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下)
4 原材料及成品验收
4.1 一般规定
4.1.1 钢结构用主要材料、零(部)件、成品件、标准件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
4.1.2 进场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原则上宜与各分项工程检验批一致,也可根据工程规模及进料实际情况划分检验批。
4 原材料及成品验收

4.2 钢 板
Ⅰ 主控项目
4.2.1 钢板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钢板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厚度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2.2 钢板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见证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2.3 钢板厚度及其允许偏差应满足其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检10%,且不应少于3张,每张检测3处。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或超声波测厚仪量测。
4.2.4 钢板的平整度应满足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一品种、规格的钢板抽检10%,且不应少于3张,每张检测3处。
检验方法:用拉线、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2.5 钢板的表面外观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钢板的表面有锈蚀、麻点或划痕等缺陷时,其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允许负偏差值的1/2,且不应大于0.5mm;
2 钢板表面的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等级;

3 钢板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3 型材、管材
Ⅰ 主控项目
4.3.1 型材和管材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型材和管材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厚度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3.2 型材、管材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附录A复验检验批量检查。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3.3 型材、管材截面尺寸、厚度及允许偏差应满足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一品种、规格的型材或管材抽检10%,且不应少于3根,每根检测3处。
检验方法:用钢尺、游标卡尺及超声波测厚仪量测。
4.3.4 型材、管材外形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其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每批同一品种、规格的型材或管材抽检10%,且不应少于3根。
检验方法:用拉线和钢尺量测。
4.3.5 型材、管材的表面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 铸钢件
Ⅰ 主控项目
4.4.1 铸钢件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铸钢件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端口尺寸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4.2 铸钢件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4.3 铸钢件及其与其他各构件连接端口的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游标卡尺、角度仪、全站仪等量测。
4.4.4 铸钢件表面应清理干净,修正飞边、毛刺,去除补贴、粘砂、氧化铁皮、热处理锈斑,清除内腔残余物等,不应有裂纹、未熔合和超过允许标准的气孔、冷隔、缩松、缩孔、夹砂及明显凹坑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4.5 铸钢件表面粗糙度、铸钢节点与其他构件焊接的端口表面粗糙度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对有超声波探伤要求表面的粗糙度应达到探伤工艺的要求。
检查数量:按批抽检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粗糙度计测定。

4.5 拉索、拉杆、锚具
Ⅰ 主控项目
4.5.1 拉索、拉杆、锚具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拉索、拉杆、锚具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尺寸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5.2 拉索、拉杆、锚具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5.3 拉索、拉杆、锚具及其连接件尺寸允许偏差应满足其产品标准和设计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钢尺、游标卡尺及拉线量测。
4.5.4 拉索、拉杆及其护套的表面应光滑,不应有裂纹和目视可见的折叠、分层、结疤和锈蚀等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6 焊接材料
Ⅰ 主控项目
4.6.1 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焊接材料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且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质量证明文件全数检查;抽样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4.6.2 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结构所采用的焊接材料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1 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的一、二级焊缝;
2 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的一级焊缝;
3 需要进行疲劳验算构件的焊缝;
4 材料混批或质量证明文件不齐全的焊接材料;
5 设计文件或合同文件要求复检的焊接材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6.3 焊钉及焊接瓷环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批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套。
检验方法:用钢尺和游标卡尺量测。
4.6.4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的规定,对焊钉的机械性能和焊接性能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每个批号进行一组复验,且不应少于5个拉伸和5个弯曲试验。
检验方法:见证取样送样,检查复验报告。
4.6.5 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检查数量:按批量抽查1%,且不应少于10包。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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