线引测至结构内部,作为室内装修与设备安装放线的依据,控制线可采用平行借线法引测。

  9.1.13结构施工中测设的轴线与标高线,标识应清晰明确。

  9.2砌体结构施工测量

  9.2.1当砌体结构施工测量在基础墙顶放线时,应测出墙体轴线;在楼板上放线时,内墙应弹出两侧边线,外墙应弹出内边线。

  9.2.2墙体砌筑之前,应按施工图制作皮数杆,作为控制墙体砌筑标高的依据,皮数杆全高绘制允许误差应为±2mm。

  9.2.3皮数杆的位置应选在建筑物各转角及施工流水段分界处,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5m,立杆时先用水准仪抄测标高线,允许误差应为±2mm。

  9.2.4各施工层墙体砌筑到一步架高度后,应测设500mm(或整米标高)标高线,作为结构、装修施工的标高依据,相邻标高点间距不宜大于4m,标高线允许误差应为±3mm。

  9.3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测量

  9.3.1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测量内容应包括装配式、现浇结构等形式的施工测量。

  9.3.2钢筋混凝土构件进场后,应检查其几何尺寸,且其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9.3.3预制梁柱安装前,应在梁两端与柱身三面分别弹出几何中线或安装线,弹线允许误差应为±2mm。

  9.3.4预制柱(墙)安装前,应检查结构中支承埋件的平面位置与标高,其允许误差应符合表9.3.4的规定,并应绘简图记录误差情况。

  9.3.5当预制柱(墙)安装时,应采用两台经纬仪,在相互垂直的方向上同时校测构件安装的垂直度;当观测面为不等截面时,经纬仪应安置在轴线上;当观测面为等截面时,经纬仪可不安置在轴线上,但仪器中心至柱中心的直线与轴线的水平夹角不得大于15°。预制柱(墙)安装垂直度测量的允许误差应为±3mm。

  9.3.6柱顶面的梁或屋架位置线,应以结构平面轴线为准测设,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表9.1.6的规定。

  9.3.7预制梁安装后,应复测柱身垂直度,并做记录。

  9.3.8现浇混凝土结构中,墙、柱钢筋绑扎完成后,应在竖向主筋上测设标高,并应进行标识,作为支模与浇灌混凝土高度的依据,测量方法及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第9.1.9条的规定。

  9.3.9现浇柱支模后,应校测模板的平面位置及垂直度。平面位置测量允许误差应为3mm,垂直度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第9.3.5条的规定。

  9.4钢结构施工测量

  9.4.1±0.000以下部分施工测量控制网,应将地面平面控制网的纵、横轴线测设到基础混凝土面层上,组成基础平面控制网,其精度与地面平面控制网精度相同,并应测设出柱行列中轴线,其相邻柱中心间距的测量允许误差应为1mm,第一根柱至n根柱间距的测量允许误差应为(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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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2预埋钢板应水平并与地脚螺栓垂直。依据纵、横控制轴线,交会出定位钢板上的纵、横轴线,允许误差应为1mm。在浇筑基础混凝土前,检查调整纵、横轴线与设计位置,其允许误差应为1mm,标高允许误差应为±2mm。

  9.4.3安装前应复测柱、梁、支撑等主要构件尺寸与中线位置,构件的外形与几何尺寸的允许误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9.4.4基础混凝土面层上第一层钢柱安装之前,应复测、调整钢柱地脚螺栓部位的十字定位轴线控制点组成的柱格网,其允许误差应为1mm。安装时柱底面的十字轴线对准地脚螺栓部位的十字定位轴线,允许误差应为0.5mm,钢柱顶端面的纵、横柱十字定位轴线的允许误差应为1mm。

  9.4.5当施工到±0.000时,应复测并调整控制网的坐标和高程,其允许误差应为2mm。

  9.4.6地上部分钢柱垂直度测设的基准点,应采用相对误差不低于1/40000级激光铅垂仪、相同精度的光学铅垂仪或激光准直仪,根据平面控制网,布设竖向控制点,并对布设的竖向控制点进行校核,其精度与平面控制网的精度相同。竖向控制点宜用不锈钢制成半永久标志。

  9.4.7竖向控制宜采用内控误差圆投测方法,每个施工层投测完成应及时进行校核符合精度要求后,方可施工。

  9.4.8在焊接时,除执行保持柱身垂直度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用经纬仪随时进行监测校正,对于10m高的结构柱,垂直度的允许误差为5mm,建筑总高度(H)的垂直度允许误差应为3H/10000。

  9.4.9柱、梁、支撑等大型构件安装时,应以柱为准,调整梁与支撑。在焊接时应观测与记录下列项目:

  1柱与梁焊接缝收缩引起柱身垂直度的测定;

  2柱的日照温差变形的测定值;

  3柱身受风力影响的测定。

  9.4.10层间高差与建筑总高度,应采用水准测量或用Ⅰ级钢尺沿柱身外向上、向下丈量测定;当钢结构丈量测定时,每层高差允许误差应为±3mm。建筑总高度(H)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表9.1.9的规定。

  9.5超高层、高耸塔形建筑施工测量

  9.5.1超高层、高耸塔形建筑施工测量控制网宜测设为平高控制网。其中,平面控制网应采用一级平面控制网精度施测,高程控制网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精度施测。

  9.5.2超高层、高耸塔形建筑物施工测量的控制网,宜采用为矩形、十字形或辐射形等有检核条件的控制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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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3超高层、高耸塔形建筑物施工测量,应根据平面与高程控制网直接测定施工轴线及标高,并使用不同的测量方法校核。

  9.5.4基础结构以上轴线竖向投测宜使用精度不低于1/100000的激光铅垂仪、光学铅垂仪。

  9.5.5超高层、高耸塔形建筑物标高的引测,宜采用Ⅰ级钢尺沿塔身铅垂线方向丈量。向上、向下两次丈量较差应符合本标准表9.1.9的规定。

  9.5.6高耸塔形建筑物,宜设置包括塔身中心点及十字主控轴线的各端控制点的5个垂直控制点,其设置铅垂仪的点位应从控制轴线上直接测定,并以不同的测设方法进行校核,其投点较差不应大于3mm。

  9.5.7采用滑模施工工艺时,模板组装前应根据建筑物轴线控制桩在基础顶面放线,测量方法及各项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第9.1.8条的规定。

  9.5.8滑模施工过程中检测模板垂直度的仪器、设备,可根据建筑物高度与施工现场条件选用经纬仪、线锤、激光铅垂仪等,其精度不应低于1/10000;模板垂直度的检测应设观测站,当采用经纬仪检测时。应设置在轴线控制桩上;当采用激光铅垂仪检测时,应设置在结构外角处。

  9.5.9模板滑升之前,应在结构竖向钢筋上测设统一标高点,作为测量门窗口与顶板支模高度的依据,测量方法及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第9.1.10条的规定。

  9.5.10高耸塔形建筑物测设应按本标准第9.5.6条设置的垂直控制点,在施工用滑模平台上设置铅垂仪的激光接收靶或十字线标志,调正滑模平台至符合设计要求。测量误差应符合表9.5.10的规定。

  注:高大水塔、广播电视发射塔的施工测量,其允许误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由设计、施工、测量、监理等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9.5.11筒式钢筋混凝土桅杆顶部向上施工时,应在二级风力以下时测定其中心点。

  9.5.12钢桅杆的吊装测量,在筒式钢筋混凝土桅杆顶层灌筑混凝土前,测定出顶层的中心点,再测定钢桅杆基座吊装中心十字线与钢桅杆地脚螺栓的位置。地脚螺栓中心线对基座中心线的测量允许误差不应大于1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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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形体复杂建筑物施工测量

  9.6.1形体复杂的建筑物施工测量应包括运动场馆、影剧院、异形结构等。

  9.6.2形体复杂的建筑物施工测量,在开工前应由施测单位预先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9.6.3形体复杂的建筑物的基础施工测量宜与一般建筑相同。形体复杂的建筑物施工测量的平面控制,平面控制不应低于一级,高程控制不应低于三等水准。

  9.6.4形体复杂的建筑物的施工测量平面控制网,应根据其主体结构优化设计。控制点宜埋设半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置备桩并妥善保管。在施工测量过程中,应定期校核控制点间的边角关系,平面位置校核误差应符合精度要求。

  9.6.5形体复杂的建筑物施工测量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网宜布设成平高控制网,并应根据工程的特点与精度要求优化设计。

  9.6.6形体复杂建筑的控制点宜位于结构内部,受现场施工的影响较大,控制点应根据施工进度复测,宜每施工完成一个结构层,复测一次平面和高程控制网。

  9.6.7形体复杂建筑物宜建立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建筑物整体结构的坐标系统应统一。

  9.6.8田径场地的跑道与自行车场赛道的测算线长度、游泳池两端线间距离的允许误差均应为正误差。

  9.6.9圆形、椭圆形比赛道的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宜包括其圆心、椭圆的两焦点。

  9.6.10运动场馆比赛道平面细部定位点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建筑施工测量平面点位误差允许值的1/。

  9.6.11运动场馆、影剧院等形体复杂的建筑物的平面细部定位点及结构曲面细部定位点测设,宜采用全站仪三维坐标法、极坐标法、交会法、偏角法与弦线法等方法,并应使用不同的测量方法或测量细部定位点的间距进行校核,其差值应小于施工测量允许误差的。

  9.6.12细部定位标志点,应根据建筑物的形状、面层的材料,宜选择铜质、不锈钢质等圆形标志,其直径应小于5mm,标心的十字线刻划误差应为0.5mm。

  9.6.13当矩形运动场馆、影剧院建筑物,布设矩形平面控制网时,除应对矩形的四个边角进行测角、测边外,还应进行对角线方向与距离的测量。

  9.6.14对高程精度要求较高的形体复杂的建筑物,布设高程控制网时,应采用二等水准测量。细部高程点测量的限差应为施工测量高程允许误差的1/。

  9.6.15形体复杂、大型、大跨度等建筑物施工测量使用的主要仪器宜符合表9.6.15的规定。

  9.6.16形体复杂的建筑物钢网架结构施工定位测量,对于周边梁支承或支承柱的测量应与其相应的网架支承球网的距离、标高的测量精度要求一致。对于整体吊装或整体滑动安装的网架,球形支承点间的距离应考虑网架吊起后自重引起变形的影响。

  9.6.17网架周边支承或支承柱间的距离,宜用全站仪测角、测边;对于矩形周边,应测周边支承点或支承柱的对角线;对于圆形周边,应测多边形的边及其对角线。观测完成后,可进行简易平差,其测量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应大于10mm。

  9.6.18网架周边支承或支承柱的实测高程与设计高程之差不应大于5mm。

  9.6.19形体复杂的建筑物钢结构的施工测量,钢结构各节点的三维坐标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10工业建筑施工测量

  10.1一般规定

  10.1.1工业建筑施工测量应包括工业建筑的新建与改(扩)建工程。

  10.1.2工业建筑施工测量平面控制网的坐标系统应与设计坐标系统一致,并与国家坐标系联测。

  10.1.3工业建筑施工测量高程控制网应根据设计高程布网并与国家高程系统联测。

  10.1.4厂区平面控制网的测设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布设控制网时,宜选一级,控制网的主轴线应与主要建筑物的轴线平行。

  10.1.5厂区高程控制网的测设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厂区高程控制网宜采用不低于三等水准。

  10.1.6厂区控制网的桩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要求埋设,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10.2厂房施工测量

  10.2.1厂房平面控制网的测设应符合本标准表5.3.2的规定。

  10.2.2基础施工测量应以厂房平面控制网为依据,基础位置线与标高线的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第7.3节的规定。

  10.2.3主体结构施工前,应实测基础的平面位置与标高,并记录误差值。

  10.2.4纵、横向柱轴线应根据厂房平面控制网在各柱基杯口上测设,允许误差应为3mm。

  10.2.5标高控制线应根据厂区高程控制网在各柱基杯口内测设,允许误差应为±3mm。

  10.2.6厂房为钢结构时,施工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9.4节的规定。厂房柱为现浇混凝土结构时,现浇钢筋混凝土柱施工测量应符合本标准第9.3节的规定。

  10.2.7吊车梁与轨道安装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车梁安装测量中,应在梁顶和两端划出中线,牛腿上吊车梁安装中线宜采用平行借线法测设,测设前应先校核跨距,允许误差应为±2mm,吊车梁中线允许误差应为3mm;

  2吊车轨道安装前,将吊车轨道中线投测至吊车梁上,允许误差应为2mm,中间加密点的间距不得超过柱距的二倍,允许误差应为±2mm,并将各点平行引测于牛腿顶部的柱子侧面,作为轨道安装的依据;

  3轨道安装中线应在屋架固定后测设;

  4轨道安装前宜用吊钢尺法把标高引测至高出轨面500mm的柱子侧面,允许误差应为±2mm。

  10.2.8屋架安装后应实测屋架垂直度、节间平直度、标高、挠度(起拱)等,并应进行记录。

  10.3厂房(区)改(扩)建施工测量

  10.3.1厂区改(扩)建施工测量,应以原厂区控制点为依据,恢复厂区平面控制网,其精度不应低于原控制网精度,若原控制网保存良好,且改(扩)建区不大于原厂区的1/3时,可对原控制网进行恢复与扩展,扩展控制点应与原控制网组成新控制网,一并进行整体平差计算。

  10.3.2当无法恢复原厂区平面控制网,或改(扩)建区大于原厂区的1/3时,可在改(扩)建区布设平面控制网,其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第5.2节的规定。

  10.3.3厂房进行改(扩)建施工测量,应以原厂房平面控制点为依据,恢复、扩展厂房平面控制网。

  10.3.4当原厂房无平面控制点时,可根据下列依据重建厂房平面控制网:

  1有行车轨道的厂房,应以现有行车轨道中线为依据;

  2当厂房内主要设备与改(扩)建后的设备有联动或衔接关系时,应以现有设备中线为依据;

  3当厂房内无行车轨道及联动或衔接设备时,应以厂房柱中线为依据。

  10.3.5厂房改(扩)建标高测量应以厂房内的标高点为依据;当厂房内无标高点时,可根据下列依据施测:

  1有行车轨道的厂房,应以轨道的实测平均标高为依据;

  2厂房内主要设备在改(扩)建中与原有设备有联动或衔接关系时,应以原有设备安装基准点或设备底座标高为依据;

  3厂房内无行车及联动设备时,应以厂区水准点为依据。

  10.4厂区专用铁路施工测量

  10.4.1根据厂区平面控制网,应以相应的厂房平面控制网精度测设铁路专用线的进厂起点、路线交点、曲线起点、曲线中点、曲线终点、道岔的岔心及路线终端,延长到厂房内的支线,应以厂房平面控制网为依据定位。路线定位后,应以一测回校测转角α,测角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0.4.1的规定,并应与铁路正线的控制网进行联测。

  10.4.2中桩的间距,直线上不应大于50m,圆曲线上宜为20m,中桩桩位测量的允许误差纵向应为1/2000,横向应为±25mm。

  10.4.3曲线辅点的测设,可采用极坐标法或支距法,曲线测量的允许误差:纵向应为1/2000,横向应为±50mm。

  10.4.4中桩高程测量,应根据厂区高程控制网用附合水准路线测定,其闭合差的允许误差应为±10mm(n为测站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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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厂房设备基础测量

  10.5.1设备基础施工测量应依据设备基础图及管网图,在设备基础旁设置轴线和高程控制标识,其精度与厂区平面和高程控制网保持一致。

  10.5.2设备基础施工前,应测设出基础轴线、中线、边线、平面控制线和标高控制线。基础预埋件或螺栓组安装前应测设出预埋件或螺栓组中线、边线和标高控制线。轴线的投测允许误差应为5mm,标高的投测允许误差应为±5mm,外轮廓线投测的允许误差应符合本标准第7.4.8条的规定。

  10.5.3混凝土设备基础的预埋件、螺栓的允许误差应满足设计和设备厂家的要求。

  10.5.4大型设备基础在浇筑过程中应进行监测;当发现位置和标高与要求不符时,应及时处理。

  11建筑装饰与设备安装施工测量

  11.1一般规定

  11.1.1建筑装饰与设备安装施工测量应包括抹灰施工、室内地面面层施工、吊顶与屋面施工、墙面装饰施工、室内隔墙施工、幕墙和门窗安装、电梯和管道安装等。

  11.1.2施工测量前应查阅施工图纸,了解设计要求,验算有关测量数据,核对图上坐标和高程系统与施工现场的准确性,并应对其测量控制点和其他测量成果进行校核与检测。

  11.1.3建筑装饰与设备安装施工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外水平线测设每3m距离的两端高差应小于1mm,同一条水平线的标高允许误差应为±3mm;

  2室外铅垂线,投测两次结果较差应小于2mm,当垂直角超过40°时,可采用陡角棱镜或弯管目镜投测;

  3室内铅垂线,投测相对误差应小于H/3000。

  11.2装饰施工测量

  11.2.1装饰施工前,应结合装饰装修工程技术要点,根据结构施工时的轴线控制线,按本标准第11.1.3条精度要求,将装饰施工控制线及时测设在墙、柱、板上,作为装饰施工测量的控制依据。

  11.2.2室内地面面层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在基层上以十字直角定位线为基准弹线分格,量距相对误差应小于1/10000,测设直角的误差应小于±20″。

  11.2.3室内地面面层施工检测标高与水平度时,检测点间距大厅宜小于5m,房间宜小于2m或按设计要求实施。

  11.2.4吊顶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500mm水平线为依据,用钢尺量至吊顶设计标高,沿墙四周弹水平控制线;

  2在顶板上弹十字直角定位线,其中一条应与墙面平行,十字线按实际空间匀称确定,直线点标在四周墙上;

  3对具有天花藻井及顶棚悬吊设备、灯具及装饰物比较复杂的吊顶,在大厅吊顶前宜将其设计尺寸,在地面上按1:1放出大样后,沿铅垂线投测到顶棚。

  11.2.5内墙面装饰垂直控制线投测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3000,水平控制线的测设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11.1.3条的规定。

  11.2.6装饰墙面按设计要求分格分块时,其分格线与分块线测量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10000。

  11.2.7外墙面水平控制线的测设应符合本标准第11.1.3条的规定。

  11.2.8外墙面砖的铺贴表面平整允许误差为4mm,立面垂直允许误差为3mm。

  11.2.9轻质隔墙安装应垂直、平整、位置正确,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2.9的规定。

  11.2.10幕墙和窗安装施工测量前,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按装饰工程平面与标高设计要求,检测门窗洞口净空尺寸偏差,并绘图记录;

  2高层建筑外墙面垂直度,每层结构完工后应检测并记录偏差,并绘制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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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主体结构完工后,在有垂直龙骨的主要部位,用悬吊钢丝(垂准线)等方法沿墙面检测垂直度,并记录和绘制竖向剖面图。

  11.2.11幕墙和门窗安装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门窗洞口四周弹墙体纵轴线(外墙面控制线),在内外墙面按本标准第11.1.3条的要求弹500mm水平控制线,层高、全高允许偏差与结构施工测量精度相同;

  2建筑高度60m以上时,竖向投测应使用不低于2″级精度的经纬仪进行,60m以下可使用6″级经纬仪,根据需要在外墙面按本标准第11.1.3条的要求弹垂直通线。

  11.2.12当幕墙随主体同步安装时,幕墙安装施工测量应以控制结构轴线与标高为准。

  11.2.13控制垂直龙骨可采用激光铅垂仪或锤球吊钢丝的测法,锤球重量和钢丝直径的要求应符合表11.2.13的规定。

  11.2.14幕墙分格轴线的测量放线应与主体结构的测量放线相配合,对其误差应在分段分块内控制、分配、消除,不使其累积。

  11.2.15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测量放线高差允许偏差应为±3mm,埋件轴线允许偏差应为7mm。

  11.2.16屋面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检查各向流水实际坡度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测定实际偏差;

  2在屋面四周测设水平控制线及各向流水坡度控制线;

  3卷材防水保护层面应测设“十”字直角控制线。

  11.3设备安装施工测量

  11.3.1设备就位前,应按施工图和相关建筑物的轴线、边缘线、标高线测定安装的基准线。

  11.3.2互有连接、衔接或排列关系的设备,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并应按设备安装要求埋设中心标板或基准点。中心标板或基准点的埋设应正确和牢固,其材料宜选用铜材或不锈钢材。

  11.3.3平面位置安装基准线与基础实际轴线或与墙(柱)的实际轴线、边缘线的距离,其允许偏差应为±20mm。

  11.3.4设备定位基准的面、线或点对安装基准线的平面位置和标高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1.3.4的规定。

  注:特殊设备应符合设备安装和设计要求。

  11.3.5直升梯(包括观景梯)安装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施工开始时,应进行直升梯安装的准备工作,在电梯井底层以结构控制线为准,并应量测每层电梯井净空尺寸,并绘出平面图;

  2应采用垂准线法,检查电梯井中心竖向偏差,并应绘制电梯井两个方向的纵剖面图;

  3根据检查结果应提供最佳电梯井净空尺寸断面图;

  4应测设电梯井轨道中心位置,并应采用钢丝固定,各条铅垂线固定后,应校核相邻铅垂线间距离,相邻两铅垂线全高相互偏差应小于1mm,铅垂线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14000;

  5应在每层弹500mm或1000mm水平控制线,每层梯门套两边弹两条垂直线,其相对误差应小于1/3000,并确保电梯门坎与门地面水平度一致。

  11.3.6自动扶梯安装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平面图放线,检测绞车基础水平度与标高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在自动扶梯四个角点测设4个水平点,两次独立观测各点高差之差应小于1mm,四点高差较差应小于2mm;

  2绞车主轴轴承最低点平面位置及标高与设计位置之差均应小于1mm;

  3检测电梯绞车主轴水平度的误差应小于1/10000轴长。

  11.3.7管道安装前,应检查穿墙、穿层孔洞位置,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管道应以结构控制线为依据。

  12建筑小区市政工程施工测量

  12.1一般规定

  12.1.1建筑小区市政工程施工测量应包括新建、扩建的小区、公共建筑群与工业厂区内的管线和道路工程以及附属工程。

  12.1.2建筑小区市政工程的中线定位应根据定线图或设计平面图,按图纸给定的定位条件,应采用建筑小区内施工平面控制网点测设,或宜依据与附近主要建(构)筑物之间相互关系测设,或宜以城市测量控制点测设。

  12.1.3建筑小区市政工程的高程与坡度控制,应使用城市测量控制点或以城市测量控制点为基点统一布设的施工水准点。

  12.1.4中线桩位测定可采用卫星导航定位测量动态测量放样法、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方向交会法、距离交会法或平行线法等,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桩位测定后应变换观测方法或条件进行校核。

  12.1.5中线桩测设使用的角度观测仪器应采用不低于2″级的经纬仪、全站仪,距离测量应采用检定合格的Ⅰ级钢卷尺或Ⅲ级全站仪,高程测量应采用不低于DS3级水准仪。

  12.1.6观测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角度观测不应少于一测回,上下半测回允许误差应为±36″,测回值之间允许误差为±24″;

  2对距离测量,当采用钢卷尺时,应往返丈量,量距相对误差应小于1/5000;当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时,可单向观测,两次读数;

  3对高程测量:当采用五等以上水准测量引测施工水准点细部测设时,应采用两个水准点作后视推求视线高,允许误差应为±5mm;当推求视线高符合要求时,应取平均值作为视线高程。

  12.1.7当采用独立坐标系统测设点位时,应与附近城市控制点联测,求出道路、地下管线的中线起点、终点、转折点等点位的地方坐标系统的坐标。联测坐标的测量允许误差应符合表12.1.7的规定。

  注:1 n为测站数;

  2当导线超长时,其长度不超过规定长度的1.5倍,其绝对闭合差不大于260mm,导线边数超过12条时,适当提高测角精度。

  12.1.8建筑小区市政工程定位后,其平面位置、高程均应在施工前与已建成的市政工程相衔接并校测。

  12.2管线工程施工测量

  12.2.1管线工程分期分阶段施工或与其他建筑物相衔接时,定位工作的校测或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小区室外管线与室内管线连接时,宜以室内管线的位置和高程为准;

  2建筑小区室外管线与市政干线连接时,宜以市政干线预留口位置或市政规划位置和高程为准;

  3新建管线与原有管线连接时,宜以原有管线位置和高程为准。

  12.2.2管线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测量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20mm。

  12.2.3地下管线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线施工挖槽前应测设中线控制桩;

  2施工水准点的布设间距不应大于150m;

  3在基槽内宜按10m,最长不应超过20m的间距投测管线中心线;

  4在基槽内测设高程及坡度控制桩,间距不宜大于10m,非重力流管道,间距可放宽至20m;

  5管线安装过程中应及时校测;

  6对建筑小区内的管线主干线,应在回填土前测出起点、终点、交点与井位的坐标及管外顶高程(压力管)或管内底高程(重力流管)。

  12.2.4架空管道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线定位后,应检查各交点处中心线转角,其观测值与设计值之差不应超过1′;

  2中心线及转角调整后即可测设管架中心线及基础中心桩,其直线投点误差不应大于5mm,基础间距测量的相对误差应小于1/2000;

  3基础进行混凝土浇筑时,应检测预埋螺栓固定平面位置及高程;

  4支架柱(柱高H)应校测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H/1000,且绝对值不应大于7mm。

  12.3道路工程施工测量

  12.3.1道路工程施工时,与建筑物出入口相衔接的定线测量校测或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已建建筑物出入口相衔接时,应以出入口位置为准调整连接段中线;

  2与已建成道路相接时,线形应平顺,并应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3建筑小区内道路高程应低于附近建筑物散水的高程。

  12.3.2道路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施工测量控制桩的间距,直线段宜为10m,曲线段宜为5m;

  2进行纵、横断面测量时,断面点间距不宜大于20m;

  3道路施工中宜采用边桩控制施工中线和高程;

  4施工过程中应结合季节的变化校测道路中线与高程控制桩。

  12.3.3道路圆曲线辅点的测设,宜由曲线两端闭合于中部,闭合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时,应将闭合差按比例分配到各辅点桩上。

  12.3.4道路起点、终点与交点相对于定位依据点的定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4的规定。

  12.3.5道路工程施工高程控制桩的测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

  12.4绿化工程施工测量

  12.4.1建筑小区的绿化工程应在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工程等主体完成后进行。

  12.4.2测量、施工放线应在施工图的水准点和坐标复核后,绿地栽植的定点放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4.2规定。

  12.4.3栽植穴(槽)的定点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栽植穴(槽)的定点放线应符合施工图要求,位置应准确、标志明显;

  2栽植穴定点放线时应标明中心位置,栽植槽应标明边线;

  3定点标志应标明树种名称(或代号)、规格;

  4当树木定点遇有障碍物影响时,应进行适当调整。

  12.4.4土山、微地形的高程控制应符合竖向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4.4的规定。

  12.4.5土山、微地形方格网尺寸测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提出要求的,最大尺寸不应大于10m×10m。

  13建筑主体施工变形监测

  13.1一般规定

  13.1.1建筑主体施工变形监测应包括施工过程中建筑物的竖向位移、水平位移、结构应力应变、主体倾斜、裂缝监测等。

  13.1.2建筑主体施工变形监测前,应根据测区条件、建筑物的结构类型、测量任务等方面的要求编制监测方案。当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13.1.3建筑主体施工变形监测中应建立监测基准网,监测基准网应定期检测,对变形监测成果应及时处理。

  13.1.4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及精度要求,应根据建筑物变形允许值及建筑结构类型、场地安全等级等因素进行选择,变形监测的等级划分与精度要求应符合表13.1.4的规定。

  注:1变形监测点的高程中误差和点位中误差,是指相对于邻近基准点而言。

  2竖向位移监测可视需要按变形监测点的高程中误差或相邻监测点高差中误差确定测量等级。

  3当水平位移监测用坐标向量表示时,则向量中误差为表中相应等级点位中误差的1/。

  13.1.5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变形监测: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3加层、扩建建筑物;

  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6因施工、使用或科研要求进行变形监测的工程。

  13.1.6变形监测的观测周期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1能正确反映建筑物的变形全过程;

  2建筑物的结构特征;

  3建筑物的重要性;

  4变形的性质、大小与速率;

  5工程地质情况与施工进度;

  6变形对周围建筑物和环境的影响。

  13.1.7变形监测的方法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施工条件、监测精度及周围环境选定。

  13.1.8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次监测时宜采用相同的监测网形和监测方法,使用同一仪器和设备,固定监测人员,在基本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监测;

  2每次监测前,仪器设备应自检。首次监测应在同期至少监测两次,无异常时应取其平均值;

  3周期性监测中,出现异常或测区受到地震、爆破等外界因素影响时,应及时复测或增加监测次数。

  13.1.9每期监测结束后,应及时处理监测数据,定期提交监测报告。当变形出现异常时,应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并应采取措施。

  13.2监测基准网

  13.2.1变形监测基准网应由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组成,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选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便于长期保存的位置,每项独立工程至少应有3个稳固可靠的基准点;

  2工作基点应选设在靠近监测目标,便于联测且比较稳定的位置。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宜设置工作基点,对工程较小、观测条件较好的工程,可以不设工作基点,而直接依据基准点测定变形监测点。

  13.2.2基准点的标石、标志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监测,并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稳定情况确定,前期宜1~2个月复测一次,稳定后3~6个月复测一次。

  13.2.3当设置工作基点时,每期变形监测时均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然后再对监测点进行观测。

  13.2.4变形监测基准应与施工坐标和高程系统一致,也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和高程系统。当监测工程范围较大时,应与国家或地方坐标和高程系统联测。

  13.2.5竖向位移基准点标石、标志的选型及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坚实稳固,便于监测;

  2埋设在变形区域以外;

  3可利用永久性建筑物设立墙上基准点,也可利用基岩凿埋标志;

  4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要求。

  13.2.6竖向位移监测网应布设成闭合环、结点网或附合路线,其主要技术要求和观测方法应符合表13.2.6的规定。

  注:表中D为测段的测站数。

  13.2.7竖向位移控制测量宜使用水准测量方法。水准观测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2.7的规定。

  注:数字水准仪观测,不受基、辅分划读数较差指标的限制,但测站两次观测的高差较差,应满足表中相应等级基、辅分划所测高差较差的限制。

  13.2.8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点的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点应埋设在变形影响范围外,坚实稳固,便于保存处;

  2通视良好,便于观测与定期检验;

  3宜采用有强制归心装置的观测墩,照准标志宜采用有强制对中装置的觇标。

  13.2.9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3.2.9的规定。

  注:1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的相关指标,是基于相应等级相邻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的要求确定的。

  2具体作业时,也可根据监测项目的特点在满足相邻基准点的点位中误差要求前提下,进行专项设计。

  3卫星导航定位测量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不受测角中误差和三角测量观测要求限制。

  13.2.10水平位移监测网可采用建筑基准线、三角网、边角网、导线网等形式,宜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并进行一次布网。

  13.3水平位移监测

  13.3.1水平位移监测应测定建筑物地基基础等在规定平面位置上随时间变化的位移量和位移速度。

  13.3.2水平位移监测点位布设应包括下列部位:

  1设计文件要求的监测点;

  2施工过程中结构安全性突出的特征构件;

  3变形较显著的关键点、建筑物承重墙柱拐角;

  4大型构筑物的顶部、中部和下部。

  13.3.3监测标志的形式宜采用反射棱镜、反射片等照准觇标。

  13.3.4水平位移监测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视准线法、经纬仪投点法、激光准直法、前方交会法、边角交会法、导线测量法、小角度法、极坐标法、垂线法。水平位移监测点的精度等级,应根据工程需要的监测等级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表13.1.4的规定。

  13.3.5视准线法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建筑物的纵、横轴或平行纵、横轴方向线上埋设控制点;

  2视准线上应设3个控制点,间距不应小于控制点至最近监测点间的距离;

  3监测点偏离基准线的距离不应大于20mm。

  13.3.6当采用经纬仪、全站仪投点法和小角度法时,应对仪器竖轴倾斜进行检验。

  13.3.7采用激光准直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激光器使用前,应检验校正,激光束轴线、发射系统轴线和望远镜视准轴三者应共轴,并使监测目标与最小激光斑共焦;

  2具有10-5~10-4量级准直精度时,宜采用2″型激光经纬仪;具有10-6量级准直精度时,宜采用1″型激光经纬仪;

  3距离小于或等于100m的高精度准直,宜采用衍射式激光准直仪或连续成像衍射板准直仪;距离大于100m的高精度准直,宜采用激光衍射准直系统或衍射频谱成像及投影成像激光准直系统。

  13.3.8用前方交会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点不应少于3个,其间距不应小于交会边的长度;

  2交会角宜为60°~120°;

  3当三条方向线交会形成误差三角形时,应取其内心位置;

  4同一测站上应以同仪器、同盘位、同后视点进行观测;

  5各测回间应转动基座120°;

  6位移值可采用监测周期之间前方交会点坐标值的变化量计算。

  13.3.9用极坐标法进行水平位移监测时,钢尺丈量距离不应超过一尺段,并应进行尺长、温度与倾斜等改正。

  13.3.10水平位移监测的周期,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宜与竖向位移监测的周期一致。

  13.4竖向位移监测

  13.4.1竖向位移监测应测定建筑物的竖向位移量、竖向位移差,并计算竖向位移速度和建筑物的倾斜度。

  13.4.2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布置在变形明显而又有代表性的部位;

  2标志应稳固可靠、便于观测和保存、不影响施工及建筑物的使用和美观;

  3点位应避开暖气管、落水管、窗台、配电盘及临时构筑物;

  4承重墙可沿墙的长度每隔10m~15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设置一个监测点,在转角处、纵横墙连接处、裂缝和位移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不同地基或结构分界处、高低或新旧建筑物分界处等也应设置监测点;

  5框架式结构的建筑物应在柱基上设置监测点;

  6电视塔、烟囱、水塔、大型贮藏罐等高耸构筑物的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布置在基础轴线对称部位,每个构筑物不应少于4个监测点;

  7监测点的埋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

  8当竖向位移监测采用静力水准测量方法时,监测标志的形式及其埋设,应根据静力水准仪的型号、结构、读数方法以及现场条件确定。标志的规格尺寸设计,应符合仪器安置的要求。

  13.4.3竖向位移监测应采用几何水准测量或静力水准测量等方法进行。竖向位移监测点的精度等级和观测方法,应根据观测等级确定并符合本标准表13.2.6和表13.2.7的规定。

  13.4.4竖向位移监测中,每次应记录监测时建筑物的荷载变化、气象情况与施工条件的变化。

  13.4.5主体结构施工期间,竖向位移监测周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结构施工阶段,楼层每增加1层应监测一次;地上结构施工期间每增加2~4层应监测一次,电视塔、烟囱等每增高10m~15m应监测一次;

  2基础混凝土浇筑、回填土与结构安装等增加较大荷载前后应进行监测;

  3基础周围大量积水、挖方与暴雨后应监测;

  4当出现不均匀沉降时,应根据情况增加监测次数;

  5施工期间暂停施工超过3个月时,应在停工时及复工前进行监测。

  13.4.6结构封顶至工程竣工,竖向位移监测周期宜符合下列规定:

  1均匀沉降且连续3个月内平均沉降量不超过1mm时,每3个月应监测一次;

  2连续两次每3个月平均沉降量不超过2mm时,每6个月应监测一次;

  3出现不均匀沉降时,根据情况应增加监测次数;

  4外界发生剧烈变化时应及时监测;

  5交工前应监测一次;

  6交工后每6个月应监测一次,直至基本稳定(1mm~4mm)/100d为止,具体取值应根据地区地基土的压缩性能确定。

  13.4.7建筑物的基础竖向位移监测点应埋在底板上,由于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基础倾斜值、基础挠度、平均沉降量及整体刚度较好的建筑物主体结构倾斜值等的估算,可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13.5结构应力应变监测

  13.5.1下列建筑工程应进行结构应力应变监测:

  1建筑高度不小于300m的高层建筑;

  2跨度不小于60m的柔性大跨结构或跨度不小于120m的刚性大跨结构;

  3带有不小于25m悬挑楼盖或50m悬挑屋盖结构的工程;

  4设计文件有要求的工程。

  13.5.2应力监测内容和传感器选用及精度要求宜符合表13.5.2的规定,采集设备与其相匹配。

  13.5.3构件上监测点传感器布设数量和方向宜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受弯构件应首先在弯矩最大的截面上沿截面高度布置测点,每个截面不宜少于2个;当需量测沿截面高度的应变分布规律时,布置测点数不宜少于5个;对双向受弯构件,在构件截面边缘布置的测点不应少于4个;

  2对轴心受力构件,应在构件量测截面两侧或四周沿轴线方向相对布置测点,每个截面不宜少于2个;

  3对同时受剪力和弯矩作用的构件,量测主应力大小和方向及剪应力时,宜布置45°或60°的平面三向应变测点;

  4对受扭构件,宜在构件量测截面的两长边方向的侧面对应部位上布置与扭转轴线呈45°方向的测点;

  5对复杂受力构件,可通过布设应变片量测应变计的应变解算出监测截面的主应力大小和方向。

  13.5.4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感器应与构件可靠连接;

  2应变计安装位置各方向偏离监测截面位置应小于3cm,应变计轴向与测点主应力方向偏差应小于2°;

  3锚索计的安装应与索体同心;

  4磁通量传感器穿过索体安装完成后,应与索体可靠连接,在吊装或施工过程中不得滑动移位;

  5振动频率法测量索力的加速度传感器布设位置距支座距离应大于0.17倍索长。

  13.5.5应力监测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施工期间每个月至少监测1次,结构停工期间每3个月至少监测1次;

  2高层建筑每施工完成3~6层楼面应监测1次;

  3结构施工过程中重要的阶段性节点宜进行监测;

  4当结构上的荷载发生明显变化或进行特殊工序施工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13.6建筑主体倾斜、日照、裂缝监测

  13.6.1建筑物主体的倾斜监测,宜测定顶部监测点对其相应底部监测点的偏移值。在同一铅垂面上设立上、下监测点,并应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上监测。

  13.6.2超高层建筑物主体日照变形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点设置在监测体向阳的不同高度处;

  2用经纬仪或激光经纬仪测定各观测点相对于底部点的位移值,或测算监测点的坐标变化量;

  3监测日期应选在昼夜晴朗、无风或微风、外界干扰较少的日子;

  4监测期间应选在一天24h内,白天每1h、夜间每2h监测一次;

  5监测同时应测定监测体的向阳面及背阳面的温度和太阳的方位;

  6根据监测结果,绘出日照变形曲线图,求得最大和最小日照变形时段;

  7监测精度应具体分析确定,用经纬仪观测时,监测点相对于测站点的点位中误差:采用投点法不应超过1.0mm;采用测角法不应超过2.0mm。

  13.6.3裂缝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裂缝监测应包括裂缝位置、走向、长度及宽度等;

  2当裂缝表面平整,可在裂缝处绘制方格网坐标时,应采用钢尺量测;当裂缝在三维方向上均有变化时,应埋设特制的能测定三维变化的标志,用游标卡尺量测;

  3对重要的裂缝,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位置,于裂缝两侧埋设标点,用游标卡尺定期测定两标点间的距离变化,在裂缝的起点与终点设立标志,观测其长度及走向变化;

  4大面积或不可及的裂缝变形量监测可用近景摄影测量方法。

  13.6.4裂缝监测周期应根据裂缝变化速度而定。开始时可半月测一次,以后每月应测一次。当发现裂缝加大时,应及时增加监测次数。

  13.7建筑主体施工变形监测资料整理

  13.7.1建筑施工变形监测资料整理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校核已有资料,检查外业监测项目应齐全,成果应符合精度要求,舍去不合理的数据;

  2进行内业计算,并将变形点监测结果绘制成图表,竖向位移监测成果统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

  3根据已获得的成果分析建筑物变形原因及变形规律,作出变形趋势预报,提出后续监测建议。

  13.7.2工程交工时,各项变形测量应提交下列资料:

  1基准点与变形监测点点位分布图;

  2基准点成果表;

  3变形监测成果表;

  4变形量分别与时间、荷载等关系的曲线图;

  5变形分析与交工后的有关监测建议。

  14竣工测量与竣工图编绘

  14.1一般规定

  14.1.1竣工测量与竣工图编绘应包括竣工测量、竣工图的编绘、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

  14.1.2竣工测量成果应采用统一标准格式的图纸和电子文档,竣工图宜采用数字图。竣工图的种类、内容、图幅大小、图例符号和编绘范围应与施工总图一致,其比例尺宜选用1:500或根据竣工验收项目确定。

  14.1.3竣工测量涉及的面积计算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或《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GB/T 17986.1执行。

  14.1.4竣工测量成果资料和竣工图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进行审核、会签、归档和保存。

  14.2竣工测量

  14.2.1竣工测量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宜与设计图上的施工坐标与高程系统一致。

  14.2.2竣工测量控制网应利用原有场区控制网点成果资料,当原控制网点被破坏,应按本标准第5.2节的要求补测或重建。

  14.2.3图根点的布设应满足相对于邻近等级控制点的平面中误差不大于图上0.1mm的精度要求,高程中误差不大于基本等高距的1/10的精度要求。图根控制点的密度应满足竣工测量的要求。

  14.2.4竣工测量细部点坐标、高程宜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施测,全站仪测距长度不应超过150m,仪器高和觇牌高均应量至1mm。细部坐标点的点位中误差和细部高程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14.2.4的规定。

  14.2.5细部坐标点的检核可采用丈量间距或全站仪对边测量的方法。两相邻细部坐标点间反算距离与实地丈量距离的较差应符合表14.2.5规定。

  14.2.6竣工图测量应测定建筑物的主要细部点坐标、高程及有关元素。建筑红线桩点、表示建筑用地范围的永久性围墙外角应按实际位置测绘,并注明坐标与高程。

  14.2.7竣工测量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业厂房及一般建筑应测定各房角坐标、几何尺寸,管线进出口的位置和高程,室外地坪及房角标高,并附注房屋结构层、面积和竣工时间;

  2交通线路应测定线路起终点、转折点和交叉点的坐标,路面、人行道、绿化带界线等;

  3特种构筑物应测定沉淀池的外形和四角坐标、圆形构筑物的中心坐标,基础面标高,构筑物的高度或深度等;

  4地下管线应按本标准第14.4节执行。

  14.2.8竣工测量地形图应实地测绘,宜采用全野外数字成图法。

  14.3竣工图的编绘

  14.3.1竣工图编绘应在收集汇总、整理图纸资料和外业实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真实反映竣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管线的平面位置与高程以及其他地物、周围地形,并加上相应的文字说明。

  14.3.2一般工程可只编绘竣工图;当工程有特殊需要或管线密集时,宜分类编绘各项专业图。

  14.3.3下列情况应采用实测资料编绘竣工图:

  1工程未按设计图施工或施工后变化较大的;

  2工程多次变更设计造成与原有资料不符的;

  3工程缺少设计变更文件及施工检测记录的;

  4工程按图纸资料的数据实地检测,其误差超过施工验收标准的;

  5地下管线工程。

  14.3.4建筑场区内竣工图的编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绘出地面建筑物、道路、铁路、架空与地面管线、地面排水沟渠、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绿地园林等设施;

  2矩形建筑物在对角线两端应注明坐标,排列整齐的住宅,可注明其外围四角的坐标.主要墙外角和室内地坪应注明高程;圆形建筑物宜注明中心点坐标、半径,室内地坪与地面应注明高程;

  3建筑小区道路中心线起点、终点、交叉点应注明坐标与高程,变坡点与直线段每30m~40m处应注明高程;曲线应注明转角、半径与交点坐标,路面应注明材料与宽度。厂区铁路中心线起点、终点、交点应注明坐标,曲线上应注明曲线诸元素,铁路起点、终点、变坡点、直线段每50m与曲线内轨轨面每20m处应注明高程;

  4架空管道应测定转折点、结点、交叉点和支点的坐标和管底高程,支架间距、基础面标高等。架空管廊还应测定断面尺寸;

  5架空电力线与电信线杆(塔)中心、架空管道支架中心的起点、终点、转点、交叉点应注明坐标,注明坐标的点与变坡点应注明基座面或地面的高程,与道路交叉处应注明净空高;

  6地下管线竣工图的编绘应符合本标准第14.4节的有关规定。

  14.3.5编绘竣工图时,坐标与高程的编绘点数不应少于设计图上注明的坐标与高程点数。建筑物的细部点坐标与高程应直接标注在图上,注记平行于图廓线。当图面小、负荷太大时,可在细部点旁注明编号,将其坐标与高程编制为成果表。对于建筑物的附属部位,可注明相对关系尺寸。

  14.3.6竣工测量完成后,宜提交下列有关资料:

  1场区内及其附近的平面与高程控制点位置图;

  2建筑红线桩点、场地控制网点、建筑物控制网点坐标与高程成果表;

  3设计变更通知、洽商及处理记录;

  4建筑物施工定位放线资料;

  5各项预检资料、工程验收记录;

  6竣工图或竣工分类专业图。

  14.4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

  14.4.1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细部点宜采用极坐标法施测。细部点的精度应符合表14.4.1的要求。

  14.4.2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管线的分类、代码与调查项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

  14.4.3地下管线细部点应按种类顺线路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工程的外业管线点编号应唯一;

  2编号采用“管线代码+线号+顺序号”组成;

  3管线代码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执行;

  4顺序号宜以工程为单位,从工程起点或接旧管点开始,按顺序编号;

  5管线规模较大、呈网状且管线点多时,宜采用沿管线干线走向,按从西到东、从北到南的顺序编排;

  6排水管道宜按顺水流方向编号。

  14.4.4地下管线细部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测出地下管线的起点、终点、转折点、分支点、交叉点、变径点、变坡点、变质点及主要构筑物、附属设施的中心;

  2直线段宜每隔70m一点,曲线段应至少测起、中、终三点,应以反映其弯曲特征为原则;

  3各测点均应测其坐标与高程,相近同高的细部点可只测一个高程;

  4有窨井的管线可测井盖中心,管偏时应同时实测管的中心位置,平面尺寸大于2m的窨井或小室应实测窨井或小室的边线位置。

  14.4.5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宜在覆土之前进行,自流管道如排水自流管、工业自流管可在覆土之后测量其特征点的实际位置与窨井的相关属性。管线探测应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执行。

  14.4.6地下管线细部点坐标和高程测算完成后,应编制打印管线成果表,宜包括:管线点号、种类、规格、材质、权属单位、埋深及管线点的坐标、高程等,并绘制地下管线竣工成果图。

  14.4.7地下管线竣工成果图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管线竣工成果图应分类编制专业管线竣工成果图,各类管线宜用不同颜色线条符号表示,图式符号宜执行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的规定;

  2竣工图上应标注管线点及窨井的编号、管径、管材、间距、坡度和流向等;

  3点号应注记于点位旁,管径或断面尺寸,或条数、材质应平行管线走向注记,字头向上、向左;

  4综合地下管线图应由各专业管线图综合而成,对于图面标注部分压盖等宜通过移位、删除等处理方式,图面应清晰;

  5当管径或沟道宽度不小于2m时,应按实宽用双虚线表示,管线中心应测注独立的点(井),图面不必连线。当管径小于2m时,应仅测其中心线,按图式符号用单线表示;

  6自流管道应用箭头符号表明流向。

  14.4.8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完成后,宜提交下列资料:

  1工作说明;

  2地下管线成果表;

  3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成果图;

  4地下管线数据库建库数据;

  5质量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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