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纤工厂验收规范(下)

  8联动试车

  8.1联动试车条件

  8.1.1除留待投料试车阶段进行单机试车的设备外,联动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其单机试车应全部合格,并应完成工程机械竣工及中间交接。

  8.1.2联动试车范围内的设备及系统应已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完成调试及相关准备工作。采用生化处理的污水处理装置试车前应完成培菌工作。

  8.1.3公用工程应平稳运行。

  8.1.4职业卫生及安全消防设施,气防器材,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监视系统、紧急照明及呼叫等设施,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8.1.5涉及尘、毒、噪声及放射性等危害的区域,其监测点应确定,并应设置标识牌或警示牌。

  8.1.6试车现场有碍安全的临时设备、材料和杂物等应清理干净,紧急疏散通道应满足疏散要求。

  8.1.7试车所需生产记录报表应齐全,并应配发到岗位;机械设备、电气、仪表等专业维修设备和测试仪表、试验及化验仪器应备齐。

  8.1.8专业工程师、班组长、操作员工应到位,需经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证。

  8.1.9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应已批准,并应印发到班组和关键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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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10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各级岗位责任应明确。

  8.1.11通信系统应畅通。

  8.1.12保运队伍应已组成并到位。

  8.2联动试车内容和要求

  8.2.1联动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批准的试车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

  2不受工艺条件影响的仪表、保护性联锁、报警系统均应参与联动试车,并应逐步投用自动控制系统;

  3各岗位试车人员应按要求上岗,相关专业人员应共同参与,并应服从统一指挥;

  4联动试车前应划定试运行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应按试车方案的规定做好联动运行记录,并应签字确认。

  8.2.2联动试车应达到下列效果:

  1整个试车系统应实现首尾衔接、稳定操作,控制系统工作应正常,各项指标应接近或达到规定的指标值,应稳定连续运行达到规定时间;

  2验证试车范围内的设备性能应达到相关要求;

  3试车人员应掌握试车系统的开车、停车、事故处理和工艺条件调整操作技能;

  4应消除联动试车中发现的缺陷,试车系统应达到投料试车条件。

  8.2.3联动试车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试车目的;

  2组织和指挥;

  3应具备的条件;

  4试车工艺程序、进度表;

  5主要工艺参数、分析指标、联锁值、报警值;

  6开车、停车及正常操作要点,事故的处理措施;

  7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技术措施;

  8试车物料平衡与物料质量要求;

  9试车保运体系。

  8.2.4联动试车应主要包括下列系统的试运行:

  1生产装置各系统的模拟试运行;

  2各辅助生产装置系统的试运行;

  3各公用工程系统的试运行;

  4“三废”处理装置的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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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系统的检测试运行。

  9投料试车

  9.1投料试车前检查

  9.1.1投料试车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检查确认需涵盖各专业系统,内容明确。

  9.1.2投料试车前生产准备方面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生产调度和试车指挥系统应已有效运行,相关人员已值班上岗;

  2岗位责任、巡回检查、交接班等相关制度应已建立并正常运行,人员已到岗;

  3保运队伍应已组成,重要供货商技术人员已到现场,维修工器具已按要求配齐,保运值班点已落实并挂牌;

  4相关岗位人员对岗位操作规程、试车步骤等应已熟悉掌握;

  5操作手册、设备使用及维修说明书、技术指导书等技术资料应已下发到相关岗位人员;

  6投料试车所需的原材料、机物料、包装材料等应已按试车方案规定的数量和规格备齐,并应能连续稳定供应;

  7试车备品备件、器材等应已按要求配齐,并应已建立正常的管理制度;

  8检验及检测仪表、分析化验仪器、计量器具等应已经过相关部门校验合格,常规分析样气、试剂、标准溶液等应已配齐,现场取样点应已编号明确;

  9各种生产记录表格应已按要求备齐;

  10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系统应已运行稳定,并应能保证连续稳定供应;

  11通讯联络系统应已运行可靠,对讲机、步话机等设备呼叫信号应清晰;

  12产品储运系统应已处于良好待用状态,并应能满足生产运销需求;

  13厂区道路应畅通,照明、路标等设施合格,并应能满足投料试车要求。

  9.1.3投料试车前应进行安全、消防设施的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报警及消防系统必须经过当地消防部门检查确认合格,试验应灵敏可靠,并应处于正常投用状态;

  2灭火器数量及规格应符合设计或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摆放位置正确并有标志;

  3安全阀、爆破片、爆炸泄压板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调校整定合格,其排空或泄压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相关部门及人员检查确认,编号记录应完整;

  4生产系统安全报警、警笛、喇叭等设施设备必须经测试合格,应灵敏可靠,并应处于正常启用状态;

  5安全通道、安全护栏、应急照明设施、防火门等的状态应检查合格,记录应完整;

  6放射源、高温、易燃易爆、粉尘及有毒有害等区域的提示牌、警示牌、警戒线设置必须符合设计或相关安全规定的要求,并应经过检查确认,记录应完整;

  7应急预案及相关物资及设施准备应就绪,要求演练的应急预案应有演练记录及效果评价说明;

  8洗眼器、淋浴器等应急设施应检验合格,劳动保护用品应发放到位,为抢修人员准备的个人防护用品数量及规格应按企业规定或应急预案规定配置;

  9应急救援的当地消防、医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电话及措施应安排就绪。

  9.1.4投料试车前,“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应经过检验合格,具备投用条件,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泄漏围堰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检查合格;

  2废弃物的收集、堆放点应设置明确,并应采取围挡措施;

  3放净点均应按设计要求与相应的排放系统连接;

  4洗涤、净化系统的排放、收集、处理设施应调试合格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5有毒、有害气体的收集或紧急放空点设置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环保要求,并应经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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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污水收集池应清理完毕,污水泵应运行测试合格,能正常启动,污水处理装置应具备投用条件;

  7环境监测所需的仪器、化学药品等应准备齐全,分析规程及报表应准备就绪。

  9.1.5投料试车前各专业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及管道专业的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位号、管线号、介质流向、转动设备的转动方向应标识清晰,并便于查看;

  2)搅拌器、减速机、机泵等转动设备运转方向正确,设备运行稳定、无异常杂音,辅助及公用工程管道介质流动声正常,无异常震动现象;

  3)带有润滑、密封液系统的设备,其润滑及密封液系统运行稳定,液位显示正常,无泄漏;

  4)高温设备的热膨胀端、高温管线滑动管架的滑动端无障碍物;

  5)设备及管道系统的保温保冷保护层外表面无泄漏,表面温度经测试符合要求;

  6)临时加装的盲板、过滤网、管道假件等已拆除,确认检查记录完整。

  2电气专业的检查或确认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所有设备的接地、防雷、防静电均应符合要求,记录完整清楚;

  2)变压器、配电柜等设备运行稳定、巡检记录完整;

  3)MCC柜、控制柜、变频器柜的整定参数均已设置完成,与DCS连线检查无误,联锁、控制、报警系统运行正常,巡检记录完整;

  4)泵、搅拌器、减速机等设备的电机运行情况良好;

  5)现场接线盒、配电盘应已标注了编号和电压等级,防爆电器的防爆标志应与设计相符,并有出厂合格证;所有临时用电系统已被切断,确实需要时应做特别标识。

  3仪表专业的检查或确认项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三通阀、换向阀等的介质流向、阀的开关方向应按工艺流程规定的流向逐一核对、确认;

  2)带锁定装置的控制阀、调节阀应锁定在正确位置上,现场应逐一确认记录,其锁定装置上应挂牌提示或确保不易被人用手扭动;

  3)控制设备的联锁报警设定值记录、预置的PID参数表、相关测试、校验记录应清楚完整;

  4)中央控制室各工作站的软件、分散控制系统(DCS)或其他控制系统及相关控制参数应测试合格,记录清楚完整。

  4车间内空调和通风系统已正常运转,有温湿度要求的车间或工作室,其环境温度和湿度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控制范围和精度要求。

  5工艺设备所需的冷却风或热气流的风量、风速、温湿度,以及洁净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参与投料试车前检查的各专业工程师,应根据专业检查表逐项完成检查,并应签字确认。

  9.1.6投料试车前检查合格后,参加检查的各方应共同签署投料试车前检查报告。

  9.2投料试车条件和内容

  9.2.1投料试车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料试车方案应已经批准公布,投料试车方案的主要内容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执行;

  2各系统的联动试车应完成;

  3应按本规范第9.1节的要求进行检查及确认,且查出的问题应整改完毕;

  4工艺参数表应已确认签署,并应正式下发。

  9.2.2投料试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试车方案操作,循序渐进,步骤明确,相关装置协调一致;

  2投料试车应由试车指挥系统进行指挥,且应避免多头指挥、越级指挥;

  3投料试车阶段关键岗位宜实行监护操作制度,并应对重要设备加强巡回检查;

  4参加投料试车的人员应佩戴试车证件,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投料试车区域;

  5应坚持条件不具备不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指挥不在场不开车、出现问题不解决不开车的“四不开车”原则。

  9.2.3投料试车过程中,对重要设备、联动试车不具备条件调试的设备或其他关键部位应严格控制,并应加强巡回检查。

  9.2.4建设于寒冷地区的化纤工厂,投料试车宜避开严冬季节;需在严冬季节投料试车时,应采取防冻、防凝措施。

  9.2.5投料试车期间应按规定测定运行参数,且应做好记录;分析化验和产品指标检验除应按设计文件及分析规程规定的项目和频率进行外,还应按试车的需要,增加分析检验项目和频率。

  9.2.6投料试车实现的主要预期目标,应包括下列内容:

  1从生产原料投入装置到产出最终产品,实现全过程试车不中断,各主要控制点正常平稳到达,生产装置运行稳定,产品质量合格;

  2不发生重大的设备、操作、人身事故,不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3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相关检测指标符合或接近标准要求。

  9.3运行维护

  9.3.1投料试车期间,重要岗位应实行监护操作,保运人员应24h现场值班,工种、工具、材料应齐全。

  9.3.2参与投料试车的相关人员,应在确保装置连续稳定运行后再撤离值班现场。

  9.3.3装置投料试车完成后,运行维护应仍由投料试车指挥系统负责,且应直到装置运行稳定后再移交业主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办理移交手续或签订移交备忘录。

  9.3.4装置投料试车完成后,应及时消除试车中暴露的缺陷,并应逐步达到满负荷运转。

  9.3.5装置投料试车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共同签署投料试车合格证书,并应及时完成投料试车总结报告。

  10生产考核

  10.0.1生产考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投料试车应已完成,相关生产装置应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应处于稳定运行状态;

  2在满负荷试运行条件下,生产及各项工艺指标经调整应处于正常稳定状态;

  3生产考核方案应编制完成,并经批准;

  4由业主、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专利商共同参与的生产考核人员应已确定,各专业人员的任务应明确;

  5测试专用工具、计量仪器等应齐备,并经调校合格;

  6检测项目及频次、分析指标及分析方法应已经确定;

  7原料、辅料、燃料、化学药品、备品备件等相关物资应符合生产考核质量要求,并可确保连续稳定供应;

  8水、电、汽、气等公用工程应运行稳定并能满足生产考核要求;

  9自控仪表、报警和联锁装置应已投入稳定运行。

  10.0.2生产考核的具体内容及指标应根据合同约定、相关标准及化纤工厂的生产特点确定,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产品品种及规格;

  2装置生产能力;

  3产品质量;

  4原料、辅料及能源消耗指标;

  5主要工艺指标;

  6机械、电气、仪表等设备运行情况;

  7自控仪表、在线分析仪表和联锁装置运行情况;

  8“三废”处理及达标排放情况;

  9噪音强度、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浓度、放射性污染的控制情况;

  10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考核的其他项目。

  10.0.3生产考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考核的时间应为满负荷连续运行72h或72h以上;

  2生产考核方法除合同约定外,应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3本规范第10.0.2条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应达到设计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指标;

  4首次生产考核未能达到标准时,应由业主组织相关单位分析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应协商再次考核事宜,但再次考核应以一次为限;

  5第二次生产考核仍未合格时,应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

  10.0.4生产考核结束后,业主应对生产考核的原始记录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并应组织编制生产考核报告,应与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及专利商共同签署。

  10.0.5生产考核报告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厂或项目名称;

  2生产考核过程简述;

  3生产考核方法、内容和对应考核指标值;

  4考核结论、未合格时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5相关参与单位授权人的签字及日期。

  11竣工验收

  11.0.1工厂或项目完成生产考核后,应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单位应配合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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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2工厂或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配套的公用工程、基本办公设施按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全部建设完成;

  2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及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规定;

  3全部生产装置应投入稳定运行,并完成生产考核,考核指标应符合相关要求,且应签署生产考核验收报告;

  4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及环境保护等设施应通过专项验收,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和当地规定的有关要求;

  5节能设施及相关措施应落实完成,指标满足相关要求;

  6竣工资料和文件应齐全,并经检查合格;

  7竣工决算应完成;需要进行竣工审计的项目,应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

  11.0.3工厂或项目的竣工验收满足本规范第11.0.2条规定的条件时,应由业主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还应向其主管单位或投资方申请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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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4工厂或项目竣工验收的工作程序和组织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由业主上级主管单位或业主负责,并成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

  2应确定竣工验收程序和验收范围及相关内容;

  3应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并应听取业主、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情况汇报并审查相关书面汇报资料;

  4应对安全及消防、职业卫生、“三废”处理和环境保护等设施的专项验收情况、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5应完成工厂或项目配套的供水、供电、供汽以及水利、交通等相关设施的验收,并应审查验收报告;

  6应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察验工厂或项目的建设情况;

  7应审查或审核相关竣工资料的完整性,且应符合合同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8应对竣工验收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并应签署和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11.0.5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可按本规范附录E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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