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下)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下)
5、接头型式检验
5.0.1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1、确定接头性能等级时;
2、套筒材料、规格、接头加工工艺改动时;
3、型式检验报告超过4年时。
5.0.2接头型式检验试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每种类型、级别、规格、材料、工艺的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型式检验试件不应少于12个;其中钢筋母材拉伸强度试件不应少于3个,单向拉伸试件不应少于3个,高应力反复拉压试件不应少于3个,大变形反复拉压试件不应少于3个;
2、全部试件的钢筋均应在同一根钢筋上截取;
3、接头试件应按本规程第6.3节的要求进行安装;
4、型式检验试件不得采用经过预拉的试件。
5.0.3接头的型式检验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进行,当试验结果符合下列规定时应评为合格:
1、强度检验:每个接头试件的强度实测值均应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接头等级的强度要求;
2、变形检验:3个试件残余变形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实测值的平均值应符合本规程表3.0.7的规定。
5.0.4型式检验应详细记录连接件和接头参数,宜按本规程附录B的格式出具检验报告和评定结论。
5.0.5接头用于直接承受重复荷载的构件时,接头的型式检验应按表5.0.5的要求和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进行疲劳性能检验。
5.0.6接头的疲劳性能型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取直径不小于32mm钢筋做6根接头试件,分为2组,每组3根;
2、可任选本规程表5.0.5中的2组应力进行试验;
3、经200万次加载后,全部试件均未破坏,该批疲劳试件型式检验应评为合格。
6、接头的现场加工与安装
6.1一般规定
6.1.1钢筋丝头现场加工与接头安装应按接头技术提供单位的加工、安装技术要求进行,操作工人应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人员应稳定。
6.1.2钢筋丝头加工与接头安装应经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6.2钢筋丝头加工
6.2.1直螺纹钢筋丝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端部应采用带锯、砂轮锯或带圆弧形刀片的专用钢筋切断机切平;
2、镦粗头不应有与钢筋轴线相垂直的横向裂纹;
3、钢筋丝头长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极限偏差应为0~2.0p;
4、钢筋丝头宜满足6f级精度要求,应采用专用直螺纹量规检验,通规应能顺利旋入并达到要求的拧入长度,止规旋入不得超过3p。各规格的自检数量不应少于10%,检验合格率不应小于95%。
6.2.2锥螺纹钢筋丝头加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端部不得有影响螺纹加工的局部弯曲;
2、钢筋丝头长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拧紧后的钢筋丝头不得相互接触,丝头加工长度极限偏差应为—0.5p~—1.5p;
3、钢筋丝头的锥度和螺距应采用专用锥螺纹量规检验;各规格丝头的自检数量不应少于10%,检验合格率不应小于95%。
6.3接头安装
6.3.1直螺纹接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接头时可用管钳扳手拧紧,钢筋丝头应在套筒中央位置相互顶紧,标准型、正反丝型、异径型接头安装后的单侧外露螺纹不宜超过2p;对无法对顶的其他直螺纹接头,应附加锁紧螺母、顶紧凸台等措施紧固。
2、接头安装后应用扭力扳手校核拧紧扭矩,最小拧紧扭矩值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3、校核用扭力扳手的准确度级别可选用10级。
6.3.2锥螺纹接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头安装时应严格保证钢筋与连接件的规格相一致;
2、接头安装时应用扭力扳手拧紧,拧紧扭矩值应满足表6.3.2的要求;
3、校核用扭力扳手与安装用扭力扳手应区分使用,校核用扭力扳手应每年校核1次,准确度级别不应低于5级。
6.3.3套筒挤压接头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端部不得有局部弯曲,不得有严重锈蚀和附着物;
2、钢筋端部应有挤压套筒后可检查钢筋插入深度的明显标记,钢筋端头离套筒长度中点不宜超过10mm;
3、挤压应从套筒中央开始,依次向两端挤压,挤压后的压痕直径或套筒长度的波动范围应用专用量规检验;压痕处套筒外径应为原套筒外径的0.80~0.90倍,挤压后套筒长度应为原套筒长度的1.10~1.15倍;
4、挤压后的套筒不应有可见裂纹。
7、接头的现场检验与验收
7.0.1工程应用接头时,应对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提交的接头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与验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所用接头的有效型式检验报告;
2、连接件产品设计、接头加工安装要求的相关技术文件;
3、连接件产品合格证和连接件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7.0.2接头工艺检验应针对不同钢筋生产厂的钢筋进行,施工过程中更换钢筋生产厂或接头技术提供单位时,应补充进行工艺检验。工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类型和型式接头都应进行工艺检验,检验项目包括单向拉伸极限抗拉强度和残余变形;
2、每种规格钢筋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根;
3、接头试件测量残余变形后可继续进行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并宜按本规程表A.1.3中单向拉伸加载制度进行试验;
4、每根试件极限抗拉强度和3根接头试件残余变形的平均值均应符合本规程表3.0.5和表3.0.7的规定;
5、工艺检验不合格时,应进行工艺参数调整,合格后方可按最终确认的工艺参数进行接头批量加工。
7.0.3钢筋丝头加工应按本规程第6.2节要求进行自检,监理或质检部门对现场丝头加工质量有异议时,可随机抽取3根接头试件进行极限抗拉强度和单向拉伸残余变形检验,如有1根试件极限抗拉强度或3根试件残余变形值的平均值不合格时,应整改后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加工。
7.0.4接头安装前的检验与验收应满足表7.0.4的要求。
7.0.5接头现场抽检项目应包括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加工和安装质量检验。抽检应按验收批进行,同钢筋生产厂、同强度等级、同规格、同类型和同型式接头应以500个为一个验收批进行检验与验收,不足500个也应作为一个验收批。
7.0.6接头安装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纹接头安装后应按本规程第7.0.5条的验收批,抽取其中10%的接头进行拧紧扭矩校核,拧紧扭矩值不合格数超过被校核接头数的5%时,应重新拧紧全部接头,直到合格为止。
2、套筒挤压接头应按验收批抽取10%接头,压痕直径或挤压后套筒长度应满足本规程第6.3.3条第3款的要求;钢筋插入套筒深度应满足产品设计要求,检查不合格数超过10%时,可在本批外观检验不合格的接头中抽取3个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本规程第7.0.7条进行评定。
7.0.7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应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当3个接头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均符合本规程表3.0.5中相应等级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当仅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仍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7.0.8对封闭环形钢筋接头、钢筋笼接头、地下连续墙预埋套筒接头、不锈钢钢筋接头、装配式结构构件间的钢筋接头和有疲劳性能要求的接头,可见证取样,在已加工并检验合格的钢筋丝头成品中随机割取钢筋试件,按本规程第6.3节要求与随机抽取的进场套筒组装成3个接头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验收批合格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7.0.7条的规定。
7.0.9同一接头类型、同型式、同等级、同规格的现场检验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抗拉强度试验一次合格率为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当验收批接头数量少于200个时,可按本规程第7.0.7条或第7.0.8条相同的抽样要求随机抽取2个试件做极限抗拉强度试验,当2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均满足本规程第3.0.5条的强度要求时,该验收批应评为合格。当有1个试件的极限抗拉强度不满足要求,应再取4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仍有1个试件极限抗拉强度不满足要求,该验收批应评为不合格。
7.0.10对有效认证的接头产品,验收批数量可扩大至1000个;当现场抽检连续10个验收批抽样试件极限抗拉强度检验一次合格率为100%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500个。当扩大后的各验收批中出现抽样试件极限抗拉强度检验不合格的评定结果时,应将随后的各验收批数量恢复为500个,且不得再次扩大验收批数量。
7.0.11设计对接头疲劳性能要求进行现场检验的工程,可按设计提供的钢筋应力幅和最大应力,或根据本规程表5.0.5中相近的一组应力进行疲劳性能验证性检验,并应选取工程中大、中、小三种直径钢筋各组装3根接头试件进行疲劳试验。全部试件均通过200万次重复加载未破坏,应评定该批接头试件疲劳性能合格。每组中仅一根试件不合格,应再取相同类型和规格的3根接头试件进行复检,当3根复检试件均通过200万次重复加载未破坏,应评定该批接头试件疲劳性能合格,复检中仍有1根试件不合格时,该验收批应评定为不合格。
7.0.12现场截取抽样试件后,原接头位置的钢筋可采用同等规格的钢筋进行绑扎搭接连接、焊接或机械连接方法补接。
7.0.13对抽检不合格的接头验收批,应由工程有关各方研究后提出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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