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下)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下)
8  地下水控制
8.1  一般规定
8.1.1  降排水运行前,应检验工程场区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最大排水能力不应小于工程所需最大排量的1.2倍。
8.1.2  基坑工程开挖前应验收预降排水时间。预降排水时间应根据基坑面积、开挖深度、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以及降排水工艺综合确定。减压预降水时间应根据设计要求或减压降水验证试验结果确定。
8.1.3  降排水运行中,应检验基坑降排水效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分层、分块开挖的土质基坑,开挖前潜水水位应控制在土层开挖面以下0.5m~1.0m;承压含水层水位应控制在安全水位埋深以下。岩质基坑开挖施工前,地下水位应控制在边坡坡脚或坑中的软弱结构面以下。
8.1.4  设有截水帷幕的基坑工程,宜通过预降水过程中的坑内外水位变化情况检验帷幕止水效果。
8.1.5  截水帷幕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选用的帷幕类型,按本标准第7章的规定执行。
8.2  降排水
8.2.1  采用集水明排的基坑,应检验排水沟、集水井的尺寸。排水时集水井内水位应低于设计要求水位不小于0.5m。
8.2.2  降水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降水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3  降水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井。试成井数量不应少于2口(组),并应根据试成井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
8.2.4  降水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降水井的成孔垂直度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8.2.5  降水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试抽水,检验成井质量和降水效果。
8.2.6  降水运行应独立配电。降水运行前,应检验现场用电系统。连续降水的工程项目,尚应检验双路以上独立供电电源或备用发电机的配置情况。
8.2.7  降水运行过程中,应监测和记录降水场区内和周边的地下水位。采用悬挂式帷幕基坑降水的,尚应计量和记录降水井抽水量。
8.2.8  降水运行结束后,应检验降水井封闭的有效性。
8.2.9  轻型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9的规定。
8.2.10  喷射井点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表8.2.10的规定。
8.2.11  管井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1的规定。
8.2.12  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真空管井降水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2的规定。
8.2.13  减压降水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3的规定。
8.2.14  钢管井封井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2.14的规定。
8.2.15  塑料管井、混凝土管井、钢筋笼滤网井封井时,应检验管内止水材料回填的密实度和止水效果。穿越基坑底板时,尚应按设计要求检验其穿越基坑底板构造的防水效果。
8.3  回    灌
8.3.1  回灌管井施工前,应检验进场材料质量。回灌管井施工材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表8.2.2的规定。
8.3.2  回灌管井正式施工时应进行试成孔。试成孔数量不应少于2个,根据试成孔检验成孔工艺、泥浆配比,复核地层情况等。
8.3.3  回灌管井施工中应检验成孔垂直度。成孔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100,井管应居中竖直沉设。
8.3.4  回灌管井施工完成后的休止期不应少于14d,休止期结束后应进行试回灌,检验成井质量和回灌效果。
8.3.5  回灌运行前,应检验回灌管路的安装质量和密封性。回灌管路上应装有流量计和流量控制阀。
8.3.6  回灌运行中及回扬时,应计量和记录回灌量、回扬量,并应监测地下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形。
8.3.7  回灌管井封闭时,应检验封井材料的无公害性,并检验封井效果。
8.3.8  回灌管井的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第8.2.11条的规定。
8.3.9  回灌管井运行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8.3.9的规定。
9  土石方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前,应完成支护结构、地面排水、地下水控制、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施工条件验收和应急预案准备等工作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土石方开挖。
9.1.2  在土石方工程开挖施工中,应定期测量和校核设计平面位置、边坡坡率和水平标高。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措施加以保护,并应定期检查和复测。土石方不应堆在基坑影响范围内。
9.1.3  土石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和施工方案相一致,并应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9.1.4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坡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沿排水沟方向的坡率不应小于2‰,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土石方工程的标高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土石方工程的平面几何尺寸(长度、宽度等)应全数检查;土石方工程的边坡为每20m取1点,且每边不应少于1点。土石方工程的表面平整度检查点为每100m2取1点,且不应少于10点。
9.2  土方开挖
9.2.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并应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附近有重要保护设施的基坑,应在土方开挖前对围护体的止水性能通过预降水进行检验。
9.2.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压实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预留土墩、分层开挖厚度、支护结构的变形,并随时观测周围环境变化。
9.2.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和基底土性等。
9.2.4  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允许值应符合表9.2.4的规定或经设计计算确定。
   注:  1  本表适用于无支护措施的临时性挖方工程的边坡坡率。
        2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3  本表适用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时,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4  一次开挖深度,软土不应超过4m,硬土不应超过8m。
9.2.5  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2.5-1~表9.2.5-4的规定。
9.3  岩质基坑开挖
9.3.1  施工前应检查支护结构质量、定位放线、爆破器材(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排水和地下水控制系统、起爆设备和检测仪表,以及对周边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应合理安排土石方运输车辆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9.3.2  施工中应检查平面位置、平面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分层开挖厚度、排水系统、地下水控制系统、支护结构的变形等,并应随时对周围环境观测和监测。采用爆破施工时,爆前应检查爆破装药和爆破网路等,并应加强环境监测。
9.3.3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平面几何尺寸、水平标高、边坡坡率、表面平整度、基底岩(土)质情况和承载力以及基底处理情况。岩质基坑基底处理无设计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层基底应清除岩面松碎石块、淤泥、苔藓,凿出新鲜岩面,表面应冲洗干净。倾斜岩层应将岩面凿平或凿成台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易风化的岩层基底,应按基础尺寸凿除已风化的表面岩层。在砌筑基础时应边砌边回填封闭,且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2  泉眼可用堵塞或排引的方法处理。
9.3.4  柱基、基坑、基槽、管沟岩质基坑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4的规定。
9.3.5  挖方场地平整岩土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3.5的规定。
9.4  土石方堆放与运输
9.4.1  施工前应对土石方平衡计算进行检查,堆放与运输应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2  施工中应检查安全文明施工、堆放位置、堆放的安全距离、堆土的高度、边坡坡率、排水系统、边坡稳定、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4.3  在基坑(槽)、管沟等周边堆土的堆载限值和堆载范围应符合基坑围护设计要求,严禁在基坑(槽)、管沟、地铁及建构(筑)物周边影响范围内堆土。对于临时性堆土,应视挖方边坡处的土质情况、边坡坡率和高度,检查堆放的安全距离,确保边坡稳定。在挖方下侧堆土时应将土堆表面平整,其顶面高程应低于相邻挖方场地设计标高,保持排水畅通,堆土边坡坡率不宜大于1:1.5。在河岸处堆土时,不得影响河堤的稳定和排水,不得阻塞污染河道。
9.4.4  施工结束后,应检查堆土的平面尺寸、高度、安全距离、边坡坡率、排水、防扬尘措施等内容,并应满足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9.5  土石方回填
9.5.1  施工前应检查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清除情况,测量基底标高、边坡坡率,检查验收基础外墙防水层和保护层等。回填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确定回填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9.5.2  施工中应检查排水系统,每层填筑厚度、辗迹重叠程度、含水量控制、回填土有机质含量、压实系数等。回填施工的压实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当采用分层回填时,应在下层的压实系数经试验合格后进行上层施工。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压实机具确定。无试验依据时,应符合表9.5.2的规定。
9.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标高及压实系数检验。
9.5.4  填方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9.5.4-1、表9.5.4-2的规定。
10  边坡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锚杆(索)、挡土墙等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支护类型、施工缝或施工段划分若干检验批。
10.1.2  对边坡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锚杆、挡土墙等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及感观质量验收,并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试件、施工工艺和结构的重要部位进行见证检测或结构实体检验。
10.1.3  边坡工程应进行监控量测。
10.2  喷锚支护
10.2.1  施工前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所用的水泥、细骨料、矿物、外加剂等主要材料的质量。同时应检验锚杆材质的接头质量,同一截面锚杆的接头面积不应超过锚杆总面积的25%。
10.2.2  施工中应检验锚杆(索)锚固段注浆(砂浆)配合比、注浆(砂浆)质量、锚杆(索)锚固段长度和强度、喷锚混凝土强度等。
10.2.3  锚杆(索)在下列情况应进行基本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根,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执行:
    1  当设计有要求时;
    2  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新技术的锚杆(索);
    3  无锚固工程经验的岩土层内的锚杆(索);
    4  一级边坡工程的锚杆(索)。
10.2.4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锚杆验收试验,试验的数量应为锚杆总数的5%,且不应少于5根。同时应检验预应力锚杆(索)锚固后的外露长度。预应力锚杆(索)拉张的时间应按照设计要求,当无设计要求时应待注浆固结体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0%后再进行张拉。
10.2.5  边坡喷锚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10.3  挡土墙
10.3.1  施工前,应检验墙背填筑所用填料的重度、强度,同时应检验墙身材料的物理力学指标。
10.3.2  施工中应进行验槽,并检验墙背填筑的分层厚度、压实系数、挡土墙埋置深度,基础宽度、排水系统、泄水孔(沟)、反滤层材料级配及位置。重力式挡土墙的墙身为混凝土时,应检验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
10.3.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重力式挡土墙砌体墙面质量、墙体高度、顶面宽度,砌缝、勾缝质量,结构变形缝的位置、宽度,泄水孔的位置、坡率等。
10.3.4  挡土墙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3.4的规定。
10.4  边坡开挖
10.4.1  施工前应检查平面位置、标高、边坡坡率、降排水系统。
10.4.2  施工中,应检验开挖的平面尺寸、标高、坡率、水位等。
10.4.3  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的岩质边坡的坡面上宜保留炮孔痕迹,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不应小于50%。
10.4.4  边坡开挖施工应检查监测和监控系统,监测、监控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规定执行。在采用爆破施工时,应加强环境监测。
10.4.5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边坡坡率、坡底标高、坡面平整度等。
10.4.6  边坡开挖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附录A  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
A.1  一般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A.1.2  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探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
A.1.4  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土。
A.1.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出现详勘阶段难以查清的问题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地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地基土受严重扰动,天然承载力减弱,需进一步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4  开挖后发现需要增加地基处理或改变基础型式,已有勘察资料不能满足需求时;
    5  施工中出现新的岩土工程或工程地质问题,已有勘察资料不能充分判别新情况时。
A.1.6  进行过施工勘察时,验槽时要结合详勘和施工勘察成果进行。
A.1.7  验槽完毕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A.2  天然地基验槽
A.2.1  天然地基验槽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根据勘察、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根据勘察报告核对基坑底、坑边岩土体和地下水情况;
    3  检查空穴、古墓、古井、暗沟、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情况,并应查明其位置、深度和性状;
    4  检查基坑底土质的扰动情况以及扰动的范围和程度;
    5  检查基坑底土质受到冰冻、干裂、受水冲刷或浸泡等扰动情况,并应查明影响范围和深度。
A.2.2  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珍式贯入仪或其他手段作为验槽辅助。
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  地基持力层的强度和均匀性;
    2  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硬层;
    3  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性的古井、墓穴和空洞等。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表A.2.4执行。
抗拔锚杆的布置进行适当调整:在土层分布均匀部位可只在抗拔桩或抗拔锚杆间距中心布点,对土层不太均匀部位以掌握土层不均匀情况为目的,参照上表间距布点。
A.2.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1m时;
    3  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1.5m时。
A.3  地基处理工程验槽
A.3.1  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A.3.2  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A.3.3  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A.3.4  对于特殊土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地基的湿陷性、地震液化、冻土保温、膨胀土隔水、盐渍土改良等方面的处理效果检测资料。
A.3.5  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A.4  桩基工程验槽
A.4.1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A.4.2  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A.4.3  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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