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上)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上)
1  总则
1.0.1  为保证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施工安全和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砖、石、砌块等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
1.0.3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砌体结构工程  masonry structure engineering
    由块体和砂浆砌筑而成的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结构工程。
2.0.2  配筋砌体工程  reinforced masonry engineering
    由配置钢筋的砌体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工程。配筋砌体工程包括配筋砖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面层或钢筋砂浆面层的组合砌体、砖砌体和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组合墙、配筋砌块砌体工程等。
2.0.3  顺砖 stretcher
    砌筑时,条面朝外的砖;也称条砖。
2.0.4  丁砖 header
    砌筑时,端面朝外的砖。
2.0.5  斜槎 stepp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部位所采用的一种斜坡状留槎形式。
2.0.6  直槎  serrated racking
    墙体砌筑过程中,在临时间断处的上下层块体间进退尺寸不小于1/4块长的竖直留槎形式。
2.0.7  马牙槎  toothing indenting
    砌体结构构造柱部位墙体的一种砌筑形式,每一进退的水平尺寸为60mm,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超过300mm。
2.0.8  皮数杆 story pole
    用于控制每皮块体砌筑时的竖向尺寸以及各构件标高的标志杆。
2.0.9  钢筋砖过梁 reinforced brick lintel
    用普通砖和砂浆砌成,底部配有钢筋的过梁。
2.0.10  芯柱  core column
    在小砌块墙体的孔洞内浇筑混凝土形成的柱,分为素混凝土芯柱和钢筋混凝土芯柱。
2.0.11  预拌砂浆  ready-mixed mortar
    由专业生产厂生产的湿拌砂浆或干混砂浆。
2.0.12  薄层砂浆砌筑法 the method of thin-layer mortar masonry
    采用专用砂浆砌筑墙体的一种方法,其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不大于5mm。
2.0.13  墙梁 wall beam
    由钢筋混凝土托梁和梁上计算高度范围内的砌体墙组成的组合受力构件。
2.0.14  夹心墙 cavity wall with insulation
    墙体中预留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或隔热材料,并在墙的内叶和外叶之间用防锈的金属拉结件连接形成的墙体,又称夹心复合墙或空腔墙。
2.0.15  相对含水率  comparatively percentage of moisture
    块体含水率与吸水率的比值。
2.0.16  透明缝  transparent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的竖缝砌筑砂浆不饱满,且彼此未紧密接触而造成沿墙体厚度通透的竖向缝。
2.0.17  瞎缝 blind seam
    砌体中相邻块体间无砌筑砂浆,又彼此接触的水平缝或竖向缝。
2.0.18  假缝 suppositions seam
    为掩盖砌体灰缝内在质量缺陷,砌筑砌体时仅在靠近砌体表面处抹有砂浆,而内部无砂浆的竖向灰缝。
2.0.19  植筋 bonded rebars
    以专用的结构胶粘剂将钢筋锚固于基材混凝土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准备
3.1.1  施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并应形成会议纪要。
3.1.2  施工单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  施工前,应对现场道路、水电供给、材料供应及存放、机械设备、施工设施、安全防护、环保设施等进行检查。
3.1.4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进场原材料的见证取样复验;
    2  砌筑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
    3  砌块砌体应按设计及标准要求绘制排块图、节点组砌图;
    4  检查砌筑施工操作人员的技能资格,并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5  完成基槽、隐蔽工程、上道工序的验收,且经验收合格;
    6  放线复核;
    7  标志板、皮数杆设置;
    8  施工方案要求砌筑的砌体样板已验收合格;
    9  现场所用计量器具符合检定周期和检定标准规定。
3.1.5  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放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置和标高应引自基准点或设计指定点;
    2  基础施工前,应在建筑物的主要轴线部位设置标志板;
    3  砌筑基础前,应先用钢尺校核轴线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5的规定。
3.1.6  砌入墙体内的各种建筑构配件、埋设件、钢筋网片与拉结筋应预制及加工,并应按不同型号、规格分别存放。
3.1.7  施工前及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地气象资料,针对不利于施工的气象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2  控制措施
3.2.1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应有健全的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所用的施工图应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当需变更时,应由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提供有效设计变更文件。
3.2.3  砌体结构工程中所用材料的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2.4  砌体结构工程质量全过程控制应形成记录文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工序按工艺要求,应自检、互检和交接检;
    2  工程中工序间应进行交接验收和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检查合格后进行;
    3  砌体结构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观感质量检查,并应对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进行测量。
3.2.5  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时,各分项工程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的检查方法及抽样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3.3  技术规定
3.3.1  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可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3.2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3.3.3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3.3);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一砌筑层应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3.3.4  对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3.3.5  基础砌完后,应及时双侧同步回填。当设计为单侧回填时,应在砌体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
3.3.6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或管道应在砌筑时预留或预埋,并应符合设计规定。未经设计同意,不得随意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对宽度大于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3.7  当墙体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净宽度不应大于1m,其侧边距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
    2  临时施工洞口顶部宜设置过梁,亦可在洞口上部采取逐层挑砖的方法封口,并应预埋水平拉结筋;
    3  对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地震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4  墙梁构件的墙体部分不宜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当需留置时,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3.3.8  砌体中的预埋铁件及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木砖应进行防腐处理,放置时木纹应与钉子垂直。
3.3.9  砌体的垂直度、表面平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随时检查并在砂浆终凝前进行校正。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
3.3.10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坐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3的水泥砂浆坐浆。
3.3.11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不得夹有砂浆、块体碎渣和其他杂物。
3.3.12  当砌筑垂直烟道、通气孔道、垃圾道时,宜采用桶式提升工具,随砌随提。当烟道、通气道、垃圾道采用水泥制品时,接缝处外侧宜带有槽口,安装时除坐浆外,尚应采用1:2水泥砂浆将槽口填封密实。
3.3.13  施工脚手架眼不得设置在下列墙体或部位: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部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轻质墙体;
    7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8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3.14  当临时施工洞口补砌时,块材及砂浆的强度不应低于砌体材料强度;脚手眼应采用相同块材填塞,且应灰缝饱满。临时施工洞口、脚手眼补砌处的块材及补砌用块材应采用水湿润。
3.3.15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段的分段位置宜设在结构缝、构造柱或门窗洞口处。相邻施工段的砌筑高度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执行。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B级,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进行评定及检查。
4  原材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对工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进行进场验收,检查其合格证书、产品检验报告等,并应符合设计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样复验;其中水泥的强度和安定性应按其批号分别进行见证取样、复验。
4.1.2  砖或小砌块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得倾倒和抛掷。进场后应按强度等级分类堆放整齐,堆置高度不宜超过2m。
4.2  水泥
4.2.1  砌筑砂浆所用水泥宜采用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和《砌筑水泥》GB/T 3183的规定。水泥强度等级应根据砂浆品种及强度等级的要求进行选择,M15及以下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32.5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或砌筑水泥;M15以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宜选用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
4.2.2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受不利环境影响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应按复验结果使用。
4.2.3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4.2.4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应设防潮垫层,并应保持干燥。
4.3  砂
4.3.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和《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
4.3.2  砌筑砂浆用砂宜选用过筛中砂,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4.3.3  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中含泥量不应超过10%。
4.3.4  人工砂、山砂、海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并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4.3.5  砂子进场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
4.4  块材
4.4.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砖,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烧结普通砖》GB 5101、《烧结多孔砖和多孔砌块》GB 13544、《蒸压灰砂砖》GB 11945、《粉煤灰砖》JC 239、《蒸压粉煤灰多孔砖》GB 26541、《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13545、《混凝土实心砖》GB/T 21144和《混凝土多孔砖》JC 943的规定。砌体结构工程用砖不得采用非蒸压粉煤灰砖及未掺加水泥的各类非蒸压砖。
4.4.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4.4.3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小砌块,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 8239、《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GB/T 15229、《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GB 11968的规定。
4.4.4  加气混凝土砌块在运输、装卸及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雨淋。
4.4.5  采用薄层砂浆砌筑法施工的砌体结构块体材料,其外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为±1mm。
4.4.6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石材,应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的规定。
4.4.7  石砌体所用的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且石材表面应无水锈和杂物。
4.4.8  清水墙、柱的石材外露面,不应存在断裂、缺角等缺陷,并应色泽均匀。
4.5  钢筋
4.5.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钢筋,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及《冷拔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的规定。
4.5.2  钢筋在运输、堆放和使用中,不得锈蚀和损伤;应避免被泥、油或其他对钢筋有不利影响的物质所污染。
4.5.3  钢筋应按不同生产厂家、牌号及规格分批验收,分别存放,且应设牌标识。
4.6  石灰、石灰膏和粉煤灰
4.6.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4.6.3  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粉煤灰时,宜采用干排灰。
4.6.4  建筑生石灰及建筑生石灰粉保管时应分类、分等级存放在干燥的仓库内,且不宜长期储存。
4.7  其他材料
4.7.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砂浆拌合用水及混凝土拌合、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7.2  砌体砂浆中使用的增塑剂、早强剂、缓凝剂、防水剂、防冻剂等外加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 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19和《砌筑砂浆增塑剂》JG/T 164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与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试配。
4.7.3  种植锚固筋的胶粘剂,应采用专门配制的改性环氧树脂胶粘剂、改性乙烯基酯类胶粘剂或改性氨基甲酸酯胶粘剂,其基本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种植锚固件的胶粘剂,其填料应在工厂制胶时添加,不得在施工现场掺入。
4.7.4  夹心复合墙所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和《装饰多孔砖夹心复合墙技术规程》JGJ/T 274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和防火性能要求。
5  砌筑砂浆
5.1  一般规定
5.1.1  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应按设计要求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性能及使用部位核对后使用,其中对设计有抗冻要求的砌筑砂浆,应进行冻融循环试验,其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T 98的要求。
5.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中,所用砌筑砂浆宜选用预拌砂浆,当采用现场拌制时,应按砌筑砂浆设计配合比配制。对非烧结类块材,宜采用配套的专用砂浆。
5.1.3  不同种类的砌筑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5.1.4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当与预拌砂浆厂的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现场取样的试验结果为准。
5.2  预拌砂浆
5.2.1  砌体结构工程使用的预拌砂浆,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蒸压加气混凝土用砌筑砂浆与抹面砂浆》JC 890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规定。
5.2.2  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储存和标识,不得混杂。
5.2.3  湿拌砂浆应采用专用搅拌车运输,湿拌砂浆运至施工现场后,应进行稠度检验,除直接使用外,应储存在不吸水的专用容器内,并应根据不同季节采取遮阳、保温和防雨雪措施。
5.2.4  湿拌砂浆在储存、使用过程中不应加水。当存放过程中出现少量泌水时,应拌和均匀后使用。
5.2.5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火源或高温。袋装砂浆应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
5.2.6  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储存期不应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混砂浆在使用前应重新检验,合格后使用。
5.2.7  湿拌砂浆、干混砂浆及其他专用砂浆的使用时间应按厂方提供的说明书确定。
5.3  现场拌制砂浆
5.3.1  现场拌制砂浆应根据设计要求和砌筑材料的性能,对工程中所用砌筑砂浆进行配合比设计,当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批次或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5.3.2  配制砌筑砂浆时,各组分材料应采用质量计量。在配合比计量过程中,水泥及各种外加剂配料的允许偏差为±2%;砂、粉煤灰、石灰膏配料的允许偏差为±5%。砂子计量时,应扣除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3.3  改善砌筑砂浆性能时,宜掺入砌筑砂浆增塑剂。
5.3.4  现场搅拌的砂浆应随拌随用,拌制的砂浆应在3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2h内使用完毕。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其缓凝时间的试验结果确定。
5.4  砂浆拌合
5.4.1  砌筑砂浆的稠度宜符合表5.4.1的规定。
5.4.2  砌筑砂浆的稠度、保水率、试配抗压强度应同时符合要求;当在砌筑砂浆中掺用有机塑化剂时,应有其砌体强度的形式检验报告,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5.4.3  现场拌制砌筑砂浆时,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自投料完起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应少于120s;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应少于180s;
    3  掺液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混有增塑剂的拌合水倒入干混砂浆中继续搅拌;掺固体增塑剂的砂浆,应先将水泥、砂和增塑剂干拌混合均匀后,将拌合水倒入其中继续搅拌。从加水开始,搅拌时间不应少于210s;
    4  预拌砂浆及加气混凝土砌块专用砂浆的搅拌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5.5  砂浆试块制作及养护
5.5.1  砂浆试块应在现场取样制作。砂浆立方体试块制作及养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J/T 70的规定。
5.5.2  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不应少于3组。
5.5.3  砂浆试块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作试块的稠度应与实际使用的稠度一致;
    2  湿拌砂浆应在卸料过程中的中间部位随机取样;
    3  现场拌制的砂浆,制作每组试块时应在同一搅拌盘内取样。同一搅拌盘内砂浆不得制作一组以上的砂浆试块。
6  砖砌体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  砖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宜为10mm,但不应小于8mm,且不应大于12mm。
6.1.2  与构造柱相邻部位砌体应砌成马牙槎,马牙槎应先退后进,每个马牙槎沿高度方向的尺寸不宜超过300mm,凹凸尺寸宜为60mm。砌筑时,砌体与构造柱间应沿墙高每500mm设拉结钢筋,钢筋数量及伸入墙内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6.1.3  夹心复合墙用的拉结件形式、材料和防腐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
6.2  砌筑
6.2.1  混凝土砖、蒸压砖的生产龄期应达到28d后,方可用于砌体的施工。
6.2.2  当砌筑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d~2d适度湿润,不得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砖湿润程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60%~70%;
    2  混凝土多孔砖及混凝土实心砖不宜浇水湿润,但在气候干燥炎热的情况下,宜在砌筑前对其浇水湿润;
    3  其他非烧结类砖的相对含水率宜为40%~50%。
6.2.3  砖基础大放脚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宜采用二皮砖一收或二皮与一皮砖间隔一收的砌筑形式,退台宽度均应为60mm,退台处面层砖应丁砖砌筑。
6.2.4  【本条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在抗震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对不能同时砌筑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其中普通砖砌体的斜槎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小于高度(h)的2/3(图6.2.4)。多孔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不应小于1/2。斜槎高度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高度。
6.2.5  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对非抗震设防及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地区的临时间断处,当不能留斜槎时,除转角处外,可留直槎,但应做成凸槎。留直槎处应加设拉结钢筋(图6.2.5),其拉结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120mm墙厚应设置1φ6拉结钢筋;当墙厚为120mm时,应设置2φ6拉结钢筋;
    2  间距沿墙高不应超过500mm,且竖向间距偏差不应超过100mm;
    3  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500mm对抗震设防烈度6度、7度的地区,不应小于1000mm;
    4  末端应设90°弯钩。
6.2.6  砌体组砌应上下错缝,内外搭砌;组砌方式宜采用一顺一丁、梅花丁、三顺一丁(图6.2.6)。
6.2.7  砖砌体的下列部位不得使用破损砖:
    1  砖柱、砖垛、砖拱、砖碹、砖过梁、梁的支承处、砖挑层及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部位;
    2  起拉结作用的丁砖;
    3  清水砖墙的顺砖。
6.2.8  砖砌体在下列部位应使用丁砌层砌筑,且应使用整砖:
    1  每层承重墙的最上一皮砖;
    2  楼板、梁、柱及屋架的支承处;
    3  砖砌体的台阶水平面上;
    4  挑出层。
6.2.9  水池、水箱和有冻胀环境的地面以下工程部位不得使用多孔砖。
6.2.10  砌砖工程宜采用“三一”砌筑法。
6.2.11  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6.2.12  多孔砖的孔洞应垂直于受压面砌筑。
6.2.13  砌体灰缝的砂浆应密实饱满,砖墙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80%,砖柱的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90%;竖缝宜采用挤浆或加浆方法,不得出现透明缝、瞎缝和假缝。不得用水冲浆灌缝。
6.2.14  砌体接槎时,应将接槎处的表面清理干净,洒水湿润,并应填实砂浆,保持灰缝平直。
6.2.15  拉结钢筋应预制加工成型,钢筋规格、数量及长度符合设计要求,且末端应设90°弯钩。埋入砌体中的拉结钢筋,应位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6.2.16  厚度240mm及以下墙体可单面挂线砌筑;厚度为370mm及以上的墙体宜双面挂线砌筑;夹心复合墙应双面挂线砌筑。
6.2.17  砖柱和带壁柱墙砌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柱不得采用包心砌法;
    2  带壁柱墙的壁柱应与墙身同时咬槎砌筑;
    3  异形柱、垛用砖,应根据排砖方案事先加工。
6.2.18  实心砖的弧拱式及平拱式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拱底面不应小于5mm;在拱顶面不应大于15mm。平拱式过梁拱脚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拱底应有1%起拱。
6.2.19  砖过梁底部的模板,应在灰缝砂浆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75%时,方可拆除。
6.2.20  采用板类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墙体施工顺序应为:砌筑内叶墙、施工保温层、设置砂浆挡板并留置空气间层、砌筑外叶墙、设置拉结件,每段砌筑高度不应大于600mm(图6.2.20)。
6.2.21  采用絮状或散粒保温(隔热)材料的夹心复合墙应沿墙高分段砌筑,每段砌筑高度不宜大于600mm,可先砌内叶墙,再砌外叶墙,或内外叶墙同时砌筑,每段砌完随填保温材料。
6.2.22  夹心复合墙中内外叶墙的拉结件(图6.2.22)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与墙、柱其他拉结钢筋搁置在同一灰缝内,拉结件在灰缝内的埋入长度不应小于60mm;
    2  不得将拉结件后放置或明露于墙体外侧,不得填满灰缝后将拉结件压入灰缝中;
    3  已固定好的拉结件不得再移动;
    4  当采用可调节拉结件时,应先将带扣眼的部分砌入内叶墙,待砌筑外叶墙时再铺设带扣件的部分,并应保持拉结件两部分位置水平。
6.2.23  在门窗洞口边,外叶墙应设阳槎与内叶墙搭接砌筑,且应沿竖向每隔300mm设置U形拉结筋。
6.2.24  外叶墙在底层墙体底部、每层圈梁处的墙体底部应设置泄水口,泄水口位置底层砖竖缝应为空缝,或应在竖缝内埋设10mm的导流管作为泄水口,泄水口间距宜为500mm。
6.2.25  砌筑夹心复合墙时,空腔侧墙面水平缝和竖缝应随砌随刮平,并防止砂浆和杂物落入两片墙之间的空腔内及保温板上。
6.2.26  砌筑装饰夹心复合墙时,外叶墙应随砌随划缝,深度宜为8mm~10mm;且应采用专门的勾缝剂勾凹圆或V形缝,灰缝应厚薄均匀、颜色一致。
6.2.27  砖砌体应随砌随清理干净凸出墙面的余灰。清水墙砌体应随砌随压缝,后期勾缝应深浅一致,深度宜为8mm~10mm,并应将墙面清扫干净。
6.2.28  砌筑水池、化粪池、窨井和检查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普通砖和水泥砂浆砌筑,并砌筑严实;
    2  砌体应同时砌筑;当同时砌筑有困难时,接槎应砌成斜槎;
    3  各种管道及附件,应在砌筑时按设计要求埋设。
6.2.2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6.3  质量检查
6.3.1  砖、水泥、钢筋、预拌砂浆、专用砌筑砂浆、复合夹心墙的保温材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进场时,应检查其质量合格证明;对有复检要求的原材料应送检,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及相应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6.3.2  砖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其品种、规格、尺寸、外观质量及强度等级,符合设计及产品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
6.3.3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下列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进行检查,并应形成检查记录:
    1  主控项目包括:
        1)  砖强度等级;
        2)  砂浆强度等级;
        3)  斜槎留置;
        4)  转角、交接处砌筑;
        5)  直槎拉结钢筋及接槎处理;
        6)  砂浆饱满度。
    2  一般项目包括:
        1)  轴线位移;
        2)  每层及全高的墙面垂直度;
        3)  组砌方式;
        4)  水平灰缝厚度;
        5)  竖向灰缝宽度;
        6)  基础、墙、柱顶面标高;
        7)  表面平整度;
        8)  后塞口的门窗洞口尺寸;
        9)  窗口偏移;
        10)  水平灰缝平直度;
        11)  清水墙游丁走缝。
6.3.4  砖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对拉结钢筋及复合夹心墙拉结件进行隐蔽前的检查。

郑重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版权归作者所有。仅用作学习交流使用,如若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