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上)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上)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 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梯安装工程 installation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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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 电梯安装工作质量验收 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

     电梯安装的中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

     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 基本规定

3.0.1 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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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具有健全的安装过程控制制度。

3.0.2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土建交接检验,可按附录A表A记录。

    2. 电梯安装前应按本规范进行电梯设备进场验收,可按附录B表B记录。

3.0.3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参加安装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2. 承担有关安全性能检测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仪器设备应满足精度要求,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在电梯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分项工程质量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检查验收。

    5. 隐蔽工程应在电梯安装单位检查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 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4.1 设备进场验收

主控项目

4.1.1 随机文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1. 土建布置图;

    2. 产品出厂合格证;

    3. 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及缓冲器的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

一般项目

4.1.2 随机文件还应包括下列资料:

    1. 装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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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3. 动力电路和安全电路的电气原理图。

4.1.3 设备零部件应与装箱单内容相符。

4.1.4 设备外观不应存在明显的损坏。

4.2 土建交接检验

主控项目

4.2.1 机房(如果有)内部、井道土建(钢架)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

4.2.2 主电源开关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主电源开关应能够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

      2. 对有机房电梯该开关应能从机房入口处方便地接近;

      3. 对无机房电梯该开关应设置在井道外工作人员方便接近的地方,且应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

4.2.3 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

     2. 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

     3. 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全装置。当相邻厢间有相互救援用轿厢安全门时,可不执行本款。

一般项目

4.2.4 机房(如果有)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应设有固定的电气照明,地板表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lx。机房内应设置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在机房内靠近入口的适当高度处应设有一个开关或类似装置控制机房照明电源。

     2. 机房内应通风,从建筑物其他部分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排入机房内。

     3. 应根据产品供应商的要求,提供设备进场所需要的通道和搬运空间。

     4. 电梯工作人员应能方便地进入机房或滑轮间,而不需要临时借助于其他辅助设施。

     5. 机房应采用经久耐用且不易产生灰尘的材料建造,机房内的地板应采用防滑材料。注:此项可在电梯安装后验收。

     6. 在一个机房内,当有两个以上不同平面的工作平台,且相邻平台高度差大于0.5m时,应设置楼梯或台阶,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0.9m的安全防护栏杆。当机房地面有深度大于0.5m的凹坑或槽坑时,均应盖住。供人员活动空间和工作台面以上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m。

     7. 供人员进出的检修活板门应有不小于0.8m×0.8m的净通道,开门到位后应能自行保持在开启位置。检修活板门关闭后应能支撑两个人的重(每个人按在门的任意0.2m×0.2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计算),不得有永久性变形。

     8. 门或检修活板门应装有带钥匙的锁,它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只供运送器材的活板门,可只在机房内部锁住。

     9. 电源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开。机房内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10. 机房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

4.2.5 井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道尺寸是指垂直于电梯设计运行方向的井道截面沿电梯设计运行方向投影所测定的井道最小净空尺寸,该尺寸应和土建布置图所要求的一致,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电梯行程高度小于等于30m时为0~+25mm;

       2) 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30m且小于等于60m时为0~+35mm;

       3) 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60m且小于等于90m时为0~+50mm;

       4) 当电梯行程高度大于90m时,允许偏差应符合土建布置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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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井道,井道的隔离保护、井道壁、底坑底面和顶板应具有安装电梯部件所需要的足够强度,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且应不易产生灰尘。

     3. 当底坑深度大于2.5m且建筑物布置允许时,应设置一个符合安全门要求的底坑进口;当没有进入底坑的其他通道时,应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且此装置不得凸入电梯运行空间。

     4. 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井道内不得装设与电梯无关的设备、电缆等。井道可装设采暖设备,但不得采用蒸汽和水作为热源,且采暖设备的控制与调节装置应装在井道外面。

     5. 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井道内照度应不得小于50lx,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m以内应各装一盏灯,再设中间灯,并分别在机房和底坑设置一控制开关。

     6. 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内各电梯的底坑之间应设置最低点离底坑地面不大于0.3m,且至少延伸到最低层站楼面以上2.5m高度的隔障,在隔障宽度方向上隔障与井道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50mm。

当轿顶边缘和相邻电梯运动部件(轿厢、对重或平衡重)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m时,隔障应延长贯穿整个井道的高度。隔障的宽度不得小于被的运动部件(或其部分)的宽度每边再各加0.1m。

     7. 底坑内应有良好的防渗、防漏水保护,底坑内不得有积水。

     8. 每层楼面应有水平面基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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